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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綁架撕票8度判死 徐自強凌晨00:03獲釋
發表人 台灣司法奇蹟  

發表日期

5/19/2012 12:32:38 PM
發表內容 自由電子報

沒錢繳250萬   照樣釋放

〔記者楊國文、張文川、王定傳/台北報導〕涉建商黃春樹綁架撕票案而被八度判死刑的徐自強,高等法院更八審認定他未涉殺害建商黃春樹,但全程參與勒贖且居主導地位,昨判他無期徒刑、諭令250萬元交保,徐雖無錢可保,卻託「刑事妥適審判法」之賜而獲釋,今晨零點3分得以走出台北看守所,還說無法接受判決,要為無罪奮鬥。

每週一到派出所簽到

為防逃亡,法官對徐做出限制出境、住居及出海等強制處分,且須準時出庭;合議庭也採「王令麟模式」,要求徐每週一中午前向住居處的桃園縣蘆竹鄉轄區派出所簽到,且不得騷擾被害人及證人的三親等內對象。徐昨則說自己不會逃,徐母欣慰他獲釋,但擔憂不知會不會又入獄。

高院更八審判決指出,雖然共犯陳憶隆證稱,徐自強與黃銘泉、陳憶隆事前共同勘查現場、買圓鍬、在現場挖洞,但因徐否認犯罪,且除陳憶隆的供詞外,並無其他證據補強,也無徐被控殺人毀屍的事證,故無法證明徐涉殺人罪。

更八審審理認為,84年徐僅25歲,和表兄弟黃銘泉、黃春棋、友人陳憶隆等人三度欲下手擄人未果,後來雖未和黃銘泉等人同赴汐止山區,但得知黃春樹遭另3人殺害後,仍以黃的性命威脅家屬,又提高贖款至1600萬元,置被害家屬哀求於不顧,惡性重大。

判決指出,徐在租取贖車輛、謀議綁票計畫及全程參與勒贖,也居主導地位,事證明確,且案發迄今16年仍否認犯罪,犯後逃亡,又沒賠償被害人,故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徐自強昨等到下午5點法院下班,仍覓保無著,高院將他還押台北看守所,並開出釋票,指示北所今日零時起釋放徐。徐自強獲釋前,北所會讓他簽收入所時由所方暫時保管的個人物品、金錢。

徐自強被控於84年9月,涉及黃春樹被綁勒贖7千萬遭撕票案,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89年已判死刑定讞,黃銘泉則在84年12月在泰國遇害身亡。徐從一審至高院更六審,共8度判死刑,直到更七審才以擄人勒贖罪改判無期徒刑。

速審法羈押不得逾8年

因速審法規定羈押不得逾8年,該法第14條規定自今年5月19日實施,因此,已羈押近16年仍未定讞的徐自強,成為首名因羈押逾8年被釋放的人犯。
回覆 lll 在5/19/2012 2:00:39 PM的回覆:
人權團體爽了吧
最好放出來的,不要再犯案
不然人權團體,自己進去關一關謝罪吧
回覆 PP 在5/19/2012 4:38:37 PM的回覆:
台灣過然比較重視犯罪人的人權   
建議總統應該要將監獄環境裝修成瑞典一樣五星級飯店   有專人打掃獄房和換洗衣褲   並且未求更生機會   應該開設各式技職和國考補習課程   每日菜色應比照仿間100元之餐點   讓犯罪人可以回到社會上擔任公職服務大眾   以洗刷罪孽!
回覆 東爐 在5/22/2012 6:15:03 PM的回覆:
人權團體的"人權"是在事不關已的時候才講的

哪一天他被打了,被偷了,   被罵了,   他比誰都會告人   靠杯

到時候"人權"就不見了

原來這些鳥人也都服從比例原則哩

"西盧"   不就是一個例子

一次告了一百多人公然污辱

回覆 法官你馬硬一點 在5/22/2012 6:46:54 PM的回覆:
這些人腦袋有洞
回覆 法治國家 在5/22/2012 7:35:56 PM的回覆:

