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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超速的罰與不罰!!!!!
發表人 無所適從  

發表日期

5/13/2012 4:29:28 PM
發表內容 搶救保育龜玳瑁 國道超速免罰
據《聯合報》報導,去年底一隻玳瑁誤入漁網,被撈起時受傷奄奄一息,雲林縣政府保育人員在國道疾駛,送往國立屏東海生館急救,因超速被告發。保育人員以「救動物如救人命」提出申訴,上月獲撤銷免罰,創下國內搶救保育動物免罰罕例。
   
   雲縣府森林及保育科員黃振宜昨天說:「我是怕誤了玳瑁急救時機,一時情急才加重油門。」「否則,以後誰還願意冒風險搶救動物?」

..

飆車見母最後一面   超速照罰
今天母親節,對高雄市的鄭小姐來說,會是難過的一天。今年1月她因母親病危,趕赴醫院探視途中,在高速公路超速狂飆,被測速器拍到,罰款3000元,她提出母親當天的死亡證明,向高雄地院聲明異議,表示自己確實是因為急於見母親最後一面才超速。法官表示,即使如此也不應該超速。異議駁回。
   
鄭小姐收到1張罰單,指她在1月28日凌晨4點26分,駕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約200公里處彰化路段時,被測速器拍到,雷達測定行速為125公里,超速15公里,裁罰3000元。
   
鄭小姐向法官表示,她半夜接到母親病危通知,急的要命,仍儘量依速限行駛,並非一路狂飆。她請求法官高抬貴手,放她一馬。

承辦此案的高雄地院交通法庭法官林柏壽表示,這種個人因素,與其他駕駛人及乘客的生命安全相比較,仍應以公益為優先,不應置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於不顧。依鄭小姐超速甚多的情況,原本不應裁處最低罰款,高雄市交通局只罰她3000元,應已兼顧法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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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第二例的見解,救烏龜就可以置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於不顧?
照第一例的辯解,以後誰還敢超速趕回家見最後一面?
這兩個法官的案子要交換才對吧~~
回覆 請尊重他人行車安全 在5/13/2012 6:09:13 PM的回覆:
違規超速就是不對
那來那麼多理由
如果我是法官我也會駁回此案
回覆 人不如龜 在5/13/2012 8:18:59 PM的回覆:
人不如龜
回覆 在5/14/2012 9:06:57 AM的回覆:
不過苗栗的謝姓男子,去年十月間,也是接獲父親病危通知,從苗栗一路趕回台北,也超速十六公里,謝姓男子持電話通聯和醫院開具的病危通知書,向法官提出異議,法官認為當事人急著要見父親才超速,處罰未免違反人性,裁定不罰。由於兩名法官的見解理由不同,也出現不同的結果,孰對孰錯,真的應了句台語俗諺「好運著時鐘,歹運著龍眼」。
*******************************************************

此類事件純屬個人運氣問題,與法官見解無關。
回覆 難怪司法沒公信力 在5/14/2012 11:25:29 AM的回覆:
一樣的大前提
一樣的小前提
不一樣的法官
結果就南轅北轍
回覆 在5/14/2012 2:13:14 PM的回覆:
構成要件+違法+有責+運氣

文獻幾無探討最重要的"運氣"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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