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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老師下凡來解答
發表人 努力中  

發表日期

5/8/2012 11:48:08 AM
發表內容 甲購買公寓大廈之一戶,亦同意購買停車並取的停車位所有權狀,請問將其屋租給乙,甲可否亦租停車位租給乙   ?
停車位是應有部分還是公用部分專用使用權?
回覆 lala 在5/8/2012 2:00:31 PM的回覆:
甲購買公寓大廈之一戶,亦同意購買停車並取的停車位所有權狀,請問將其屋租給乙,甲可否亦租停車位租給乙         ?
停車位是應有部分還是公用部分專用使用權? 

..................................
這根本不該問老師
因為這不是考試問題而是生活問題!!
1.停車位可否外租要看大樓規約
2.2種本來都有可能,如果的確是如題有獨立權狀,應該是應有部分!!
請老師不要下凡來解答,謝謝!!
回覆 lala 在5/8/2012 2:15:56 PM的回覆:
我剛打太快了
應該是專有部分而非應有部分
回覆
李俊德 在5/8/2012 4:41:15 PM的回覆:

甲可否亦租停車位租給乙?
----------------------------------------------------------------------
看甲要不要租給乙?這跟專有部分與公共設施無關


停車位是專有部分還是公用部分專用使用權?
--------------------------------------------------------------------
看是那種停車位?三等民法物權講義有講

回覆 2度努力中 在5/8/2012 5:43:14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老師再請問一下

如果是法定停車位,依公寓法第四條第二項不得與專用部分分離而為單獨處分。甲為區分所有權人,乙為特定人,請問甲乙合意下可以將法定停車位出租於乙嗎?需要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嗎?
再一步問   停車位皆可以任意出租於非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嗎?
回覆 2度努力中 在5/8/2012 5:46:42 PM的回覆:
當然前提皆在大樓沒有停車位外租限制之規約?不知道為什麼卡在這裡好久   一直有個點想不通
不好意思      請包容一下
回覆 路過 在5/8/2012 6:13:16 PM的回覆:
這種問題去問有經驗的房仲業代他們應該都知道

1.
法定停車位是不能單獨出租買賣的!
記得法定停車位是沒有獨立的權狀
所以只能與建築物綁在一起出租或買賣。

2.
獎勵停車位才有獨立的權狀
所以獎勵停車位可以單獨買賣
例如:我房子留著自己住,車位賣給別人。

法律人真的蠻可憐的(我沒有酸原PO的意思)
唸了一堆甲說、乙說、丙說、胡說..等
最後卻連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律問題都無法解決
我國的法學教育真的是嚴重脫離現實..悲哀
回覆
李俊德 在5/8/2012 8:37:13 PM的回覆:

請問甲乙合意下可以將法定停車位出租於乙嗎?
-------------------------------------------------------------------------------
當然可以

可不可將家中一個房間出租?可以

可不可將辦公室中一個小角落出租?可以

車位太大,可不可分成二個車位出租?可以




回覆 路過 在5/8/2012 10:09:29 PM的回覆:
再一步問         停車位皆可以任意出租於非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嗎?
----------------------------------------------------------------------------
如果是獎勵停車位,出租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是沒問題的

但若是法定停車位,似乎會有問題
記得之前好像有類似的案例鬧上新聞
好像是牽涉到大樓規約的樣子..

因為獎勵停車位有獨立產權,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或出租
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的所有權狀,所以會受到一些干涉
回覆
李俊德 在5/8/2012 11:29:54 PM的回覆:

大樓規約禁止住戶將車位外租

1.可以租人,租賃契約仍屬有效,但是違反規約

2.所以管委會會找麻煩,可能承租車位的人會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大樓規約禁止住戶養寵物

1.可以養寵物

2.管委會會找住戶麻煩


回覆 科科 在5/9/2012 12:18:51 AM的回覆:
有人被打臉了
回覆 路過 在5/9/2012 1:17:38 AM的回覆:
法定停車位定義:
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   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李老師說的情況是以物權法所有權的角度來看
但綜觀上述內政部函令
法定停車位屬公共設施,並非個人單獨所有
如果任意出租給他人,儘管出租契約成立
但只要其他住戶提出異議請管委會出面干涉
承租人恐怕也無法繼續承租





回覆
李俊德 在5/9/2012 2:26:07 AM的回覆:

