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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事務官的權限?
發表人 恐龍家族  

發表日期

4/19/2012 8:13:44 AM
發表內容 圍標中賤賣「佳姿」   蔡純貞罵事務官恐龍   
   
   2012.04.19   02:29   am      

   台灣金服公司二年前拍賣佳姿集團蔡純貞的房產,傳出黑道圍標,高院認定顯有圍標,應重新拍賣;但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的司法事務官不肯重拍,裁定由已經被拍賣官宣布廢標的于姓男子得標。
   
蔡純貞昨天不滿指出,「怎麼會有這種恐龍司法事務官?」既然有黑道圍標傳聞,為什麼不調查?重新拍賣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利,為什麼執意要讓于姓男子得標?據了解,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訂本月廿七日點交這筆房產。   

法界人士指出,這個拍賣案經法院裁定確定,可以說是「沒轍了」,唯一救濟途徑是提起再審;但實務上,翻案機率微乎其微。   
   
   
二○○五年佳姿集團發生財務危機,蔡純貞位於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的房產遭台北地院查封,委託台灣金服拍賣。前年十月廿七日,台灣金服拍賣,第一高標為于姓男子,投標金額二億九千二百萬元。   

但拍賣官開標時,于的代理人聲稱未帶于的身分證,拍賣官當場宣布于廢標,于的代理人領回保證金。未料,第二及第三高標者也都說未帶身分證,拍賣官於是宣布由第四高標的陳姓男子得標,差價達兩千四百萬元。   

蔡純貞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台北地院法官鄭麗燕裁定,應由第一高標于姓男子得標,並認定本案有黑道圍標。這回換第四高標的陳姓男子提抗告,高院駁回,也認定「有黑道圍標之情」。   

但事務官認為無法證明圍標,決定仍由于姓男子得標。蔡純貞又提異議,台北地院法官鄭麗燕再裁定,認為「本案是黑道圍標,應重新拍賣」。   

由於于男繳交得標金,佳姿債權人合作金庫不同意重新拍賣,向高院提出抗告,希望維持由于姓男子得標。   

蔡純貞指出,合庫向高院抗告,台北地院沒有依法定程序通知她,她完全不知道,無法向高院答辯,喪失訴訟權益,導致高院直接判佳姿敗訴。她再抗告,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回覆 粉可疑 在4/19/2012 8:15:31 AM的回覆:
哇靠
鄭麗燕認為有黑道圍標
卻遭事務官"駁回"??
值得好好調查
回覆 AAA 在4/19/2012 8:42:42 AM的回覆:
一個民事執行案件搞到被異議、又抗告
講好聽已不是執行司法事務官這樣一個小小官所能決定案子的收尾方式了
講難聽強制執行案件不同民刑事案,其開始在司法事務官,結尾也在司法事務官,案子被異議、抗告,你已經喪主控權,俗稱開花,如果你不調走,爛攤子最後還是你要收。
回覆 小雞 在4/19/2012 10:02:57 AM的回覆:
這件案子明明就已經由高院廢棄台北地院鄭法官的原裁定
並已經最高法院駁回再抗告確定了
本就應由第一高標得標

事務官只是照上頭確定見解進行程序而已
哪來的事務官不鳥法官裁定的事實存在?
看了真替該執行事務官叫屈...
回覆 456 在4/19/2012 11:50:10 AM的回覆:
不用叫屈。法官辦案的時候是「法院」,司法事務官在辦案的時候也是「法院」,哪有這個「法院」要聽那個「法院」的道理?這就是為什麼這麼多人問司法事務官招不招考的原因了。但是∼其中有個法院是「大法院」,另一個是「小法院」...。在法院生態裡,那個大法院還真的是獨大...。小法院是有點蹩的∼
回覆 高院裁定請參 在4/19/2012 12:23:04 PM的回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447號
回覆 AAA 在4/19/2012 5:35:40 PM的回覆:
台高院100年1447號已被最高法院101年台抗182號所維持
所以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所為准許第一高標于00得標已確定

比較有趣的是原來鄭0燕法官在100事聲4號中也是贊成應由第一高標于00得標啊,但是到了100事聲253號內,又說;
揆   諸前開說明,金服公司於知悉疑有圍標不法行為之時,即應   加強防範,避免不法,遇事態嚴重,宜應停止拍賣程序,以   維投標人及當事人權益,本件執行程序於當日開標前,即有民眾反應疑有圍標情事,金服公司於拍賣程序中卻疏於注意   前三高標投標人皆為廢標之反常情事,致生不法圍標,其拍賣執行程序明顯違法,自應撤銷原拍賣程序始為適法;

