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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撞癱人搞不清誰開車
發表人 最新的恐龍來囉  

發表日期

4/14/2012 8:29:02 AM
發表內容 高雄地院認為依常理判斷,不可能由上司為部屬開車
^^^^^^^^^^^^^^^^^^^^^^^^^^^^^^^^^^^^^^^^^^^^^^^^^^^^^^^^
常理可以推翻目擊者義交戴發鈺和貨車駕駛黃光輝的指證?
叫法官賠錢啦!



荒謬   撞癱人搞不清誰開車   車上兩人都無罪
2012年04月14日   
【綜合報導】竟有這種離譜司法判決!民眾王銘麟2005年騎車在高雄市被違規左轉的自小客車撞上,四肢癱瘓,官司纏訟7年多至今年初,法院居然陸續判定小客車上的兩個人都不是肇事駕駛,兩人無罪定讞,立委黃偉哲昨開記者會大罵:「車子難道自己去撞人?豈不是幽靈駕駛?」王母淚流滿面說,兒子這些年來生不如死   ,「法院竟說找不到兇手,希望法官認真審案,還給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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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媽媽說,兒子出事時才30歲,在民航局任職,還考上成功大學研究所在職班,沒想到因被撞,癱瘓躺在家裡,只能由家人照顧。她說,兒子還有舊傷復發等問題,肺部也塌陷,發病時常痛苦哀號:「把我弄死可以嗎?」王媽媽不平地說:「我帥氣的兒子不見了,法院竟說找不到兇手。」

判定兩人皆非駕駛
這起車禍發生在2005年3月7日,王銘麟騎重型機車在高雄市中山四路南行經金福路口時,一輛自小客車違規左轉撞上他,當時小客車上是時任陽明海運協理葉陳輝及其部屬、襄理陳奕政。車禍後,陳奕政承認他是駕駛,檢方因此以過失重傷害罪起訴陳。

陳奕政被起訴後,目擊者義交戴發鈺和貨車駕駛黃光輝,都指證駕駛並非陳,而是葉陳輝,不過高雄地院認為依常理判斷,不可能由上司為部屬開車,因此認定是陳開車,判陳6月徒刑;但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上司臨時興起要求換手駕車「也不是不可能」,採信目擊者證詞,認定駕駛為葉,改判陳無罪定讞。

回覆 在4/14/2012 7:22:55 PM的回覆:
那你要判哪一個有罪?      我先說我也只看新聞報導而已
可是新聞上面寫證人說詞矛盾   連車身顏色都記錯   你是法官你敢採信嗎?   你以為像抽鬼排二選一一樣輕鬆喔?
回覆 管見 在4/14/2012 8:15:47 PM的回覆:
甲因工作上需要載乙上司而肇事,乙做為甲的上司.確不阻止甲之違規轉彎動作.違反注意義務.

路況共同注意義務

過失共同正犯
回覆 在4/14/2012 11:12:56 PM的回覆:
過失共同正犯?      哈哈
加油   好嗎
回覆 在4/14/2012 11:21:54 PM的回覆:
車身顏色記錯跟認人有絕對相關嗎?

勇敢一點好嗎~
回覆 上司沒有手? 在4/15/2012 12:06:52 AM的回覆:
有部屬在,上司就不能開車?
這種理由還作為認定陳開車的理由之一?

也只有恐龍有這樣的腦袋
回覆 自相矛盾 在4/15/2012 12:15:00 AM的回覆:
噗   在2012/4/14   下午   07:22:55的回覆:
那你要判哪一個有罪?                  我先說我也只看新聞報導而已
可是新聞上面寫證人說詞矛盾         連車身顏色都記錯         你是法官你敢採信嗎?         你以為像抽鬼排二選一一樣輕鬆喔?
^^^^^^^^^^^^^^^^^^^^^^^^^^^^^^^^^^^^^^^^^^^^^^^^^^^^^^^^^^^^

高分院不就採信目擊證人說詞了嗎???
你以為高分院是抽鬼牌喔???
回覆 管見 在4/15/2012 12:27:15 AM的回覆:
奇怪怎有什麼好笑的?
回覆 -_- 在4/15/2012 2:02:52 AM的回覆:
過失無法參與,亦不能與他人過失有犯意聯絡,何來過失共同正犯?
回覆 罪疑唯輕 在4/15/2012 2:34:22 AM的回覆:
罪疑唯輕
回覆 管見 在4/15/2012 3:22:41 AM的回覆:
這樣不違經驗法則嗎?

難道沒人駕駛車子自己會走?

