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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第386條
發表人 請問  

發表日期

7/12/2012 1:32:01 PM
發表內容 老師,
請問一個有關法條解釋的問題

相較於刑訴第382條第1項,法條是說10日內補提"於原審法院",
第386條第1項法條是說,補提"於第三審法院"

所以必須是第三審駁回前"向三審法院提出"才合法,對嗎?
如果向原審(二審)補提時,三審還沒駁回,但是二審送交三審前,三審已經駁回了,三審的駁回合法嗎?
回覆
李俊德 在7/12/2012 11:27:36 PM的回覆:

實務上,若原審法院已將卷宗移送上級審法院,會給一張上訴人通知書。

卷宗在二審,狀紙當然遞到二審。

卷宗在三審,狀紙當然遞到三審。



回覆 原po 在7/13/2012 12:14:38 PM的回覆:
囧......
老師,其實我是要問去年律師刑事法第4題的第1小題啦,
我看了高點,保成和學稔的解答,
很顯然他們都是以雖超過10日,二審已經送交給三審了,
三審駁回前,已向二審補書狀就是合法了
的前題在解題,

我實在是有點疑問,
畢竟他們找來解題的人,也都不會是不好的人,
但是法條都這樣寫了,
這題我記得我去年是以法條文義來寫,
因為去年放榜我有考上,就沒白目到還去複查成績了,
不過我記得我刑事法分數不錯,
但是這還是不確定我這題是不是錯了
總而言之,我就是對這題有疑問,
老師,你去年二試的解答在哪?我想看你的解答又找不到
回覆 在7/14/2012 6:48:12 PM的回覆: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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