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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拾物法定酬金 確定30%改10%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5/30/2012 6:41:41 PM
發表內容 2012年05月30日            
【何哲欣╱台北報導】
撿到遺失物,不再享有三成報酬!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原本撿到遺失物可向失主索取最高三成的報酬,修法後報酬降為最高一成,且若失主是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戶,可不必給報酬,拾獲者若七天內沒有報案也不可再請求報酬。立委解釋,修法能鼓勵拾物不昧,「避免再出現有人撿到東西卻趁火打劫。」

經濟弱勢可免付
法務部官員昨說,民眾撿到財物不還,可能會犯侵占罪,《民法》自一九二九年制定,為鼓勵民眾拾物不昧,明定拾獲者可請求三成報酬;二○○九年修法將報酬改為不得超過三成,另新增留置權,拾獲者未拿到酬金前,有權先留置拾得物不歸還,但留置權卻引發多起拾獲者強向失主索討報酬的爭議案例,立院昨再修法。
藍委呂學樟說,給拾獲者合理的報酬,可鼓勵歸還,但比率很難拿捏,經討論後先降為一成,且也保障失主若是經濟弱勢族群時,不得再向他們請求報酬,以免遭趁火打劫。但綠委黃偉哲認為,留置權已遭濫用,應直接將留置權刪除,由失主和拾獲者自行協調報酬,若協調不成,再循司法途徑解決,由法官個案認定。   

「本就不應強取」
民眾劉瑋婷說,撿到東西歸還失主,可以領報酬很正常,但還是應由失主自願給,不應強行索取。上班族張子容說:「將心比心,物歸原主本來就不該是為了報酬,不應該這麼現實。」   

本文出處
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30/3426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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