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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人生不就如此
發表人 一樣是人  

發表日期

5/10/2012 3:36:21 PM
發表內容 老榮民   捐500萬遺產助人
〔自由時報記者洪美秀/竹市報導〕新竹市老榮民王品珙4年前癌症過世,他生前立下遺囑,要將500萬元積蓄捐出,做為弱勢及社福團體基金,昨天新竹榮服處代表將支票捐給創世基金會及榮民榮眷基金會、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中視愛心社會福利慈善業基金會,完成他遺愛人間的心願。
   
新竹榮服處處長董龍泉表示,單身榮民王品珙一生奉獻給國家,18歲隻身來台,服役於空軍,民國60年以上尉退役。
   
王品珙省吃儉用,卻不忘幫助他人,身後遺下760萬元存款,生前就親筆立下遺囑,未來亡故,除留260萬元給中國親友,其餘500萬元全捐給弱勢團體。榮服處表示,榮服處依王品珙遺囑,將500萬元支票代為捐給社福單位,受贈的創世基金會感念王品珙善行,讓更多植物人可獲得妥善照顧,而榮民榮眷基金會等社服團體也表示感謝。
..................................................................
人走了也帶不走,平時也沒什好爭的,真感人!
回覆 = = 在5/10/2012 3:41:47 PM的回覆:
除留260萬元給中國親友,其餘500萬元全捐給弱勢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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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給台灣的,是給中國親友的2倍,真的是愛台灣啊!
不過民退黨可能會說,這500萬,還不是他從台灣人賺來的
回覆 至少有那份心 在5/10/2012 4:15:35 PM的回覆:
總比貪污好吧
回覆 鬼島 在5/10/2012 4:45:36 PM的回覆:
人家給親友不行啊
犧牲享受捐給台灣社會那麼多錢
還要被豬油強調有一部份給中國親友

早知道一毛也不要給台灣
回覆 在5/10/2012 8:02:51 PM的回覆:
什都可以扯到   政治對立   真服某些人   
回覆 自由也有春天 在5/10/2012 9:26:41 PM的回覆:
自由好不容易報導外省人的好事,真是不容易啊
回覆 不爭 在5/10/2012 10:37:35 PM的回覆:
真的沒甚麼好爭的
損失了20萬?賠了50萬?少賺了100萬?
人家760萬,1塊錢都用不到
回覆 也是榮民 在5/10/2012 11:06:06 PM的回覆:
眷改補償600萬   中國繼母搶贏台灣養子
協議3人分   反悔失聯

〔自由時報記者吳為恭、羅添斌/綜合報導〕張姓男子與中國籍繼母汪女談好,600多萬元的眷村改建補償費,由張某、哥哥與繼母三人均分,未料,繼母私下要國防部將錢撥到她新戶頭,從此失聯;依現有規定,軍方仍會將這筆款項撥到汪女戶頭,張某擔心錢會被比他小6歲的繼母全「吞」了,兄弟一毛錢都分不到,大嘆「寧將這筆錢給政府,也不願被她帶到中國!」

55歲張先生表示,民國58年,媽媽改嫁給王姓榮民,並帶著12歲的他和哥哥,一家同住在彰化市眷村,他後來被繼父收養,並經法院公證,但繼父沒要他改姓王。

媽媽中風成植物人後,為方便照料,他和哥哥出錢,把眷村木屋擴建為14坪,民國90年媽媽去世,77歲的繼父在93年娶了41歲的中國河南省的汪姓女子,身為繼子的張先生還比汪女大6歲。

張先生說,繼父婚後3年於96年去世,他們兩兄弟透過代書與汪女簽下協議書,對於居住的眷村改建問題,他們決定不領屋,改領取補償費,包括兄弟倆當年增建部分,算一算共可領到600多萬元補償費,並協議由兄弟倆與繼母3人均分。

不料汪女後來不知去向,經代書告知,才知她私自變更協議書內的匯款帳戶,並告知國防部,要求今年5、6月,將這筆錢撥到她的新帳戶。汪女的中國籍女友人也指稱,汪女反悔,不打算分錢給兄弟倆。

更改指定撥款帳戶

張先生指出,他擔心汪女一拿到錢就回中國,他向國防部陳情,但國防部卻說,汪女是撥款對象會撥給她;張先生認為,既已協議,就應照協議而行,若補償費僅給汪女,真的很不合理。

由於他們的協議未經法院公證,律師說即使提告,勝算可能不高,且尚未取得我國身分證的汪女,可能早就拿錢回中國去了。

國防部:依規定撥款

陸軍司令部官員則說,汪姓中國女子與原眷戶(指張先生的繼父)有合法婚姻,符合領取資格;依眷改條例規定「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相關作業絕對是依法辦理,輔助購宅款「依規定」優先撥入汪女指定帳戶,這一點已向張某說明。

至於張姓兄弟與汪女分配購宅款的協議,官員說,因是家屬內部協議,須由家屬自行協調處理,軍方不便干涉介入。

汪女在彰化市的中國籍萬姓女友人說,她只知汪女在北部,但沒有手機,很難找到人;且汪女曾說,至少要分得補償款一半,若只分三分之一就免談,張某想告就去告;萬女說,她站在中間人的立場,盼雙方儘早達成協調。

引起糾紛的眷村,目前已無人住,軍方易地改建,原眷戶有的搬到新眷村、有的選擇領取購屋補償款搬到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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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改成配偶與子女共同承受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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