為什麼拍賣程序如有人圍標,就是違法,就是要撤銷拍賣程序,這個不好懂
回覆 123456789 在4/19/2012 7:27:11 PM的回覆:
北院有發佈新聞稿,把所有地院、高院、及最高的裁定拿出來,好好看一下,再來罵吧,債務人找記者爆料,會將對自己不利的事情說出來嗎~
回覆 .. 在4/19/2012 8:16:33 PM的回覆:
感覺司法事務官好像很涼
回覆 台北地方法院公關新聞 在4/20/2012 1:36:41 AM的回覆:
公   告   日:   101.04.19         
發布單位:   台北地方法院公關室   
摘  要:   有關報載民事執行處「圍標中賤賣」,本院說明新聞稿   
有關報載本院民事執行處「圍標中賤賣」一節,本院說明如下:
本案債務人之不動產價格經委託鑑價公司鑑價為新台幣(下同)一億七仟多萬元,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核定底價為二億一千多萬元,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嗣第二次拍賣由第一高標者(于○○)以二億九千多萬元得標,並繳納價金後,本院民事執行處即依法核發不動產移轉證書予第一高標者,且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月18日以100年度抗字第1447號裁定,以「是抗告人對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法院北院木96執戊字第39401號函准由于○○辦理所有權登記、命異議人將系爭不動產權利書狀交付于○○及自動點交于○○等,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相對人(指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核無不合」認定在案。再經最高法院於101年3月15日於101年度台抗字第182號裁定,維持台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全案確定在案。本院民事執行處均依法執行執務,有關「圍標中賤賣」之報導,尚屬有所誤解。
回覆 這時候吵這個 在4/20/2012 9:21:17 AM的回覆:
看來司事官又不會報名額了
回覆 1234 在4/23/2012 4:22:36 PM的回覆:
有關係就沒關係
圍標一樣有效
外人比圍標人還緊張
真有意思
回覆 黑狗出頭天 在4/23/2012 4:35:29 PM的回覆:
社會變了!
好人不出頭
用沒帶身份證的方法棄標,
和耳聞的   搓圓仔湯   很像
圍標案   上級法院都聯手背書
不知有無內情
以後投標不找黑道圍標真笨
回覆 笨頭鳥 在4/23/2012 5:01:20 PM的回覆:
沒門路
馬上出ㄅㄠ

有門路
哇哈哈哈
回覆 哈佛實習生 在4/23/2012 5:23:28 PM的回覆:
真佩服
鄭麗燕法官
有勇氣

擋人財路
會很寂寞

社會需要您

加油   !


回覆 貪吃狗 在4/23/2012 5:39:54 PM的回覆:
新聞這麼大

內容都說了這麼清楚了


檢警調   
特偵組   
肅貪署
司法院
監察院

全都   
躱的躱      
閃的閃

不見動靜

都市猫
怕老鼠

管管吧

不要睡覺了   
回覆 請將裁定內容看清楚 在4/23/2012 5:47:15 PM的回覆:
原本前三高標都沒帶身分證,第四標得標,後來裁定由沒帶身分證ㄉ第一高標得標。
回覆 真不懂 在4/23/2012 6:14:39 PM的回覆:
合作金庫不想高價
嫌錢太多了
不想收回舊帳
反正那是國庫的錢
私人交情,卡大天
還出面為別人護航
不知一般人有沒有這個命

說也奇怪
合庫銀行用什麼資格去抗告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的法官   
不是都很害嗎
中途殺出程咬金
不相關的人抗告
也可以過五關斬六將
六法全書該重編了

花花世界
大開眼界
什麼都不奇怪
反正官大學問大
回覆 找到了 在4/23/2012 7:06:22 PM的回覆:
摘自台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325號裁定,說得更清楚,摘錄其中要旨,請社會公評
本件開標前後經過情形,業經金服公司以99年11月1日98北金拍四字第5號函說明:「二、查本件承辦人陳玉香於本件投標時間10:30許接獲不知名之投標人來電表示『其於本公司現場遭受黑衣人士恐嚇圍標而無法參與本件投標情事』……」、「四、……本件次高標之投標人代理人『蔡蕙如』於製作紀錄後,曾低聲言語『本件占用情形複雜,如有拍定,實在不好處理,不想惹事…等語』,但問其有無發生何事卻又不語……」,有金服公司99年11月1日98北金拍四字第5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至13頁),99年10月28日拍賣次日亦有民眾以電子郵件敘述:「今日開標時……10時10分左右,突然出現一群黑社會人士,人數約10來人左右,帶頭人自稱林志龍(音同),並在現場嚷嚷說要圍標,標的物即為本件」、「次高標遞補…在此同時,林志龍一直跟在蔡小姐身邊,而且蔡小姐也跟他有所爭執,並且面無血色,拿身分證時也一直在發抖,甚至他們出投標室之後也都還聽到吵架聲」等情(見原法院執行卷三第179頁)。本件第一、二高標之代理人於開標當時是否確未攜帶投標之身分證、未發生恐嚇圍標之情事,殊有可疑。
回覆 XXOO 在4/23/2012 9:02:33 PM的回覆:
看來台北地方法院公關新聞   說沒圍標是睜眼說瞎話
黑衣人踹共
回覆 黑衣人是不是這位? 在4/23/2012 9:04:57 PM的回覆:
司事官瞎的嗎?

