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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釋字700出爐囉!
發表人 700  

發表日期

6/29/2012 4:54:44 PM
發表內容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九0四五七二五四號函說明三,就同年六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如何認定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漏稅額所為釋示,符合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回覆 . 在6/29/2012 4:58:13 PM的回覆:
另,不受理決議,其中:
三、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張震(會   台   字第11019號)
聲請事由:
為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審訴字第一四二九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應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及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審訴字第一四二九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應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及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刑罰明確性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最高法院之決議乃為統一該法院各庭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並非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0號解釋所闡釋法官得聲請解釋之法律。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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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判例跟決議要成為釋憲客體,只有人民依確定判決所適用者方有可能了?!
回覆 . 在6/29/2012 5:14:39 PM的回覆:
附:釋字420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所為:「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所指『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應就營利事業實際營業情形,核實認定。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雖未包括投資或其所登記投資範圍未包括有價證券買賣,然其實際上從事龐大有價證券買賣,其非營業收入遠超過營業收入時,足證其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營業,即難謂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不在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之決議,符合首開原則,與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並無不符,尚難謂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有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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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宏0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王0娥)聲請書
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左。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本件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立場及見解:
四、結語
回覆 . 在6/29/2012 5:18:42 PM的回覆:
釋字154:
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所稱:「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旨在遏止當事人之濫訴,無礙訴訟權之正當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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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葉0房呈請書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卅一日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請交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法院適用之法律是否有牴觸憲法事。
說   明:一、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十六條有明文,及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議者。可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有明文,先行呈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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