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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訴之撤回之效力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7/25/2012 11:24:59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想請問2009年版民訴文字講義二第170頁,
其中說到:「發回後之終局判決前撤回時,不適用第263條第二項,因前終局判決被廢棄,已不存在,更審法院則尚未終局判決」,
但是有疑問的是,
即使更審法院尚未判決,
但是一審判決仍然存在,
仍然屬終局判決,
此時撤回起訴,
是否仍應有本條之適用?
請教老師,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26/2012 6:10:10 PM的回覆:

這裡指的是二審發回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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