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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檢察署偵辦六次後「不起訴」等同確認「不違法」的行為
發表人 Justice  

發表日期

4/27/2012 2:24:33 PM
發表內容 台灣實踐專制獨裁的司法指標終於建立
擁護民主法治的全國同胞們,站出來呼群保義的時候到了!
檢察署偵辦六次後「不起訴」等同確認「不違法」的行為:
1.   (校務會議)委員會審議投票不通過的提案(降低解聘教師的同意門檻),會議主席(校長)可以在數日後自行認定決議違法而直接裁示提案通過,並登載「審議當日通過」之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法規)文書且公告周知、訓令遵行。→沒有觸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偽造文書罪
2.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而未決的提案(降低解聘教師的同意門檻),會議主席(系主任)可以在會後數日內聯合高層有力人士共同關說或脅迫以取得出席委員的口頭同意,待降服完畢後即可登載「審議當日經出席委員審議後全數通過」的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會議記錄)文書,並簽呈通報各級單位會辦及由意思合致、從旁助勢的機關首長(校長)核定決行,據以提送上級(系務及院務)會議審議。→沒有觸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偽造文書罪
3.   會議主席(系主任)可以對審議委員恐嚇警告:「不能配合(的老師)就是不適任(的老師)」、「不聽話的記錄會累積。」→沒有觸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
以上三項認定「不違法」的行為,經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支持發股郭靜文檢察官、愛股張聖傳檢察官、玉股李莉玲檢察官一致同意與簽署背書,最終並由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陳榮宗檢察長拍板定案。
上述三項行為說明的括弧內文字若轉換成其他職務或事件,等同適用於一般類似案件,司法公權力如此包庇權貴,顯然為社稷發展指引出二項未來可能的進化:
1.   台灣地區各機關組織的議事規則想必也可以比照辦理!
2.   兩岸對於專制獨裁政權的歧見終於消弭並能齊頭並進!
證據:
1.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9年度偵字第20780號
2.   台中地檢署函發文字號:中檢輝發99偵20780字第151956號
3.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9年度偵續字第478號
4.   台中地檢署函發文字號:中檢輝愛99偵續478字第090246號
5.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0年度偵續一字第43號、100年度偵字第25880號
6.   台中地檢署函發文字號:中檢輝玉101聲議212字第017274號
7.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101年度上聲議字第446號
回覆 了然 在4/27/2012 3:54:20 PM的回覆:
可能要看不起訴理由是不是很硬ㄠ...
可惜沒不起訴書可看
回覆 @@ 在4/27/2012 5:16:58 PM的回覆:
真是太厲害了.

真想知道這律師是誰
回覆 看來,司改少一塊 在4/28/2012 10:10:15 AM的回覆:
檢察官的司法文書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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