開保時捷撞死護士 「法拍達人」林志龍下跪道歉
2011年2月5日   15:08

有「法拍達人」之稱的林志龍,1月31日凌晨酒後駕駛保時捷休旅車撞死護士王雅蕙,由於一度傳出他肇事逃逸、甚至到警局作筆錄時還推說車不是他開的,引發外界撻伐;林志龍今(5)日受訪時坦承肇事,並強調從未卸責,且事發後天天到北市第二殯儀館,默默為死者上香禱告,希望獲得家屬原諒。   

林志龍(40歲)在上月31日凌晨12點多,開著租來的保時捷休旅車,酒駕撞死32歲的護士王雅蕙。女護士被拖行100公尺後,當場沒有生命跡象,送醫後仍宣告不治;林在警局表示完全不記得事發過程,被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最後以5萬元交保。女護士遭拖行慘死 保時捷上4人互推責任   

林志龍今天帶著鮮花與祭拜用品,到死者靈堂前上香並下跪致歉。他表示,「交保當天到現在,已經第6天了,6天我已經來了7次,雖然第二天家屬跟我見面,他不願意讓我上香,但我還是選擇每天默默來這裡,來這邊為她禱告。」   

林志龍當時酒測值高達0.84,事發後傳出他不但涉嫌肇事逃逸,還在警局作筆錄時把責任推卸給他的朋友,林志龍特別澄清說,當天他從頭到尾都等著警方來處理,「我並沒有說推卸責任,到分局到派出所,我還是一樣,我承認酒後駕車、承認肇事。」   

林志龍素有「法拍達人」之稱,專長是法拍屋代標還有投資理財;他曾經接受平面、電子媒體訪談法拍與投資心得,成立透明法拍企業集團擔任總裁,擔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執行長,並在部落格內大方展示自己在松德路半山腰的百坪豪華住宅。
回覆 ...ㄇㄉ 在4/23/2012 9:07:10 PM的回覆:
奢侈稅就是要重重的課上面這種人
回覆 一切合法和沒有不法 在4/24/2012 7:10:55 PM的回覆:
奢侈稅算什麼,大人,看清楚了沒?關鍵字再看一次
酒測值高達0.84,酒駕撞死女護士。女護士被拖行100公尺,當場沒有生命跡象,肇事逃逸,還把責任推卸給他的朋友,到了檢方區區5萬元交保,更神的是,如果檢方最後還能以”緩起訴’結案,那就更完美了,看官,你做得到嗎?。
我覺得政府叫他來管物價,效率會比政府好多了,想漲價的人,就叫合庫抽他銀跟,叫檢方收押他,叫司法事務官查封他家財產,叫金服拍賣他家家當,開標時派人去監控壓陣,買貴了,沒帶身份證,就可反悔,一二年後拍賣品大漲價還可以反悔說當初低價買到的財產應該歸他,再派程咬金出面護航,就會有上天降下官符,說當時投標有效,鐵定讓敢漲價的人聞風喪膽,這麼一來,任誰也不敢隨便漲價了,你看效率好不好,我來了,奶粉、菜價、蚵仔煎、麵包•••趕快跌回原價吧,大人,請看這樣是不是比奢侈稅有效多了,哈哈,台電、中油、健保費•••放心吧,自己人嘛,儘管放心漲,保證物價成長率維持在2%以內,顏老大這下子可放心了,漲價有功的,我不會讓他下台的
回覆 霧裡看花 在4/24/2012 8:26:32 PM的回覆:
查高院裁定所述,無論不知名電話或電子郵件,俗稱黑函,均難證明有恐嚇圍標情事,蓋如一有黑函,即謂有圍標之疑,拍賣程序應予撤銷,則債務人或占有人盡可不斷藉此手段阻止強制執行,債權人權利何以保障。而"本件占用情形複雜,如有拍定,實在不好處理"實乃得否順利點交之問題,亦與圍標無涉。事實上能出的起2億元以上來投標的應買人,都不是什麼簡單的人物,會被嚇到發抖,經驗上才屬可疑。本件真正的法律問題是投標未附身分證明,至開標時仍未補正,其投標是否有效?關於此部分法律問題,台北地院執行處係依照民事庭之法律見解執行,尚無違法。
回覆 路見不平 在4/24/2012 9:34:55 PM的回覆:
看來金拍公司、司法事務官和整個司法體制都生病了,都很可疑!

