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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新店殺人案能主張正當防衛?
發表人 無辜  

發表日期

5/29/2012 5:26:20 PM
發表內容 今日新北市新店傳出疑似因為幫派間地下賭盤糾紛,4人討債小組遭到8名埋伏男子襲擊,造成2死2傷,稍早警方逮捕一名涉案的19歲李姓男子。
原本雙方約定今天談判,疑似談不攏而引發殺機。目前警方朝賭債糾紛方向偵辦,並深入調查中。


================================
偽被告甲:
我是怕談判時被打,才叫朋友拿傢伙在暗地準備的(防衛、嚇阻之用)。
沒想到我真的被打,就算一夥朋友出來時也通通被打、甚至要搶我方的刀、棍,反砍殺我們。
我方不得已、怕對方太兇殘,只好先下手砍了下去。沒想到一陣混亂間,對方就被砍死了。我不知道他怎麼被砍死的、也沒看到誰砍死他。
但我能確定的是,我們真的是為了防備對方才烙人、持刀助陣;也因為怕對方搶了刀棍後把我們砍死......我們真的沒有殺意。我們絕對是無辜的!

偽被告乙:
雖然我有因為對方要搶刀而不得已的砍了兩名死者兩刀,但致死的頸、胸刀傷絕對不是我砍的。我可以發誓!
回覆 沒有人開車 在5/29/2012 6:46:39 PM的回覆:
法官:
本案雖然有兩人被殺
但是沒有人殺人

結案
回覆 查扣凶刀 在5/29/2012 9:40:12 PM的回覆:
刀有血有指紋,對一下就知誰殺誰?刀是誰的?
若是防衛,已取走刀,應可以不必再殺人.
回覆 沒事 在5/29/2012 11:21:23 PM的回覆:
法官設計對白:

雖然有兩人被殺
但均僅一刀命中要害
因此加害人顯見並無殺人意圖
說不定是被害人自己亂動"餵"到的

退朝

'''''''''''''''''''''''''''''''''''''''''''''
亂刀殺人僅1刀奪命 兇手判免死
2012年03月04日12:45   
2001年嘉義市1名機車行老闆楊宗翰,被蒙面歹徒闖入店內亂砍18刀殺害,目睹過程的楊妻飽受驚嚇。案發9年後,警方循著兇嫌留在現場牆上的一滴血破案,逮捕涉案的靳竹生(63歲)。媒體報導,嘉義地院審理認為,靳竹生雖砍殺死者18刀,但其中僅1刀砍中要害,顯見並非有殺人意圖,昨將靳竹生判處無期徒刑。同案在逃的嫌犯周宗輝(58歲)則已被發布通緝。

檢警調查,靳竹生和周宗輝因服刑相識,被害人楊宗翰(24歲)和周宗輝有金錢糾紛,2001年4月間,周找靳教訓被害人,靳竹生於是蒙面持刀侵入被害人的機車行,當著楊妻和她尚在襁褓中的女兒面前,砍殺被害人死,過程中,靳竹生被抓傷,牆壁上因而留下一滴血。前年3月,靳竹生在屏東行搶銀樓落網被收押,警方比對其DNA,發現他涉及楊宗翰命案。

楊妻曾表示,希望判兇手死刑。不過,地院審理認為,殺人固然惡性重大,但靳竹生殺被害人18刀,僅1刀命中要害,且坦承犯案,有悔悟,刑罰尤重教育功能,因此判處無期徒刑。
回覆 公民觀審員 在5/29/2012 11:47:43 PM的回覆:
黑道談判本就充滿高度不確定的危險性,
且談判雙方本於自衛而帶刀帶槍,實乃社會通念,
非謂帶刀槍就有殺人意圖。

況且,談判破裂爆發衝突者,所在多有,
雙方拿刀槍遂行恐怖平衡亦為人之常情。
因此突發意外造成死傷亦在所難免。

綜上,談判破裂致生死傷者,要行為人負其罪責,
似有法律強人所難之虞。故,無罪。
回覆 123 在5/30/2012 12:00:08 AM的回覆:
樓上超威的

考試時   你可以寫這樣   
回覆 MM 在5/30/2012 12:45:02 AM的回覆:
若屬於黑道談判火拼,應該是不法自招的危險,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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