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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股票設質與流質契約之禁止
發表人 Cindy  

發表日期

5/23/2012 1:36:45 PM
發表內容 民法第   906-2   條沒提到準用第893條第2項。
可以直接推為"股票設質,禁止約定流質契約嗎?"

謝謝老師
回覆 要讀書啦 在5/23/2012 2:12:24 PM的回覆:
取消禁止流質之規定―新修正之物權法在不動產抵押權中刪除舊法流抵約款無效之規定,然增加「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保護善意第三人規定。而權利質權準用抵押權規定後,使流質在實務上「經約定」後即可行。因此,主辦銀行與借款人間之「存款設質契約」中,即可規定倘借款人屆期不清償,則主辦銀行可以自行處分該專戶內之款項。另質權與抵押權性質不同,不須以登記為要件,是故解釋上流質應無須準用抵押權登記之對抗要件。

http://www.tsartsai.com.tw/TTnews/Tsar%20&%20Tsai%20Lex%20News%20(Chinese)%202007-11.htm#取消禁止流質之規定
回覆
李俊德 在5/23/2012 3:23:53 PM的回覆:

民法第         906-2         條沒提到準用第893條第2項。
可以直接推為"股票設質,禁止約定流質契約嗎?"
---------------------------------------------------------------------------------
流質契約:是針對所有權之移轉

權利質權:是針對所有權以外之可轉讓權利

清償期屆至,權利質權人未獲清償本可依904以下的規定取得權利,無「流質契約」特別約定之必要。

回覆 sss 在5/23/2012 5:11:47 PM的回覆:
李老師之回答,洵屬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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