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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判決違背法令?
發表人 疑惑  

發表日期

4/17/2012 9:57:14 AM
發表內容 老師,
請問一個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
八、當事人在事實審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僅記載於準備書狀,而於言詞辯論時未以言詞提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據為判決之基礎。因此,第二審判決理由項下,未記載此項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不得謂為判決不備理由。


這個是說,證據未顯示於公判庭,那就是沒被審理過,所以當然不能當判決理由
但寫在準備書狀上,就是叫法院調查了,法院應調查未調查,不就判決違背法令了嗎?
還是說,這決議只是說,這樣不是判決不備理由,但不表示判決沒有違反法令
回覆
李俊德 在4/17/2012 12:09:14 PM的回覆:

僅記載於準備書狀,而於言詞辯論時未以言詞提出者
------------------------------------------------------------------------------
因為實務上

律師常常寫一大堆有的沒有的,一大堆不重要的543

言詞辯論根本只挑幾點講

敗訴之後又說「應調查而未調查」〈其實根本不影響判決結果〉以之上訴第三審.......

所以決議才會這樣講.....



你只要加上「不影響判決結果」的要素去理解就可以了

回覆 這樣嗎? 在4/17/2012 4:44:19 PM的回覆:
換言之,
有記在在準備書狀要求法院要調查證據,
但法院沒調查,也沒在理由交代,
如果會影響判決結果,
這樣就會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了
回覆
李俊德 在4/17/2012 4:47:29 PM的回覆:



回覆 ^_^ 在4/17/2012 4:51:30 PM的回覆:
老師,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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