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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中研院學者反巨獸 蔡正元嗆砍預算
發表人 立委耶~科科  

發表日期

5/10/2012 7:15:49 PM
發表內容 隨著旺中案議題延燒,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呼籲拒絕媒體怪獸,昨遭藍委蔡正元批評假面!蔡說,若旺中集團總裁蔡衍明不能經營媒體,那「《自由時報》老闆林榮三、《蘋果日報》黎智英有適格嗎?」他揚言:「黃國昌若繼續這樣,明年中研院法律所預算砍一半。」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陳銘祥痛批:「下三濫手法!」這種要脅方式才是干涉學術自由。

蔡批《蘋果》忘恩
立院財政委員會昨審查NCC前年度決算報告,旺中購併案是各界關注焦點,蔡正元左批《蘋果》忘恩負義,過去他為壹電視頻道讚聲,現在因旺中案說一、二句話,就被罵血口噴人;蔡也右批:「老闆基於商業利益互相競爭很正常,但可惡的是,利用各種力量,拉攏學者,在上班時間幫自由、三立、民視、《蘋果》講話,就不是學者,是帶著學者面具的假面人!」   
蔡正元隨後轉戰教育委員會,直接點名黃國昌明明是澄社社長,卻打著中研院名號抨擊旺中購併案,揚言要砍中研院法律所預算。中研院發言人葉義雄說,黃國昌屬個人言論自由,不代表中研院,院方不會干涉。   

「立委作風令人悲」
黃國昌對此表示遺憾,他說,立委在國會殿堂利用審預算要脅研究人員,令人感到可悲。陳銘祥說,黃國昌是扮演公共知識份子的角色,是社會上值得珍惜的公共資產,輪不到蔡正元說三道四。
蔡正元透過助理表示,他曾為壹電視執照問題在他個人臉書及接受電子媒體訪問時,為壹電視發聲,但《蘋果》記者昨查閱蔡正元臉書及網路資料,並未看到相關發言。綜合報導   
=====================================
原來審議預算之權還能這樣用唷~筆記.....
回覆 佩服 在5/10/2012 9:44:54 PM的回覆:
某些學者真的很會假中立
回覆 雙重標準 在5/10/2012 9:48:49 PM的回覆:
有幾位學者,包括這位,當年支持野草莓,批評警方對違反集會遊行的群眾驅趕

但是美國、英國的警察,對違反集會遊行的群眾,不知比我們的警察凶狠多少倍,怎不見他們出聲說話呢?
回覆 所言甚是 在5/11/2012 10:50:18 AM的回覆:
蔡是經過民意所選出來的,學者只是躲在自己的象牙塔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11/2012 11:01:07 AM的回覆:
所以民意選出來的,是不會有可能躲在象牙塔裡面?那個6百多萬選出來那個就是民意選出來的。
就事論事討論一下吧!
回覆 濫用法律專業 在5/11/2012 1:24:46 PM的回覆:
樓上大概誤解所謂「躲在象牙塔」的意義了吧

那是對於學者的形容

那個立委又不是唸法律的,更不是法律學者,不懂法律很正常吧

至於唸法律的教授,精通法律,卻故意曲解法律,利用自己的法律教授的身分,來作為他自己的意識型態的包裝,那就很值得非難
回覆 省省吧 在5/11/2012 2:14:13 PM的回覆:
唸法律的教授,精通法律,卻故意曲解法律,利用自己的法律教授的身分,來作為他自己的意識型態的包裝,那就很值得非難..
------------------
藍營的就沒這種人嗎?你怎麼不去講講?
回覆 回樓上 在5/11/2012 3:00:13 PM的回覆:
藍營有誰故意曲解法律?

像是那些教授說,違反集會遊行,警察不能制止呢?

樓上舉幾個例子吧
回覆 路人 在5/11/2012 3:02:10 PM的回覆:
法律見解有不一樣,唸法律的,都知道十分正常

但是故意曲解法律的,就真的很不道德
回覆 馬的好友 在5/11/2012 4:56:24 PM的回覆:
某位姓蘇的,馬的好友,超愛曲解憲法...不知你真的不知,還是裝蒜....
回覆 蘇真慘表示... 在5/11/2012 5:06:39 PM的回覆:
躺著洗頭也中槍
回覆 中槍總比中標好 在5/11/2012 5:31:39 PM的回覆:
中槍總比中標好
回覆 路人 在5/11/2012 6:19:31 PM的回覆:
法律見解有不一樣,就叫「故意曲解法律」?

