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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吳巡龍靜坐有申請路權嗎?
發表人 X  

發表日期

6/4/2012 12:28:10 PM
發表內容 好像有路人要走過去被警察擋

所以被質疑他有沒有權霸占在那裡?
回覆 終於 在6/4/2012 12:38:39 PM的回覆:
常看他的文章
如今可以一睹廬山真面目
回覆 踹共 在6/4/2012 1:16:05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為何不敢接連署書?
人家吳敦義遇抗議民眾起碼會握住他的手好好聽他講
多學學吧
回覆 吳敦義也說過 在6/4/2012 1:21:51 PM的回覆:
那你也不能妨礙到我啊!
回覆 O 在6/4/2012 1:45:11 PM的回覆:
收連署書的前提要先程序正義

程序問題先決      有沒有路權要先釋疑

若要排除霸路行為而被迫收下聯署書      這就不可取了!
回覆 路過 在6/4/2012 2:43:54 PM的回覆:
最高院那邊是集會遊行禁止區

況且吳檢就一個人坐在那邊休息

哪算什麼集會

而且兩個小時就閃人了
回覆 愛之味 在6/4/2012 2:50:41 PM的回覆:
休息?他都承認在抗議了哩~

在我看來   就是跟小孩一樣   不如意就坐在地上賭氣   只差沒流淚而已~

然後一堆人還去聲援~

社會上小屁孩很多了   這樣的坐法   還用紅線幫他圍起來...是要叫我們怎麼教小孩呀~
回覆 熱的 在6/4/2012 2:52:30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不僅拒收陳情書,還罕見地以嚴厲口吻發布新聞稿指出,檢察官以脫法方式進行抗議,形同教導民眾如何規避《集會遊行法》,「本院至表遺憾」。
=================================

這種坐法   我也為全國的家長感到遺憾呀~
回覆 唉... 在6/4/2012 2:52:37 PM的回覆:
教小孩?現在的小孩可聰明的咧,根本不用你教!
回覆 遺憾? 在6/4/2012 2:55:14 PM的回覆:
還好沒有說「適可而止」。

集遊法根本是惡法,ok?不懂為什麼集遊法可以拿來說嘴,還不能主張「共產主義」咧,挖哩咧................