別人的痛是不會痛的,這你都搞不懂。
回覆 柯博文 在5/22/2012 8:26:32 PM的回覆:
這些人不是主張要嚴辦嗎?   真的被嚴辦了,就知道要拿人權出來該該叫啦。
回覆 LBJ 在5/22/2012 9:34:43 PM的回覆:
強烈建議修法讓假釋犯都住在人權團體成員附近
回覆 是私法正義的時代來了 在5/22/2012 9:50:11 PM的回覆:
假釋犯要跟人權團體成員鍊起來
做成人形蜈蚣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22/2012 11:36:50 PM的回覆:
何以見得台灣過渡重視加害人的人權?是跟哪些國家比?若跟對岸比的話,那應該真是過渡了。
回覆 路人 在5/23/2012 12:00:40 AM的回覆:
樓上,歐美很多重刑犯都被判一百年以上,然後關到死,沒辦法假釋
台灣就不一樣了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23/2012 12:11:24 AM的回覆:
對於某些犯罪關到死不能假釋,我也不是很反對,只是目前「實務上」對刑事訴訟程序的運作,我認為實在很粗糙。
我以前最常舉的例子,依目前實務運作,身為男性動物的穩們,很有可能因為不小心惹到周遭的女友、老婆、女兒等等女性同胞,主要以他們的證述內容,就足以讓我們被起訴性侵害等犯罪,甚至於判刑。
當然其他的犯罪,也有可能在此情形下被定罪。我想這也是目前人權團體在極力救護某些刑事案件的部分原因。
要定人家罪,甚至於重罪,至少程序要嚴謹到令人心服口服,至少沒什麼重大瑕疵,試想,如果有一天,你我成為那些案子的被告,那種無助痛苦的心情,如何自處?
回覆 在5/23/2012 12:20:38 AM的回覆:
重刑犯比較可能再犯嗎
重刑犯很可憐,錯一次就玩完了,只能在牢裡寫經文、消業障
相對的,非重刑犯的累犯一犯再犯,極端惡劣,跟人渣沒兩樣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23/2012 12:24:51 AM的回覆:
我想舉一個以前在課堂上學到的美國法案例,當時頗令我震撼,先聲明一下,以下內容極有可能因在下學藝不精有所謬誤,歡迎各位先進指教:
某年聖誕節前夕,家家戶戶均籠罩在團圓氣氛,不料某州小鎮發生了一個小女孩失蹤案件,當地居民十分震驚,小女孩父母心急如焚,經過全鎮人民的努力,警方逮到一個嫌犯,逮捕前有權利告知,該名嫌犯表示要行使緘默權,並不願意交代案情(此時在台灣我想他死定了),警方也很守法不進行詢問做筆錄,把他押上警車,準備送往約3小時車程的警察局或法院。
途中在警車裡,本來大家都十分沈默,後來為免無聊?警方開始跟嫌犯「聊天」,聊開後,警方發現嫌犯是虔誠教徒,之後一直開示嫌犯說,現在家家戶戶都團圓,唯獨這位小女孩很可憐無法與家人相聚等等,後來嫌犯「受不了」了,承認人是他殺了,並主動帶警察找到屍體及凶器等證物,後來到了聯邦法院,該名嫌犯被判決無罪釋放。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23/2012 12:29:32 AM的回覆:
理由是,人家既然行使緘默權了,警方就不能做訊問,該次聊天算是「實質」的訊問,所以「聊天內容」及後來的證據,都沒有證據能力,最後罪嫌不足,無罪。
這個在台灣,應該是很難想像的,我不是說目前的司法實務現況藥學到這種地步,因為「國情不符」吧?但是看看人家對程序遵守的堅持,某些程度應該可以參考參考吧。
回覆 ~~ 在5/23/2012 9:20:01 PM的回覆:
樓上的