像那種明明歐美其他民主國家,違反集會遊行法,警察都可以驅散的(其他國家可是強力驅散!)

卻說台灣警察,這樣做是「違反人權」

這種才是故意曲解法律,欺騙不懂法律的人民
回覆 k黨打手 在5/11/2012 9:39:43 PM的回覆:
蔡正元是標準k黨打手..值得你们幫他靠杯嗎...
回覆 叫獸 在5/11/2012 9:42:50 PM的回覆:
「民主」、「人權」,

多少謊言假汝之名行之!!


回覆 淺見 在5/12/2012 5:54:44 AM的回覆:
姑不論實體對錯,至少有看到學者風範,尤其是中研院本身表示之意見,能抗拒政治壓力,誠屬不易!
回覆 掛羊頭 在5/12/2012 7:54:55 AM的回覆:
立委作政黨打手?這在台灣,本來就都是這樣吧

立委是政黨提名的,不幫提名他的政黨,還想再獲得提名嗎?

每個政黨還不是都一樣




倒是一些學者,披著學者學術中立的外衣,卻在作政黨打手,那才是最不應該的
回覆 風飯 在5/12/2012 7:57:20 AM的回覆:
學者風範?

警察依法驅散違法集會遊行的野草莓

中研院法律學者,卻出面去支持這種違法行為

這樣叫學者風範嗎?
回覆 好樣的 在5/12/2012 2:14:57 PM的回覆:
他媽的"有些"學者最愛靠杯人權

你娘的
這有理想
怎不來當實務工作者
   鎮日躲在象牙塔
不問現實如何

你他媽在冷氣房,   喝咖啡,   寫個文章
順便在培養一些
井底之蛙的徒子徒孫   傭護者
   
我他媽卻頂烈日   受苦受難

搞得咱辦案綁手綁腳   
擔心受怕   
案這麼多
你怎不來幫我辦
回覆 愛台灣就不要學中共 在5/13/2012 11:30:55 AM的回覆:
政客,拿中共「編」的中國近代史,拿來欺騙人民也就罷了

法律學者,居然也在「編」一些錯誤的法律概念,來欺騙人民

真的是很會學中共,對人民的洗腦

回覆 xxx 在5/14/2012 9:11:20 AM的回覆:
風飯   在2012/5/12   上午   07:57:20的回覆:
學者風範?

警察依法驅散違法集會遊行的野草莓

中研院法律學者,卻出面去支持這種違法行為

這樣叫學者風範嗎?
==================
集會遊行法不是早該廢了嗎?

有哪一個民主國家人民表達意見時還需要經過警察機關許可?

怎麼一大堆台灣人還習慣活在威權主義的社會裡?
回覆 把街頭還給基層異議者 在5/14/2012 9:14:56 AM的回覆:
http://mypaper.pchome.com.tw/liaobruce/post/1270629793

把街頭還給基層異議者!
—重省集會自由與集會遊行法   by   廖元豪


台灣民主開放的初期,街頭經常成為緊張的戰場。隨著社會的逐漸開放,集會遊行日漸成為正常儀式的一環,緊張的氣氛也「似乎」大幅降低。但就在大眾多已對街頭遊行習以為常,甚至佔據凱達格藍大道經日,也被容忍的時候;在許多個案,卻仍發現集會遊行者受到監控與鎮壓。許多社運團體都感到集會遊行法與警方的執行措施,是集會遊行權的緊箍咒。筆者自己的經驗中,也深有感觸。
但,社運團體心目中的緊箍咒,卻似是大法官與多數執法人員認為合憲,甚至寬鬆的良法美制,這是怎麼一回事?

我認為主要原因之一,是法界主流見解誤解了集會遊行權的本質。把一個基層異議者的抗爭場域,誤當成自強活動或嘉年華式的「慶典」、「儀式」,從而自覺或不自覺地以自覺地以「秩序」、「裁量」當作衡量集會遊行權的基本標準。在這種邏輯下,「集會遊行」的地位尚不如「婚喪民俗喜慶」與「行人車輛不繞道之通行權」,執行員警甚至司法機關(檢察官、法官)的敵意與貶抑,也就是天經地義的了。

回覆 呵呵 在5/14/2012 9:26:09 AM的回覆:
集會遊行法早該廢了?

應該只有要修改的討論空間吧




全地球


最老牌的民主國家:

美國、跟英國,他們還是在抓違法集會遊行的人啊!!


而且抓得比我們更緊
回覆 xxx 在5/14/2012 9:27:28 AM的回覆:
呵呵   在2012/5/14   上午   09:26:09的回覆:
集會遊行法早該廢了?

