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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
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6/25/2012 8:27:34 AM
發表內容 民訴第54條第二項,準用第56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是不是只有主參加速送原告對主參加訴訟共同被告,聲明一樣才需要準用56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如果聲明不一樣就不需要準用56條第一項的規定呢??
不知道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主參加訴訟會下兩個判決,是指本訴訟一個判決,主參加訴訟一個判決,是否是這樣理解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12 11:19:30 AM的回覆:

民訴第54條第二項,準用第56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是不是只有主參加速送原告對主參加訴訟共同被告,聲明一樣才需要準用56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如果聲明不一樣就不需要準用56條第一項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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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

聲明一樣與聲明不一樣都要準用第56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不過聲明不一樣,訴訟標的可以無須「合一確定」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12 11:20:06 AM的回覆:

主參加訴訟會下兩個判決,是指本訴訟一個判決,主參加訴訟一個判決,是否是這樣理解呢?
-----------------------------------------------------------------------------



回覆 豆腐 在6/25/2012 1:24:40 PM的回覆:
聲明不一樣要怎麼去適用56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呢?
還是不太理解
例如:      主參加訴訟原告乙   對本訴訟原告甲主張拆屋還地,對本訴訟被告丙主張A地所有權屬於乙,兩個聲明不一樣要如何去準用56條的規定呢?

請老師指點迷津,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12 3:13:09 PM的回覆:

課程就這個部分有詳細解釋

訴訟標的合一確定



適用56條

是二件不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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