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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阿咪  

發表日期

6/9/2012 6:45:59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關於訴之變更追加,若在第二審追加第三人為被告,第三人與原告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第三人若同意成為被告,法院應不應該允許?   老師錄音檔說,即使新被告同意在第二審被追加成被告,法院仍應不允許,因為新被告喪失審級利益.   但參考其他說法有認為新被告自願放棄審級利益,法院應允許.   應該要如何處理才好?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9/2012 7:56:41 PM的回覆:

那你覺得這裡的被告是指誰?

回覆 阿咪 在6/9/2012 10:15:08 PM的回覆:
先謝謝老師回覆.   我有問題的部分是,   這裡的第三人無合一確定之必要,   自己同意成為第二審的被告,法院應不應該保護此第三人的審級利益,而不允許此追加變更,但也看到有其他說法認為是此第三人自願放棄審級利益,既然自己都同意了,法院應允許此變更追加.   另外,若是原被告獲此第三人有一人不同意,是不是就不能變更追加?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9/2012 11:14:15 PM的回覆:

第三人放棄他的審級利益,就不會拖累原有訴訟的進行?

進而影響原有被告的程序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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