根據「找到了」先生在本則議題所摘錄的高院100年抗字325號裁定內容看來,金拍公司既已在開標前接獲民眾電話檢舉說有人被恐嚇不得參加投標,投標過程又有音為林志龍的人率十多名黑衣人,大辣辣地在開標現場吆喝指揮投標,開標時又發現有人連續用未帶身份證的方式技術性棄標,金拍公司對這樣的異常現象,還能算正常標,而司法事務官也還照常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給第四高標,又在第四高標被鄭麗燕及高院用100年抗字325號裁定撤銷第四高標的得標人資格後,再回頭核定給第一高標的人得標,司法事務官真膽大妄為,這和偷竊不成用搶劫的,有何不同?司法事務官、主張維持的高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等都已成偷竊不成用搶的搶劫犯維護者,和共同正犯無異,更令人失望的是,地方法院竟明知高等法院100年抗字325號裁定,已把暴力圍標調查得那麼清礎了,卻還睜眼說瞎話,出面為這麼明確醜聞案辯護,甚至於把維護正義的鄭麗燕說成矛盾,從這個個案不難看出,整個司法體制出問題了,好法官被批判,有問題的人,法院公關室反而出來替他維護,令不解的是,這麼清楚的暴力圍標案,竟然連合庫、高院和最高法院法官都以不尋常的方式,連續背書,難怪民間傳聞,不動產拍賣案是銀行催收單位、金拍公司、民事執行處、法院與黑道圍標集團聯手合作,低價圍標謀利,這一件很像是這種模式的典型範例,地方法院在媒體披露後,竟不調查是否有不法情事,反而發新聞稿澄清,讓整個司法體制賠進去了,有點越描越黑,地方法院不查,政風單位、檢察官是不是要調卷查一查,司法院也該動一動了!
回覆 路見不平 在4/24/2012 10:01:43 PM的回覆:
霧裡看花先生:
蔡小姐是以代標為業的專業代理人,如果因特殊原因不敢投標,怎麼還會準備數千萬元的保證金,而且也正式投了標單,最後又用沒帶身份證方式棄標,可見蔡小姐與黑衣人談論時發抖是心虛所致,與不敢投標無關,請你問一下蔡小姐到底在和黑衣人達成什麼虧心交易而心虛發抖
回覆 霧裡看花 在4/24/2012 10:37:26 PM的回覆:
霧裡看花先生:
蔡小姐是以代標為業的專業代理人,如果因特殊原因不敢投標,怎麼還會準備數千萬元的保證金,而且也正式投了標單,最後又用沒帶身份證方式棄標,可見蔡小姐與黑衣人談論時發抖是心虛所致,與不敢投標無關,請你問一下蔡小姐到底在和黑衣人達成什麼虧心交易而心虛發抖

路見不平先生,敝人實不知您的提問所指?個人只是認為能拿出2億以上參與投標的人,經驗上都不是什麼簡單的人物,電子信件或電話投訴中稱蔡小姐疑受黑道恐嚇而言詞發抖,是否為真,實有疑問
回覆 霧裡看花 在4/24/2012 10:44:34 PM的回覆:
在今日黑函滿天飛的時代,若僅因不具名電話或信件投訴,即率認程序違法應撤銷重來,則法安定性何在?債權人甚至拍定人權益又何以保障?
回覆 維護正義的鄭麗燕?? 在4/24/2012 11:24:55 PM的回覆:
維護正義的鄭麗燕?????????
回覆 忍不住插嘴 在4/25/2012 12:07:19 AM的回覆:
個人只是認為能拿出2億以上參與投標的人,經驗上都不是什麼簡單的人物,電子信件或電話投訴中稱蔡小姐疑受黑道恐嚇而言詞發抖,是否為真,實有疑問
^^^^^^^^^^^^^^^^^^^^^^^^^^^^^^

既不是簡單人物
又準備了兩億以上參標
你想她可能會"忘了帶身份證"嗎

奇怪了怎麼監視器畫面不調一下
看當場是不是真有黑衣人圍著
這麼簡單的事,法院做不到?