應該只有要修改的討論空間吧

全地球

最老牌的民主國家:

美國、跟英國,他們還是在抓違法集會遊行的人啊!!

而且抓得比我們更緊
=============
美國英國有集會遊行法?

別笑死人好嗎!
回覆 別腦補啊 在5/14/2012 9:34:46 AM的回覆:
你才別笑死人

我上面哪裡有說過:美國英國有集會遊行法?



回覆 憲法基本權保障 在5/14/2012 9:35:44 AM的回覆:
第十四條(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我第一次聽說人民行使憲法保障的基本權,還需要主管機關許可?敢情行政機關的權限比大法官會議還大,可以決定人民能不能行使基本權?

自己基本觀念錯誤,就別再混淆視聽了好嗎?


回覆 xxx 在5/14/2012 9:37:16 AM的回覆:
別腦補啊   在2012/5/14   上午   09:34:46的回覆:
你才別笑死人

我上面哪裡有說過:美國英國有集會遊行法?
===========
有人很喜歡自打嘴巴喔


呵呵         在2012/5/14         上午         09:26:09的回覆:

最老牌的民主國家:

美國、跟英國,他們還是在抓違法集會遊行的人啊!!
︿︿︿︿︿︿︿︿︿︿︿︿︿︿︿︿︿︿︿︿︿︿︿︿
而且抓得比我們更緊
︿︿︿︿︿︿︿︿︿
回覆 英國參加歐洲人權公約 在5/14/2012 9:38:04 AM的回覆:
歐洲人權公約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跳转到:   导航,   搜索   歐洲人權公約   
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簽署日
-   地點   1950年11月6日
羅馬   
生效日   1953年9月3日   
締約方   歐洲委員會全體成員   
保存於   歐洲委員會祕書長   
語言   英文、法文   

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全名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為一個保障歐洲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國際公約。其於1950年左右開始起草,其後在歐洲委員會[1]   的支持下為歐洲各國所簽署,於1953年9月3日正式生效。目前所有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均為本公約的締約國之一,且新加入的成員也將被要求批准這個公約。

第11條   -   集會及結社自由第11條保障了結社和集會自由,包含組成工會的權利,但這些權利都必須要受到「符合法律規定」以及「為民主社會所需」的限制。

回覆 英國參加歐洲人權公約 在5/14/2012 9:41:19 AM的回覆:
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全名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為一個保障歐洲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國際公約。其於1950年左右開始起草,其後在歐洲委員會[1]         的支持下為歐洲各國所簽署,於1953年9月3日正式生效。目前所有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均為本公約的締約國之一,且新加入的成員也將被要求批准這個公約。

第11條         -         集會及結社自由第11條保障了結社和集會自由,包含組成工會的權利,但這些權利都必須要受到「符合法律規定」以及「為民主社會所需」的限制。
======================================


集會自由,須要受到「符合法律規定」,看到沒啊???

當然英美法是不成文法,不是成文法國家

但是最高法院判決的效力,其實跟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效力差不多
回覆 呵呵 在5/14/2012 9:42:36 AM的回覆:
違法,在成文法國家,是違反法律

在不成文法國家,違反最高法院判決,也叫違法啊
回覆 xxx 在5/14/2012 9:42:50 AM的回覆:
第11條         -         集會及結社自由第11條保障了結社和集會自由,包含組成工會的權利,但這些權利都必須要受到「符合法律規定」以及「為民主社會所需」的限制。
=================
美國法只有使用路權才需要事先申請

而且審核的標準不是遊行內容而只是使用路權方式

可我國法是不管你有沒有使用到路權都需要申請

(三人以上在人行道伐傳單就算集會遊行了)

甚至還可審核你內容

不准你主張共產主義及分裂國主

這基本上就已經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了

而居然還有贊同此部侵害基本人權的法律?
回覆 呵呵 在5/14/2012 9:43:54 AM的回覆:
不然英國、美國的警察,沒有集會遊行法,他們的警察憑什麼抓違法集會遊行的人啊??
回覆 法律比憲法大? 在5/14/2012 9:45:09 AM的回覆:
覆    英國參加歐洲人權公約   在2012/5/14   上午   09:41:19的回覆:

集會自由,須要受到「符合法律規定」,看到沒啊???

當然英美法是不成文法,不是成文法國家

但是最高法院判決的效力,其實跟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效力差不多
===========
請問美國法哪裡直接規範「集會遊行」本身必須事先申請許可了?

