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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信件也能當性侵證據?
發表人 倒楣  

發表日期

6/1/2012 1:30:22 PM
發表內容 游男(47歲)矢口否認,法官據少女寫的筆記、信件記載,「我還是會想你,每天睡覺之前都會想!」、「可是你總是有需要才來找我,不需要時就把我推得遠遠的,難道你只是跟我玩玩而已嗎!」等語,法官認為,少女對游男有濃厚情愫,足以佐證2人間確實有性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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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寫我對林志玲的性幻想,也能佐證我有跟她發生過關係嗎?
回覆 無聊的人 在6/1/2012 7:18:19 PM的回覆:
沒錯,依目前的實務運作,確實有可能這樣就會被起訴,甚至於有罪判刑,偏偏性侵害案件多是重罪,一旦有罪,通常都會關很久,有的還僅憑被害人的供述,即便是前後矛盾,沒關係,法官多會說,被害人被害當時心裡害怕,且被害距今已有一段時日,所以現在會胡言亂語、前後矛盾,也不會不合理,當然還會再用一些阿裡不達的「補強證據」補強,最後被告就有罪啦,所以我常會說各位男性同胞千萬不要隨意得罪周遭的女友、老婆、女兒、孫女等等,這樣或可稍減自己成為性侵害罪犯的機率。
當然啦,總會有人說,不要拿這種「特例」來說嘴,但是「萬一」你成為這種被告時,你可能就會幹譙說,為何時物的證據法則如此不嚴謹?不過應該不太會有很多人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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