法院真黑

回覆 法院很有問題 在4/25/2012 12:12:40 AM的回覆:
一般機關辦巨額採購都要全程錄音錄影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不當行為   
即不予開決標

很驚訝法院拍賣開標過程卻是如此的落後!!!

法院的大頭們
你們正視一下問題好嗎
別整天光想著升官!
回覆 氣死閒人 在4/25/2012 2:11:54 AM的回覆:
謝謝樓上「法院很有問題」先生的提醒
我去請教一下內行人,他給一項法寶,名字很長,朋友叫我在網路上找,好不容易找到,叫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作業要點」,上面有一段位置在「參、二、七、」這一段規定:「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應於資產服務公司設置之投標室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其紀錄保存至執行程序終結」,這表示資產服務公司保存有投開標程的錄影帶,為什麼台北地方法院從頭到尾都不說有沒有去調一下錄影帶看看,我猜他們是已經看過錄影帶,結果和台北地方法院公關室所稱的內容不同,他們也怕別人提到錄影帶,看樣子錄影帶會像尹清風錄音帶被消磁了,否則就如樓上「忍不住插嘴」先生說的「怎麼監視器畫面不調一下,看當場是不是真有黑衣人圍著」。
樓上「黑衣人是不是這位」先生說,「林志龍素有「法拍達人」之稱,專長是法拍屋代標還有投資理財;他曾經接受平面、電子媒體訪談法拍與投資心得,成立透明法拍企業集團擔任總裁,擔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執行長,並在部落格內大方展示自己在松德路半山腰的百坪豪華住宅」,我合理懷疑林志龍既是法拍達人又是以法拍為業,在法拍界應該是「透枝紅」,從民事執行處、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資產服務公司、合作金庫等可能都熟得不得了,否則台北地院公關室的新聞稿絕口不提錄影的事,也不提高院100年325號裁定上所指的檢舉電話、林大樹檢舉函和錄影帶的事,而且還在罵鄭麗燕,我明天一定要請教怎麼去找高院100年325號裁定101年1447號裁定(樓上「高院裁定請參」先生、AAA先生及地院公關室都提到這個案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2號裁定(地院公關室提到這個案號)和鄭麗燕的裁定看看,可惜不知鄭的案號,不過我還是會去請教懂的人,司法事務官、資產服務公司、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是不是有不可告人之隱。樓上「123456789」先生提醒「把所有地院、高院、及最高的裁定拿出來,好好看一下,再來罵吧」,真有道理。
回覆 小說家 在4/25/2012 8:57:22 AM的回覆:
樓上的朋友想像力真是豐富,不寫個科幻小說實在太可惜了..
回覆 拍案驚奇 在4/25/2012 9:06:48 AM的回覆:
推敲得那樣真實,要不然就轉到ptt或mobile01等論談,一天到晚有記者在逛的地方,實現一下法律人的社會正義!!
回覆 法律自有公評 在4/25/2012 9:47:27 AM的回覆:
我想這裡是專業法律討論的平台,是否對錯自有公評,以下是個人的意見:
一、法律對「圍標」尚無定義,判定圍標本有不明。現場有穿黑衣之人就是?或者大聲嚷嚷你們都不要投標?縱可稍加定義,是否就代表可以補風捉影,憑未具名投訴而無其他證據即率然認定?又如何斷言法院未調閱監視錄影帶?
二、其次,縱令調查後發現確有圍標情事,其法律效果?一概撤銷拍賣程序?這須從預防圍標的目的來看,強制執行採公開拍賣,投標仍係市場機制的運作,如此才能合理反應價格,圍標顯會妨礙此項機制,則答案自應視實際圍標情形影響拍賣市場機制的程度而定。若僅以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等技術手法企圖圍標,此時宣告該未補證明的最高標者得標即可維護將受損的市場機制,並無撤銷整個程序的必要,簡言之,這只是投標有效與否的問題。至若圍標已涉及暴力(如在場詢問誰欲對本件投標,並以暴力脅迫制止投標)致影響大眾投標意願,倘不撤銷拍賣程序,勢必無從維持市場機制,始考慮重新進行拍賣。
三、執行法院的處理合法正當與否,吾人以為應自上述一、二點來審查。
回覆 有錯即停 在4/25/2012 11:06:21 AM的回覆:
樓上的
你拿刑事法嚴格證明法則
來要求拍賣這個行政流程
未免太好笑了
回覆 樓上的 在4/25/2012 2:14:13 PM的回覆:
樓上的,你置債權人與拍定人之權利於不顧,未免獨斷..

況且本件拍賣程序,計有25位投標人,可謂盛況空前,事實上亦證明在場之人並未受恐嚇或脅迫而致不敢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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