你才要加油一點,拜託.
回覆 菸∼ 在4/15/2012 9:56:04 AM的回覆:
噗哧   看來管見大還不知問題在哪      @@         
回覆 管見 在4/15/2012 10:11:25 AM的回覆:
好吧,就看你把問題點出來囉.

聽你的高見.
回覆 -_- 在4/15/2012 11:13:54 AM的回覆:
過失無法參與,亦不能與他人過失有犯意聯絡,何來過失共同正犯?
回覆 333 在4/15/2012 11:49:49 AM的回覆:
過失怎麼成立共同正犯!
回覆 菸∼ 在4/15/2012 11:50:04 AM的回覆:
嘖   我本來還想多玩一下   
回覆 呵呵.... 在4/15/2012 11:56:16 AM的回覆:
陳子平:過失共同正犯之爭議

----------------
話說許玉秀也有所謂的過失中止犯。
回覆 註:陳子平舉的例子 在4/15/2012 11:59:38 AM的回覆:
甲乙兩人為搬運工人,共同負責將一堆石塊丟往下方,因不注意而將路過之行人砸死,事後無法證明是甲或乙所投石塊擊中行人,甲以聚共同義務之共同為反,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回覆 註2.至於許玉秀的 在4/15/2012 12:07:01 PM的回覆:
過失中止犯,這個問題,現任台北大教授,於其就讀政大法律系與碩士班期間問了兩次。
回覆 註3.倒是楊雲驊 在4/15/2012 12:09:21 PM的回覆:
於其就讀台大碩士班論文為公法有關,但不知為何現為刑事法教授。(應是主攻刑事程序法)
回覆 在4/15/2012 1:14:26 PM的回覆:
上面一堆半桶水的
裝神弄鬼   講得跟真的一樣~
回覆 半桶水 在4/15/2012 2:06:02 PM的回覆:
響叮噹!(半桶水響叮噹是從台大出來的嗎?)

我講的都是書上有的,請查照!

回覆 在4/15/2012 2:11:07 PM的回覆:
惟系爭案例跟陳子平舉的似乎不同。(副駕駛座的人對於駕駛的過失也要連帶負責?)
回覆 嘖嘖 在4/15/2012 3:07:32 PM的回覆:
喔   在2012/4/15   下午   01:14:26的回覆:
上面一堆半桶水的
裝神弄鬼         講得跟真的一樣~
....................................................................

蘇東坡打坐完後,問佛印禪師說:「你看我坐禪的樣子像什麼?」佛印禪師回答:「你坐禪的樣子很莊嚴,就像一尊佛。」被禪師比喻為一尊佛的蘇東坡不禁得意笑出聲,佛印禪師等他笑完,反問一句:「你看我坐禪的姿勢,又像是什麼呢?」蘇東坡不客氣的說:「禪師坐禪的姿勢,就像一堆牛糞!」。東坡自認贏了佛印,就告別禪師,告訴妹妹自己如何藉坐禪贏了佛印禪師。蘇小妹笑著說:「哥哥你還是輸了,因為禪師的心中充滿了佛;而哥哥的心中只有牛糞,所以看禪師才會像牛糞啊!」
回覆
李俊德 在4/15/2012 5:03:55 PM的回覆:

刑訴是寧縱勿枉,法治國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無法百分之一百肯定誰是行為人,寧肯錯放,而不能誤殺。

在此民事賠償責任則有補充功能

共同危險行為可令其負連帶賠償責任

回覆 刑法很弱 在4/15/2012 5:19:03 PM的回覆:
這樣可以算擇一因果關係嗎?

兩個都論未遂?
回覆 -_- 在4/15/2012 5:33:25 PM的回覆:
嗯,   還是老師有見地.

然對於刑事案件,依無罪推定,確實應寧縱毋枉.
然以本案言之,2人之中必有一人是駕駛,不知是否有刑訴第163   II   的適用?
回覆 抽鬼排理論真讚. 在4/15/2012 6:03:17 PM的回覆:
..
回覆 關於過失共同正犯 在4/15/2012 11:43:41 PM的回覆:
Puppe的   在2011/12/29   下午   04:36:28的回覆:
陳子平的過失共同正犯

Puppe,<反對過失共同正犯>
一、共同正犯理論中的「革命」
二、取代因果關係的故意共同正犯
三、取代因果關係的過失共同正犯
四、在因果關係的層次解決委員會問題
五、從集體決議問題的因果關係解決方式批評取代因果關係之共同正犯的支持者
六、決議義務的不作為問題
七、取代因果關係之過失共同正犯的實際後果
八、總結

