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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確認之訴 當事人適格問題
發表人  

發表日期

8/14/2012 9:04:18 PM
發表內容 養子女未經法院認可   其根本非養子女

為什麼提起確認繼承權之訴   有當事人適格呢?

他不是養子女根本就沒有繼承權為何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呢??
回覆 yi 在8/14/2012 9:29:22 PM的回覆:
是否為養子女,有無繼承權,為訴有無理由的問題

與當事人適格無關
回覆 在8/14/2012 9:39:23 PM的回覆:
這邊就是我想不通的地方   給付跟形成之訴   是這樣沒錯

但確認之訴的當事人適格必須有確認利益

而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顯   ""而此項危險得以

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可今天既然未經法院認

可      此確認之訴根本無法除去此項危險      那怎麼又會有法律上之

利益呢??   未經法院認可養子女會因為確認判決變成養子女嗎?

抱歉   這點我有點想不通@@   請高手們為小弟分析一下
回覆 在8/15/2012 2:16:37 PM的回覆:
有沒有民訴高手   為小弟分析一下@@   

未經法院認可   非養子女   既然非養子不可能有繼承權

會因為確認判決   除去這不安定的法律關係嗎?   

既然無論勝敗都無法除去   為什麼又說是有確認利益呢?

翻遍書跟網路找答案都找不到答案   拜託高手們分析一下      

翻書都說給付跟形成的當事人適格判斷方式跟確認之訴不一樣

確認之訴的判段方式要有確認利益      

可確認利益依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認為確認   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我的疑問在於判例後段,未經法院認可養子女就永遠不可能發生養子女關係,非養子女關係就不可能會有繼承權,
此法律關係也不可能因確認判決有任何改變,因為這不安狀態
確認判決根本無法除去,那為什麼會說是有確認利益呢?
如果我想法不對請各位大師糾正一下,改正一下我的想法是不是有錯誤...   不然我可能會好幾天睡不著覺@@謝謝
回覆 ... 在8/15/2012 2:33:02 PM的回覆:
確認之訴

當事人適格   is   coverd   by   狹義之確認利益
回覆
李俊德 在8/15/2012 3:14:46 PM的回覆:

你把問題完整的闡述吧

這樣節錄問題,節錄判例?大家又不在你的旁邊看同一本書。

回覆 在8/15/2012 4:17:32 P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   題目在此   麻煩大家了   謝謝

原告甲、乙列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乙對丁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主張略以:甲、乙二人為被繼承人丁之養子女,依法得繼承丁之遺產等語。丙則抗辯:其為丁之配偶,丁生前未經丙之同意,單獨收養甲、乙為養子女,且未經法院認可,故丁之收養為不合法,丙為丁之唯一繼承人等語。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本件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

回覆 在8/15/2012 4:24:46 PM的回覆:
上面那篇變亂碼了   重打一次@@

老師不好意思@@         題目在此         麻煩大家了         謝謝


原告甲、乙列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乙對丁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主張以:甲、乙二人為被繼承人丁之養子女   ,依法得繼承丁之遺產等語。丙則抗辯:其為丁之配偶,丁生前未經丙之同意,單獨收養甲、乙為養子女,且未經法院認可,故丁之收養為      不合法,丙為丁之唯一繼承人等語。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本件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
回覆
李俊德 在8/15/2012 4:28:42 PM的回覆:

甲乙主張是被收養人

丙抗辯:收養未經法院認可
------------------------------------------------------------------------------
1.丙之抗辯事實是否真正有待法院調查

2.民國74年以前收養亦無須法院認可

所以,確認利益存在,是訴有無理由的問題

回覆 在8/15/2012 4:33:41 PM的回覆:
恩恩   了解

謝謝老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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