別把路權管理措施跟限制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集會遊行法混為一談

回覆 呵呵 在5/14/2012 9:45:23 AM的回覆:
樓上搞懂一件事情好嗎?

我們是成文法國家

這不是大一的法學縮論就會教的?
回覆 xxx 在5/14/2012 9:48:17 AM的回覆:
呵呵   在2012/5/14   上午   09:45:23的回覆:
樓上搞懂一件事情好嗎?

我們是成文法國家

這不是大一的法學縮論就會教的?
====================
美國就沒成文法?

你在唬人吧

http://mypaper.pchome.com.tw/liaobruce/post/1270629793

1.美國的集會遊行規範,並不是特別放在一個集會遊行法中,而是置於交通與場地管理的規範來處理。(基本上是「地方自治條例」甚至「公園場地管理規則」層次的規定)所以,並未將集會遊行「妖魔化」;反而符合我說的「一般話」原則。

2.僅對於有妨礙交通秩序可能的集會或遊行,予以管理。

附上一些資料謹供參考。

芝加哥公園管理處(Chicago   Park   District)的管理規則第七章
(http://www.chicagoparkdistrict.com/docs/bcodes/chapter07.pdf)
,規範公園的「使用」。對於公園內的集會遊行雖然要求申請許可,但僅限於「五十人以上」之集會遊行(Sec.   C   3   (a))。換言之,若只有十個八個人聚會,那根本無須申請許可。而且,它不是特別管理集會遊行,而是管理「公園場地使用」!

另外,我也查了一下City   of   Bloomington,   Indiana的相關規定。它基本上也是以「街道場地管理」為基礎。關於集會,它的規定是放在Title   12   STREETS,   SIDEWALKS   AND   STORM   SEWERS的部分(http://bloomington.in.gov/code/_DATA/TITLE12/Chapter_12_04_GENERAL_REGULATIONS/12_04_140_Street_assemblies_.html   ),內容是禁止任何阻礙人行道或交通的集會。至於遊行,則是規定於Title   15   VEHICLES   AND   TRAFFIC之中,要求遊行原則上必須申請許可(http://www.bloomington.in.gov/code/_DATA/TITLE15/Chapter_15_60_MISCELLANEOUS_TRAFFI/15_60_070_Permit_required_.html   )。
回覆 看看美國怎麼抓 在5/14/2012 9:48:29 AM的回覆:
佔領華爾街」三藩市爆流血衝突

星島日報         –         2011年10月27日星期四下午3:15.

週二晚在毗鄰三藩市的奧克蘭市爆發的流血衝突,警方證實有一名曾經參與伊拉克戰爭的退伍軍人受了重傷。警方人員當時採取行動,施放催淚彈驅散數以百計參與「佔領華爾街」的群眾,並在行動中拘捕了九十七人。這是在持續了超過一個月的抗爭行動中,比較嚴重的一宗流血事件。

  警方較早時發出警告,提醒示威者在深夜十時過後不得留在奧克蘭市中心廣場。其後,警方人員採取清場行動,除了施放催淚彈外,還發射豆槍,試圖強迫群眾離去。不過,警方強調,並沒有使用橡膠子彈對付示威者。

  警方初時表示無人受傷,但當局其後證實,有一個名叫奧爾森的退伍軍人受了重傷,被送往醫院急救,現時仍然留醫。

  一個反戰退伍軍人組織發表聲明稱,奧爾森被警員發射的硬物擊中頭部,頭蓋骨碎裂,目前情況嚴重。

回覆 看看美國怎麼抓 在5/14/2012 9:50:44 AM的回覆:
美國警察真的很威,抗議者進入荒廢不用的建築物,堵住四周巷道,還是照樣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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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華盛頓特區群眾盤據政府大樓         警方逮人         
【2011/11/20         08:09         報導         】 
         
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警方進入一棟被示威群眾盤據的政府建築,逮捕了十幾個人。

一群宣稱響應佔領華爾街行動的人,當地時間星期六進入四層樓高的富蘭克林學院,抗議地方政府沒有照顧遊民,富蘭克林學院是一棟已經有一百多年歷史的建築,曾經被用做遊民收容所,不過在2008年關閉,目前閒置。

星期六,一群用頭巾遮臉的群眾進入建築,到屋頂懸掛布條,六十多個人在旁邊的公園聲援,堵住四周的巷道,警消在周六傍晚進入建築,拆除布條。         
回覆 法縮要來好 在5/14/2012 9:52:19 AM的回覆:
美國基本上是英美法國家

