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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之問題
發表人 小R  

發表日期

7/11/2012 7:28:1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擔保債權確定後,債務人即抵押人於清償最高限額擔保範圍內之債務,是否即可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如債務人甲為債權人乙設定新臺幣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一定期間內借款債務之清償,嗣發生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之事由,經計算後,甲尚積欠乙借款債務200萬元,則100萬元內應屬抵押權擔保範圍,逾100萬元部分似屬普通債權。債務人甲可否指明清償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100萬元後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學者似有認為因民法增訂第881-16僅適用於物上保證人之情形,故於債務人即抵押人時無適用餘地,債務人須清償全部債務後始得塗銷抵押權登記。惟淺見認為,既然已有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機制,則於確定後發生擔保不足額之情形應為債權人於設定時所得預見,其仍與債務人合意設定一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其可能所生之普通債權之不利益即應由其自行承擔,且如認債務人仍應清償全部債務始得清償,亦與債務人當初設定時之預期有違,且將使不足額擔保實際上皆為足額擔保(如僅設定1萬元最高限額,實際債權為100萬元,債務人須全數清償始得塗銷抵押權,將使該債權形成全數優先之現象)。以上淺見,是否有錯誤之處,請老師不吝賜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11/2012 11:45:29 PM的回覆:

贊同

回覆 小R 在7/12/2012 8:52:42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撥冗答覆,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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