而且話說遺憾,最高法院令人遺憾的事應該不少吧?所以呢,希望最高法院能「適可而止」。
回覆 全家 在6/4/2012 2:59:24 PM的回覆:
做家長的   哪能滿足小孩所有的慾望~   
好啦   這次有坐到就好啦   下次再這樣就會讓我們失望啦~
便當吃一吃   飛機上睡好覺   明天要繼續當乖小孩喔~
回覆 草民 在6/4/2012 4:02:56 PM的回覆: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   吳巡龍==
我們不是怕舉證責任   
我再強調一次   
我們檢察官所最在意的   
是因為罪證明確的被告   
一個一個的
因為這個總會決議被釋放
   ~~~~~~~~~~~~~~~~~~~~~~~~~~~

到底哪些被告一個一個被放了?
亦或是,這只是可能性的問題?
回覆 最高法院新聞稿-對吳 在6/4/2012 4:04:21 PM的回覆:
  檢察官是行使檢察權的國家官員,提出證據來證明被告犯罪,是檢察官應盡的責任,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而在審判庭中檢察官與被告是對等的當事人,武器應平等,法官則是中立的裁判者,負責審酌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如有罪的證據已經足夠,就依法定罪,證據不足時則應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這是法治國原則的基本內涵。

法院不能在檢察官舉證不足時,為檢察官補位,接續檢察官應盡的責任而依職權調查不利被告的證據,因為檢察官有指揮警調機關調查證據的公權力作後盾,相較於被告個人的孤立無援,在程序法上的武器顯不對等。

為了讓被告不至於沒有防衛能力,有罪的人不至於被過度處罰,才有「無罪推定」、「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等規定,並對重罪嫌疑的被告,強制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這些規定的目的,無非在避免剝奪被告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並保障人民受到公正合理的對待。

  本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重點是在闡明:檢察官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被告犯罪,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官沒有接續檢察官應盡的責任而依職權調查不利被告證據的義務,所以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解釋,應以利益被告的事項為限。

但案卷內如有形式上不利於被告的證據,而檢察官竟疏未聲請調查,法院審酌不調查可能會影響判決的結果時,可以告知「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且經由告訴人、被害人的委任律師閱卷權、在場權、陳述意見權等各項保障規定,來「強化檢察官的控訴功能」;至於法院,則須確實依據卷內查得的各項直接、間接證據資料,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而為正確判斷。

顯見本院決議是在落實前開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的規定,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不僅顧及被告的利益,也沒有減損被害人的權益,更無法院天平向被告傾斜的疑慮。

本院在憲政架構下,全體刑事庭法官本於確信的法律見解,依法作成上開決議,以統一法律見解,是職權的正當行使。

部分檢察官未能體會決議的意旨,以及人權保障的時代潮流,對不同的法律見解,不依法定程序表達意見,反而擬訂「行動準則」,以1人靜坐,眾人間隔致意的脫法方式,進行抗議,形同教導民眾如何規避集會遊行法,本院至表遺憾。


再者,本院刑事案件之發回比率,在民國100年已降為18.67%,101年1至4月更只有15.96%。檢察官協會在連署聲明及新聞稿中,泛稱因本院動輒發回更審,致案件纏訟多年無法定讞云云,更與上開數據事實不符。


實現正義,保障人權,是人類社會不可或缺的價值信念,不可鬆動。本院堅信,上開決議不僅有助於確認案件的真實,更有利於法官作成實質的正確裁判,對人權的保障及正義的實現必有助益。

更懇切的籲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善用指揮警調的公權力,詳予偵查,提出證明被告有罪的確實證據,並在法院審理中,依法聲請調查證據、詰問及辯論,讓案件早日定讞,正義能夠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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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檢察官未能體會決議的意旨,以及人權保障的時代潮流,對不同的法律見解,不依法定程序表達意見,反而擬訂「行動準則」,以1人靜坐,眾人間隔致意的脫法方式,進行抗議,形同教導民眾如何規避集會遊行法,本院至表遺憾。】
回覆 在6/5/2012 12:27:35 AM的回覆:
吳檢的行動
得到了最高的具體回應...
那就是很大聲的對吳檢說:你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期待吳檢再接再厲      
人家拿斧頭去總院抗議   
吳檢下次可以一邊站著啃饅頭   一邊罵最高的大頭   這樣就不會被數落了
回覆 呵呵.... 在6/5/2012 12:36:43 AM的回覆:
【部分檢察官未能體會決議的意旨,以及人權保障的時代潮流,對不同的法律見解,不依法定程序表達意見,反而擬訂「行動準則」,以1人靜坐,眾人間隔致意的脫法方式,進行抗議,形同教導民眾如何規避集會遊行法,本院至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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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明明不是寫文言文,可是讀起來怎麼感覺很八股咧?
回覆 結論 在6/5/2012 12:38:16 AM的回覆:
趕快把最高法院廢掉!全部擠到司法院裡面,最後再把這些司法院法官廢掉!

快!
回覆 最後 在6/5/2012 12:57:38 AM的回覆:
把司法院廢掉!

另外成立憲法法院!

可以效法德國的聯邦憲法法院不設在柏林,而設在卡爾斯魯厄;我國的憲法法院可以考慮設在中興新村。

回覆 土人 在6/5/2012 9:21:40 AM的回覆:
吳巡龍指出「世界上有哪個國家不調查不利被告事項?」他要求與最高法院辯論不成後,冒著大雨就地靜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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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斧頭去司法院的被告下次也要要求辯論
辯論不成也可以就地靜坐~   大家再去獻花~
這像話嗎!
回覆 開放辯論 在6/5/2012 9:46:06 AM的回覆:
釋字617有開憲法法庭嗎?有開放辯論嗎?

不就是幾個大法官,開個會,投票表決,就形成了?

有法庭的形式嗎?有審理的程序嗎?這叫司法嗎?這叫審理嗎?這叫判決嗎?

然後,性言論自由,性資訊流通自由,就被   自以為是的大法官們   霸菱了,強姦了..............

還不辯論?

最高法院甚麼時候要廢?

最高法院廢了,為什麼要留下司法院?為什麼不一起廢?

高處不勝寒,司法院為什麼不自個搬到玉山呢?!

回覆 外行人 在6/5/2012 10:00:23 AM的回覆:
就路人而言,這說明稿看來像是
檢察官認為法官與自己同一掛
心理上也認為你只是單號與我雙號差別

法官認為我跟你不同掛,我是裁判
法律案件沒辦好是你這承辦人(檢察官)的事
我這當主管的幹麻幫你收尾

不論BALA      BALA的法律見解,似有這樣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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