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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偽造或變造?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4/18/2012 12:33:48 AM
發表內容 請問先進:
甲男暗戀乙女甚久,將其身分上配偶欄寫上乙女名字,是否構成偽造或變造文書?又若某甲事後使用該身分證書(例:報名歌唱比賽)是否成立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回覆 淺見 在4/18/2012 6:20:08 AM的回覆:
1.在下認為是變造,因為偽造應該是無中生有(比方A偽造B名的ID)。
2.應是行使變造私文書,所謂的登載不實,應指214及215,提示並非上述214及215情形。
回覆 小張 在4/18/2012 10:55:56 PM的回覆:
212特種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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