英美法主要是不成文法

又不是說英美法一定都沒有成文法
回覆 更正 在5/14/2012 9:52:50 AM的回覆:
法緒要學好
回覆 xxx 在5/14/2012 9:53:19 AM的回覆:
看看美國怎麼抓   在2012/5/14   上午   09:48:29的回覆:
佔領華爾街」三藩市爆流血衝突
==================
別再混淆視聽了

這些暴力行為

現行刑法都有規範

可若要為了「預防」這些暴力行為而事先審核人民「集會遊行」權

我不知道是哪位「憲法」學者的高見


回覆 再看看英國怎麼抓 在5/14/2012 9:56:14 AM的回覆:
英相:再暴動將關推特、出動軍隊         
         
【聯合報╱編譯田思怡/報導】         2011.08.12         04:50         am     
         
英國暴動逐漸平息,倫敦警方11日開始突擊搜查暴動嫌犯住處,逮捕暴動分子並找回遭劫掠的財物。
(法新社)         

針對英國各大城連日暴動,首相卡麥隆11日在下議院召開緊急會議宣布,他已授權警察得以要求滋事者摘下面罩,並要求官員研議,若再發生暴動,可考慮實施宵禁,關閉推特等社群網站,甚至出動軍隊協助平亂。卡麥隆硬起來似乎收到效果,11日晚間各地暴動暫歇。

=================

關閉推特等社群網站,當然就有爭議

但是英國的警察,抓人一樣不手軟

回覆 奇怪了 在5/14/2012 9:59:15 AM的回覆:
再貼一次給你看清楚

群眾是哪裡有暴力??

=================





佔領華盛頓特區群眾盤據政府大樓     警方逮人     
【2011/11/20     08:09     報導     】   
     
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警方進入一棟被示威群眾盤據的政府建築,逮捕了十幾個人。

一群宣稱響應佔領華爾街行動的人,當地時間星期六進入四層樓高的富蘭克林學院,抗議地方政府沒有照顧遊民,富蘭克林學院是一棟已經有一百多年歷史的建築,曾經被用做遊民收容所,不過在2008年關閉,目前閒置。

星期六,一群用頭巾遮臉的群眾進入建築,到屋頂懸掛布條,六十多個人在旁邊的公園聲援,堵住四周的巷道,警消在周六傍晚進入建築,拆除布條。     
回覆 刑法?集會遊行法?? 在5/14/2012 9:59:16 AM的回覆:
再看看英國怎麼抓   在2012/5/14   上午   09:56:14的回覆:
英相:再暴動將關推特、出動軍隊     
=================
這跟「集會遊行法」有什麼關係?

看看學者怎麼說?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lecture/lepl011.pdf

自己「憲法」沒念好

就別牽拖別人好嗎?

回覆 再貼一次給你看清楚 在5/14/2012 10:00:28 AM的回覆:
美國的警察,明明是沒暴力的群眾,也都抓好嗎!


回覆 愛說笑 在5/14/2012 10:00:47 AM的回覆:
奇怪了   在2012/5/14   上午   09:59:15的回覆:
再貼一次給你看清楚

群眾是哪裡有暴力??

=================





佔領華盛頓特區群眾盤據政府大樓               警方逮人               
【2011/11/20               08:09               報導               】         
回覆 愛說笑 在5/14/2012 10:01:04 AM的回覆:
奇怪了   在2012/5/14   上午   09:59:15的回覆:
再貼一次給你看清楚

群眾是哪裡有暴力??

=================

佔領華盛頓特區群眾「盤據政府大樓」               警方逮人               
【2011/11/20               08:09               報導               】         
回覆 呵呵 在5/14/2012 10:03:59 AM的回覆:
富蘭克林學院是一棟已經有一百多年歷史的建築,曾經被用做遊民收容所,不過在2008年關閉,目前閒置。

==========================


占據「閒置廢棄的建築物」,原來是「暴力」啊??

那陳雲林事件,群眾占據公眾使用的街道、人行道,照你的說法,不是更「暴力」??


回覆 呵呵 在5/14/2012 10:07:12 AM的回覆:
陳雲林事件、唱片行事件,群眾都是佔據公眾使用的街道、人行道,甚至大聲唱歌、鼓噪,妨礙大眾安寧

警察也沒抓,只是驅散都不行?

美國、英國就可以抓人,這是什麼道理??