法定停車位是公共設施沒錯

但是加價購買法定停車位享有「專用使用權」

自己不停,當然可以出租給別人

這種情形社會上比比皆是

你不清楚正確概念,就不要亂講。

回覆 路過 在5/9/2012 3:01:41 AM的回覆:
好吧..尊重李老師的意見,就當作是我胡言亂語好了
停車位的相關法律問題若要詳細論述少說也要寫個上千字才行
況且原po也沒有詳細說明他家的停車位是屬於哪一種停車位
如果真有那麼簡單就不會發生一堆糾紛了!
回覆 非法之徒 在5/9/2012 9:20:22 AM的回覆:
路過兄
你是否把物權的『處分』
和債權的出租混為一談了

不能單獨處分不代表不能出租
回覆 johnny 在5/9/2012 11:29:29 AM的回覆:
這種問題去問有經驗的房仲業代他們應該都知道

1.
法定停車位是不能單獨出租買賣的!
記得法定停車位是沒有獨立的權狀
所以只能與建築物綁在一起出租或買賣。

2.
獎勵停車位才有獨立的權狀
所以獎勵停車位可以單獨買賣
例如:我房子留著自己住,車位賣給別人。

法律人真的蠻可憐的(我沒有酸原PO的意思)
唸了一堆甲說、乙說、丙說、胡說..等
最後卻連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律問題都無法解決
我國的法學教育真的是嚴重脫離現實..悲哀
~~~~~~~~~~~~~~~~~~~~~~~~~~~~~~~~~~~~~~~
先把公寓大廈管理使用條例第24條中之「處分」的意義搞清楚,再大放厥詞。可否出租予他人與法定停車位或是獎勵停車位何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於非區分所有權人之承租人效力如何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而你所謂的法定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之類比亦答非所問,法定停車位是分管專用,而獎勵停車位如有獨立權狀則應屬專有部分,兩者出租人均為區分所有權人,至於可否出租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何以有不同之結論?
你上開之結語,不止酸到開版的,而且這不是酸難道是甜的?
回覆 johnny 在5/9/2012 11:36:29 AM的回覆:
先把公寓大廈管理使用條例第24條中
~~~~~~~~~~~~~~~~~~~~~~
更正,是第4條第2項
回覆 L 在5/9/2012 2:34:30 PM的回覆:
還真的有人會把負擔行為跟處分行為混為一談
難怪王澤鑑老師會寫這麼多文章糾正
慎之∼慎之∼
回覆 L 在5/9/2012 2:44:46 PM的回覆:
何況
李老師已經明白揭示
「取得『專用使用權』
自己不用
當然可以出租給他人使用」
(權利租賃:民463之1)
此外
違反規約
是另外一個違約行為的問題
根本不會影響原租賃契約的效力
畢竟
正因為該租賃契約合法成立生效
才可能導致違反規約
管委會也才能以違反規約為由來「找麻煩」

路過大可以參考下列文章
論著名稱:   [台灣]   出租他人之物、負擔行為與無權處分   
編著譯者:   王澤鑑   
論著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軍法專刊   第   32   卷   4   期   7   頁      

回覆 路過 在5/9/2012 2:46:36 PM的回覆:
我不是法律專家,法律用語若有不精確之處請見諒
但這邊真正有參與過管委會運作的有幾人?
真正有實際看過法定車位以及獎勵車位的又有幾人?
我想應該不多吧..

若單獨只論可否出租,當然所有的車位都可以出租
甚至還可以拿別人的房子出租給其他人,如:二房東、三房東
差別在有無保障而已..

通常情況之下(特殊案例不論)
法定車位通常會有規約限制,不得任意出租給非社區之住戶
請將心比心,有誰願意看到自家社區停車場經常有陌生人來停車?

而獎勵車位在設計之初通常會跟社區住戶的法定車位有所區隔
例:不在同一樓層、不與住戶使用之電梯相通
且獎勵車位有單獨的權狀,所以獎勵車位通常沒有規約限制

或許又會有人認為我在胡說八道
沒關係..高興就好!
就當作是我自己雞婆分享這些與考試無關的垃圾資訊
回覆 L 在5/9/2012 2:50:11 PM的回覆:
至於路過大所謂的
「儘管出租契約成立
但只要其他住戶提出異議請管委會出面干涉
承租人恐怕也無法繼續承租」云云
似乎也沒搞懂債之關係相對性
管委會應該沒有任意終止他人間租賃契約這麼大的權利吧!
回覆 王澤鑑? 在5/9/2012 5:44:50 PM的回覆:
請求權基礎?

請求權基礎
Grundwissen   zum   Burgerlichen   Recht︰Ein   Basisbuch   zu   den   Anspruchsgrundlagen
   
作者:[德]迪特爾•梅迪庫斯(Dieter   Medicus)
譯者:陳衛佐   田士永   王洪亮   張雙根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年04月24日
語言:簡體中文   ISBN:9787511814371   
裝訂: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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