請舉本土的案子

不要又是在套套邏輯

妳又對司法實務了解多少
你是有訊問過嫌犯,   還是參予拘捕?
告訴你,
我國已對這些混但很好啦~

去看美國警察的凶悍吧

別靠北靠母什ㄇ不夠嚴謹

我最討厭就是就是老拿外國人的東西來自欺欺人

還有
上了幾堂課就拿老師的東西打嘴砲

老師都太理想了啦   
活在現實吧


還有
他媽國內沒有例子嗎?
如果沒有
那你在犒靠杯什麼
你是美國公民嗎
回覆 有聊的人 在5/23/2012 9:27:21 PM的回覆:
to無聊的人

你還有夠無聊

等你那天什麼法益被侵害

你就不要來局裡   
大吼大叫
說什麼xx是人渣垃圾
一定要趕快抓到此人要給他凌遲處死的話歐

到時後   看你還靠悲
什人權   緘默權   辯護權   在場權   交通權...(這種人超多).   
遇到你這種人
到時一定"依法辦理"
回覆 在5/23/2012 9:41:04 PM的回覆:
就我看過本案判決的感想,我覺得徐沒殺人才怪。供述跟客觀事證兜不攏就已經很明顯了。
像他這種人,十幾年沒碰女人了,一定會去買春。警察一定要把他看緊!
回覆 美國司法極落伍 在5/23/2012 10:08:59 PM的回覆:
上次報一個女子為阻止丈夫家暴
對牆壁開一槍   結果被判20年
因該州有開槍的最低刑期規定

美國法律都不設除外規定的嗎
一群豬腦
可見美國法律有多落伍不完備

所以別再舉美國的爛例子了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23/2012 11:10:04 PM的回覆:
從這裡就可以看出目前台灣現況,多數人是無法對話的,即便是在法律人之間,認為我講的沒道理的,請用精緻一點理由來說服我會駁倒我,不要動輒口出惡言,什麼靠北靠母之類,要比髒話,本人自信比法學功力高深多了。
還有什麼美國法落後云云,我舉這個例子,重點倒不是在比哪國的法律比較「先進」,我已經說過了,這個在台灣是很難想像的,只是想不出會引發這麼多惡言就是了,但是,刑訴法第95條的告知義務,部分精神就是得字於這個案例而來的。
回覆 台灣人 在5/23/2012 11:21:45 PM的回覆:
樓上怎不移民美國?
回覆 路人 在5/23/2012 11:26:44 PM的回覆:
看王兆鵬的書,美國也是有些法院實務的見解,就算他們自己也很有爭議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23/2012 11:39:37 PM的回覆:
為何不移民美國?說一句不雅的,靠邀,老子沒錢怎麼移民美國?況且舉個美國法案力就要移民過去?好了,本人一點也不重要。
當然,上述案例的多數意見一定會遭到很多挑戰,印象中好像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dissenting      opinion,印象中,我覺得各種意見都講的很有道理,論理十分精彩,當時頗為震撼沈迷。
美國的警察執法時應該十分凶悍,但是刑事追訴程序應該也比我國嚴謹多了。
最後再提到的,上述那個美國法案例,應該念美國刑訴法都會讀到的重要案例,大家要挑戰他,不要用一些簡單的狂語,當然啦,那個案例的多數意見隨後也在實務上遭到挑戰。
回覆 小熊 在5/24/2012 9:25:52 AM的回覆:
美國國情與我國不符
前開案例雖然嚴守程序正義
却忽視實質正義
刑訴追求的應該是發現真實
而保障人權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誤判
如果程序有瑕疪,最多該次筆錄無證據能力
但其他物證或後來被告之供述
應該是有證據能力的
美國人的頭腦跟我們不一樣
一個人的生命才多久
還有判一百年的
這種國家的法律不是完全適合我國的
台灣沒那麼進步
但人權保障是超前的
只要削弱檢察官的權力
就說是人權保障的一大步
才會衍生很多奇怪的問題
像電話詐欺,假冒檢察官取款案件
對岸原則上是7年起跳
最重還有無期徒刑的
我們是易科罰金的刑度
這不是鼓勵大家去做詐欺犯嗎?
騙了幾千萬,退休金都有了
只罰一點點錢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回覆 簡單的狂語 在5/24/2012 11:45:14 AM的回覆:
美國的刑法
是美國人在用的
台灣人學來要幹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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