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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法律菜鳥  

發表日期

5/28/2012 9:58:56 AM
發表內容 一、甲在自家已登記之A地上,興建B屋一棟,但B屋因故未辦理登記,後甲為辦理移民而長期旅居加拿大,流浪漢乙眼見B屋無人居住,便堂而皇之地入住,將B屋視為己有。十六年過去,甲回國看到B屋被占,乃請求乙搬離B屋及返還A地。試問:
(1)   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2)   如果甲是二十年過後才請求,結果為何?   請說明理由。
擬答~
一、   A地為已登記之不動產,依釋字第107號解釋,不動產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因此,甲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對A地仍有所物返還請求權。但因B屋尚未辦理登記,乙知其事而為占有時,甲對B屋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乙得拒絕給付,此為時效消滅。
一-1、乙如係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B屋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此為取得時效。但乙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非當然取得其所有權。乙必須在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地上權之登記。倘若甲於二十年後登記所有權,並向乙請求返還該屋,乙仍不得對甲主張時效取得拒絕返還,亦不得請求塗銷甲的所有權登記。


二、甲到花蓮遊玩,從河床中挖到奇石一塊,愛不釋手,放在書房架上,乙看到後,憑經驗認為內藏寶玉,出價1萬元向甲購買而被甲拒絕,乙遂趁甲不注意時偷走,剖開後,發現果是寶玉一塊,委請丙師傅雕刻成老虎,惟丙雕功不佳,只能雕成值2萬元的小狗,剛好丙的師父丁來拜訪丙的小店,看到後略施巧手,即雕成猛虎,直接以4萬元賣給上門來買的戊。試問:
(1)甲、乙、丙、丁中何人可請求戊返還該玉虎?如何請求?
(2)戊可否主張於4萬元價金受償還前拒絕返還?
擬答~
二、甲為原占有人,甲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償還占有人所支出之價金   請求戊回復其物。
            乙:因屬於惡意占有人,欠缺占有本權,對於該署僅得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請求償還必要費用,但無法向戊請求返還該物。
            丙:依民法第814條規定:「」丙加工後所增加的價值,並未逾材料的價值,   因此該加工物的所有權仍歸乙所有。丙無法向戊請求返還該物。
            丁:對於該物僅為對動產的修繕,縱使價值大增,仍不適用於加工的規定,   僅發生不當得利,無法向戊請求返還該物,且就其取得價金應返還於戊。
二-1   依民法第950條規定:「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因此,倘若戊在公開交易場所(丙的小店)善意取得,則戊可主張價金受償前拒絕返還。而原占有人未於兩年內現實提出價金而起求回復時,其回復請求不生效力,戊所取得的所有權不受影響,不負返還其物的義務。


三、甲授與代理權給乙,並委請乙向丙購買一明朝古董花瓶,乙乃以甲的名義,跟丙洽談買賣契約,最後以1000萬元成交,丙當場即將花瓶交付給乙。惟乙於回程途中,不幸被埋伏許久的強盜丁給搶劫了。試問:甲如何可以請求丁返還該花瓶?
擬答~
三、乙與甲的名義跟丙洽談買賣契約,屬於直接代理,乙與丙之間所成立的買賣契約的效力及於甲,乙對於丁應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因乙尚未將花瓶交付於甲,故甲仍無該物之所有權,但丁對甲構成無權占有。因此,甲不能直接向丁請求返還花瓶,而僅得向乙依返還請求權的讓與,請求返還花瓶。


四、甲在自家土地興建別墅B一棟,完工後並將剩餘且對外無適當通路之一筆畸零地A地,以很低的價格賣給乙,但甲跟乙約定不得通行甲家的別墅巷道。後乙將A地轉賣給丙,丙雖知甲乙間約定,但仍願意買下,心裡評估可以行經另一相鄰C地而跟另一相距較短的對外道路相連,後丙向C地所有人丁請求通行,遭丁拒絕。試問:
(1)丙可否強行通行C地捷徑與對外道路連?
(2)倘丙轉而請求通行別墅B的巷道,甲可否拒絕丙的請求?   
擬答~
四、通行權性質為土地的物上負擔,隨土地而存在,不因嗣後部分土地的繼承,      或再轉讓而歸於消滅。因此,丙仍得通行C地捷徑與對外道路相連,但丙對於通行地C因此所受到的損害,應向丁支付償金。
四-1、甲與乙約定,乙不得通行甲家的別墅巷道,代表乙負有契約上不作為義務。乙將該地售於丙,而丙未承擔乙的債務時,不受此項約定的拘束,縱然丙明知甲乙間的約定亦然,因為甲與乙所訂的契約,僅具債權的性質,無對世的效力。甲不得拒絕丙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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