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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保險法修法了
發表人 立法院  

發表日期

5/30/2012 9:26:40 PM
發表內容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2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1   會期第   12   次會議通過

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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