回覆 有人刑法沒學好喔 在5/14/2012 10:09:47 AM的回覆:
呵呵   在2012/5/14   上午   10:03:59的回覆:
富蘭克林學院是一棟已經有一百多年歷史的建築,曾經被用做遊民收容所,不過在2008年關閉,目前閒置。

==========================
占據「閒置廢棄的建築物」,原來是「暴力」啊??

那陳雲林事件,群眾占據公眾使用的街道、人行道,照你的說法,不是更「暴力」?
===============
在英美法這叫「Tresspass」

在我國法則有侵入住居罪和竊佔罪



回覆 真好笑 在5/14/2012 10:12:44 AM的回覆:
好笑,在討論行政法,居然扯到刑法去了

那陳雲林事件、唱片行事件,群眾佔領人民的騎樓、巷道,在那裡鼓噪,不是也應該抓嗎?

怎麼連驅散都不行??

回覆 xxx 在5/14/2012 10:13:04 AM的回覆:
呵呵   在2012/5/14   上午   10:07:12的回覆:
陳雲林事件、唱片行事件,群眾都是佔據公眾使用的街道、人行道,甚至大聲唱歌、鼓噪,妨礙大眾安寧

警察也沒抓,只是驅散都不行?

美國、英國就可以抓人,這是什麼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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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行人在人行道散步也違法?

原來唱片行放音樂也違法?

再掰嗎
回覆 行政法比憲法大? 在5/14/2012 10:19:08 AM的回覆:
真好笑   在2012/5/14   上午   10:12:44的回覆:
好笑,在討論行政法,居然扯到刑法去了

那陳雲林事件、唱片行事件,群眾佔領人民的騎樓、巷道,在那裡鼓噪,不是也應該抓嗎?

怎麼連驅散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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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行政法可以剝奪人民集會遊行權?

你憲法和行政法老師是哪位?

說來聽聽?

至於佔用騎樓?

麻煩看一下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內容是什麼好嗎?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
            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
            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第   7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
二、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
            、船或航空器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者。
四、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
            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五、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
            眾通行者。
六、無正當理由,停屍不殮、停厝不葬或藉故抬棺或抬屍滋擾者。

第   7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
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

回覆 散步? 在5/14/2012 1:44:09 PM的回覆:
陳雲林事件、唱片行事件,搞議群眾,是在「散步」?

把騎樓、人行道、道路,都圍得水洩不通,原來叫做「散步」?

群眾圍起來唱歌、甚至有人在跳舞,原來叫做「散步」?

別這麼好笑好嗎



陳雲林事件,「散步」的群眾,可是把一百多位警察,打到受傷的!!!!

甚至有警察,被打到骨折!!

這樣叫做在「散步」?



美國的警察,可是把在馬路、甚至在公園搭帳棚的集會群眾,都驅離的!

公園耶!!

回覆 散步? 在5/14/2012 1:45:42 PM的回覆:
美國的馬路不民主?

台灣的馬路才民主?

回覆 散步? 在5/14/2012 1:47:58 PM的回覆:
還有,美國的華爾街事件,之所以會有暴力事件

事實上,起因是,因為群眾不滿警察的驅散舉動,所以才引發暴力事件!!

別混淆視聽,說什麼那是因為暴力事件

回覆 好先進唷 在5/14/2012 4:09:18 PM的回覆:
民主先進國家連社群網站都要管制
偉大的學者們怎不出來吠兩句?


2011年年8月,倫敦發生數日暴動,滋事青少年縱火、砸店、搶刧,後來延燒到英國其他城市。暴動起因受到爭議,執政的保守黨歸咎於家庭教育失當、青少年道德淪喪。
英國警方則判斷鬧事青年使用推特、臉書、黑莓手機即時通(BBM)作為煽風點火、鼓動集結的通訊工具。
英國首相卡麥隆(David   Cameron)認為,社群網站若被使用於從事暴動滋事,政府應阻截鬧事者使用網路的權力。生產黑莓機廠商已同意與警方合作,另方面,警方開始上傳騷亂者的照片至臉書、推特,網民積極協助警方指認參與滋事的嫌疑人。
在英國政府開設的線上請願網站上,已有十萬人連署要求剝奪滋事者享受國家福利的權力。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回覆 內力太強不晃會被撞到 在5/15/2012 2:12:53 PM的回覆:
某黨的群眾,只是去「散步」

居然造成一百多個員警受傷,甚至有人骨折!


這表示這些群眾,都是內力高強的武林高手!

可能一邊散步、一邊練功

因為:   

「內力太強            不晃會被撞到地上」


一不小心,就把一百多個員警打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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