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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賭博罪
發表人 請問  

發表日期

6/18/2012 8:02:19 PM
發表內容 老師,
請問賭博罪,

實務見解真的認為:
行為人在家裡上網簽賭,因為網路空間非刑法第266條所規範的場所,所以不成立賭博罪嗎?

如果是這樣,打電話簽賭會成立賭博罪嗎?
回覆 . 在6/18/2012 9:28:54 PM的回覆:
請問該所引實務見解出處為何?
回覆 囧.. 在6/19/2012 1:50:12 PM的回覆:
今天沒帶刑法的書耶:P
我查書再來
回覆 囧... 在6/19/2012 11:34:30 PM的回覆:
對不起,我說錯了,不是實務見解,
書上這個部分,似乎是整理學說見解,但是沒引出處,
原文是這樣寫的:

在自己的家裡利用電腦網路上網賭博是否成立刑法266條?
所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似無法包括網路上的虛擬世界,而是指一個實體的場所,除非修法,否則應不成立賭博罪
至提供網站供人賭博是否成立刑法268之罪,則係另一問題

不過,我比較想知道打電話跟組頭簽六合彩,會不會成立刑法266?
如果不成立也太奇怪了,雖然人沒實際到組頭家,
但是也許有證明的問題,例如沒有電話監聽錄音,簽單上是組頭自己寫的,或是寫的是綽號
回覆 這個問題 在6/20/2012 7:20:32 AM的回覆:
問警察最清楚了,他們大概很喜歡辦賭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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