王鵬翔譯


註   在2011/12/29   下午   04:51:28的回覆:
舊刑法雖規定有兩人以上的共同過失,但並非稱為過失共同正犯,而稱為過失正犯。(林山田)


還有   在2011/12/29   下午   04:58:26的回覆:
你有看過Binding的681頁的過失犯嗎?
回覆 至於許玉秀的過失中止 在4/16/2012 12:19:39 AM的回覆:
犯,?:我認為她的主張是一個深入而重要的主張,從規範邏輯和結論符合正義來看,對到現在為止所通行的批評前行為保證人地位形成依據的見解而言,她的見解有補強的作用。(許玉秀,主觀與客觀之間,附錄,問題七)
回覆 在4/16/2012 12:21:54 AM的回覆:
我看樓上一定不知道自己在引什麼東西
呵呵...
回覆 再引一個給你嚐嚐囉 在4/16/2012 12:31:40 AM的回覆:
叔本華:
1856
終曲
我如今疲憊不堪地站在路的盡頭;
憔悴的額頭幾乎連桂冠都難以承載。
可我對此生的成就感到欣喜,
從不因他人言論而畏縮。
回覆 93年台上字第347 在4/16/2012 12:41:07 AM的回覆:
93年台上字第347號
(一)共同正犯之成立必須數人間有共同之行為決意,即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至於過失行為並無成立共同行為決意之可能,是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只能成過失犯之同時犯,亦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之餘地。

奇怪為什麼不能討論過失共同正犯呢.

只論以過失犯之同時犯.

兩個人同時擺爛的情況下,為何不加以討論?

按此實務見解,共同行為決意這種很抽象的東西.

按此判例看法,也沒說過失犯同時犯不處罰啊.

回覆 在4/16/2012 12:44:36 AM的回覆:
愛引東引西的傢伙   
具體的討論一下樓上所問的問題吧
笑你答不出來
回覆 這.... 在4/16/2012 12:46:13 AM的回覆:
這問題跟問正犯共犯區分理論與單一正犯理論有甚麼不同?

可是系爭似乎並無此問題,因為是不知誰開的車,而不是兩人開車誰撞到人。
回覆 同意叔華本 在4/16/2012 12:46:13 AM的回覆:
44年台上字第242號
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亦無適用該條之餘地。

還是維護此見解嗎.
回覆 乖喔 在4/16/2012 12:47:27 AM的回覆:
哈   在2012/4/16   上午   12:44:36的回覆:
愛引東引西的傢伙         
具體的討論一下樓上所問的問題吧
笑你答不出來

--------------
聽話,別吵!
回覆 反正阿 在4/16/2012 12:49:07 AM的回覆:
陳子平的見解至今未獲認同。(實務學說)

回覆 同意叔華本 在4/16/2012 12:57:43 AM的回覆:
再者按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半路換駕駛的情況下,不是以達著手的地步.

不觀念通知如何能換駕駛.怎沒有犯意的聯絡.

原本司機可以不換駕駛啊.

再來對於修正後的新刑法,把施字挑掉.

不是把關於犯意聯絡部份做具體明確的說明.

回覆 這..... 在4/16/2012 1:04:04 AM的回覆:
你是管見嗎?

........我真的不會了,請見諒。
回覆 沒關係. 在4/16/2012 1:12:01 AM的回覆:
只是要把這部份邏輯扯清楚.

我只是愛問為什麼而已.

學習事物抱著疑問總是不太好.   ^   ^
回覆 哇! 在4/16/2012 1:20:29 AM的回覆:
好複雜的經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414/34159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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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寬宏大量,即使人在囧途,人間仍處處有溫情。

回覆 ? 在4/16/2012 1:33:52 AM的回覆:
換人開就等於犯意聯絡?
太扯了吧
回覆 幽靈車 在4/16/2012 1:38:42 AM的回覆:
怎麼不說車沒人開就可以跑.

還真是太扯了.

可憐的母親.
回覆 ! 在4/16/2012 1:49:22 AM的回覆:
樓上很好玩耶
車當然有人開   
可是開車就代表犯罪行為?   
回覆 同意叔華本 在4/16/2012 2:00:37 AM的回覆:
你怎麼說,怎麼是囉.

其實這樣也不錯,以後開車就兩個人.

你說他開的,他說你的開的.

反正罪疑唯輕嘛.
回覆 同意叔華本 在4/16/2012 2:03:34 AM的回覆:
嘖         我本來還想多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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