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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再審無理由何以用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呢?
發表人 小鈺  

發表日期

8/4/2012 10:34:46 AM
發表內容 大家好,
我最近讀到民事訴訟法再審之訴時,
發現條文502條第2項說: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而我記起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訴的規定,
刑訴434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想請問的是,為何民/刑訴上關於再審無理由的規定,
一個是用判決,一個是用裁定呢?
一般來說用判決的不是都牽涉到實體法上的事項嗎?
而關於有無理由的判斷也應該會牽涉到實體上的事項,
那麼刑訴上為何不是用判決駁回呢?
回覆 這個嗎 在8/4/2012 11:56:05 AM的回覆:
先把兩方條文比較一下你就知道其中原因了
回覆 LKK 在8/9/2012 2:17:46 PM的回覆:
刑訴進入再審前,須為再審裁定〈准或不准〉,而民訴沒有,所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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