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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3北大憲法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4/15/2012 9:55:22 PM
發表內容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六條規定:「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台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過過六十個基數。」「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由補償委員會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乃據以訂定「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規定:人民因國軍軍事勤務受傷,未至殘廢者,不予補償。甲於上開條例第二條規定適用期間,因國軍實施實彈演練,誤射其住宅(此非重點,重點是法規範而非個案),致受傷害,經驗傷證明其腳部機能部分受損,行動不便,惟尚未至殘廢程度,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基金會乃決定不予補償,甲不服,可否主張上開條例及標準規定違憲?
參考條文: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已損害補償條例第二條: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後至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止,台灣地區人民,因國軍軍事勤務致傷亡或財物損害者,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金錢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後略)

請問老師   按照葉百修大法官意見書將德國國家責任分成:

1.古典徵收補償:國家合法行為使人民財產權受特別犧牲
2.類似徵收侵害之補償:
      對公務員違法無責(無責係指不具故意、過失)侵害人民財產      
      權之行為予以補償
3.類似公益犧牲補償:
      違法無責公權力行使侵害人民非財產權予以補償。

4.公益犧牲補償:
      合法公權力行始侵害人民非財產權,所產生之特別犧牲,國家
      應予補償。
(j670之背景)

5.有徵收效果侵害之補償:
      合法公權力行使,所產生非典型附隨效果造成財產權之侵害。
      ex道路施工使附近商家營業額減少

6.國家賠償:
      違法有責公權力行為,侵害人民財產權及非財產權

本題的甲應該是這六種哪一種啊?
管見以為公益犧牲補償      對嗎?



回覆 請問老師 在4/16/2012 10:15:27 PM的回覆:
???
回覆
李俊德 在4/16/2012 11:03:46 PM的回覆:

甲於上開條例第二條規定適用期間,因國軍實施實彈演練,誤射其住宅(此非重點,重點是法規範而非個案)
---------------------------------------------------------------------------------
我不知道在問什麼

甲是個案吧,又特別強調重點是法規範??

而且現在這種狀況一定是適用「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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