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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保證背書效力之折衷說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5/15/2012 12:32:50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想請問老師,在談到保證背書之效力的三種學說,亦即「發生票據背書效力說」、「生民法保證效力說」、「惡意執票人不受保護說」,其中王志誠老師認為,執票人如為明知或惡意,背書人得主張背書無效之抗辯。然而,保證背書上既有「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等字樣,執票人於收受票據之時當已知悉,而屬惡意,應不可能出現「善意執票人」之情形。準此,依事實之層面觀之,此說結果與採取50年台上字第1372號判例,似乎並無不同(不生票據背書效力,但生民法保證效力)。如此一來,不知此說的實益何在?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5/15/2012 1:30:46 AM的回覆:

執票人於收受票據之時當已知悉,而屬惡意,應不可能出現「善意執票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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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講吧

1.法人

2.代收票據之人

那個某某人,今天有人會送一張票來,我人在外面不方便收,你幫我收一下那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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