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證交法問題:護盤與操縱行為
發表人 Q  

發表日期

7/22/2012 6:06:05 PM
發表內容
證交法講義上關於護盤行為是否該當155一項四款
(講義第二本221頁)

我的理解是

護盤行為乃是指使股價維持一定的價位之行為,
而護盤行為在客觀上該當高價買入抬高價格之要件

但是是否構成155一項四款,客觀上雖符合抬高價格的要件
仍需護盤行為時有
炒作股票價格   誘使他人買進賣出   利用價差謀不法利益等三種主觀意圖。

所以在我的理解下是護盤行為很難該當155一項四款
Ex行為人只要抗辯其主觀上只是想穩住公司股價,雖有拉抬或壓抑股價之意圖,但沒有誘使他人買賣並謀價差的意圖即可。
(是基於其他目的)

但是書上的98/6816決判決上說
故如行為人主觀上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
圖,且客觀上,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有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不論是否已致使交易市場之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發生異常變化之結果,均屬違反該規定,構成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高買或低賣證券違法炒作罪。
而該規定之所謂「連續」,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所指「以高價買入」,亦不限於以漲停價買入,其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當日之最高價格買入等情形固均屬之,甚至基於各種特定目的,舉如避免供擔保之股票價格滑落致遭斷頭,或為締造公司經營榮景以招徠投資等,而以各種交易手段操縱,不論其買入價格是否高於平均買價,既足使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維持於一定價位,以非法誘使他人買賣該特定有價證券之所謂護盤,其人為操縱
使有價證券價格維持不墜,即具抬高價格之實質效果,且其雖與其他一般違法炒作,意在拉高倒貨、殺低進貨之目的有異,但破壞決定價格之市場自由機制,則無二致,應亦屬上開規定所禁止之高買證券違法炒作行為。


我對判決的理解釋
此判決好像只論述護盤行為在客觀上符合抬高價格之要件,
而主觀上若有拉抬價格的意圖即可成立操縱行為。
不需要有誘使他人買賣之意圖和賺取價差的意圖,基於其他目的亦可成立。
--
請教老師,護盤行為成立操縱行為
是否仍需要具備後兩項主觀不法意圖。


--
寫得很長,
請老師解答,
謝謝老師   :)
回覆
李俊德 在7/23/2012 8:32:32 PM的回覆:

請教老師,護盤行為成立操縱行為
是否仍需要具備後兩項主觀不法意圖。
------------------------------------------------------------------------------


大股東展示護盤的決心及護盤行為

當然是

要散戶跟著買進或不要倒貨

穩住股票價格,這樣銀行才不會將質押的股票賣到市場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