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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監委認定是冤獄
發表人 第四審  

發表日期

8/16/2012 1:51:13 PM
發表內容 將女友扔下后豐橋   11年後監委認定是冤獄
   2012年8月16日   上午4:31.

...〔自由時報記者林恕暉、林良哲、楊政郡/綜合報導〕監察院昨通過監委馬以工、李復甸、余騰芳調查報告,指11年前的陳姓安親班女老師在后豐大橋墜橋命案,台中地院、高院以王淇政、洪世緯共同殺人,分別判15年、12年6月定讞;但被告否認殺人且自始都沒認罪,法院卻依王姓證人證詞而草率判決,且案發為農曆初4凌晨1點多,氣象局指天空不見月亮、視線不清,歷次判決書竟稱「月亮亮度能見度相當清楚」,監委直指為冤獄,要求司法機關重審本案。

馬以工強調,台中地院、高院調查過程草率,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都置之不理,卻採「有罪推定」,違反正當法律原則。

對此,台中高分院表示,本案係由法官獨立審判,而監察院來函詢問之事項,也由司法院回覆,針對監委之意見,未收到其報告書無法回應。台中地院庭長林三元則表示,尊重監察院職權及審級救濟制度,目前司法程序已完成,若有新事實、新證據,符合「再審」條件,可由檢方重啟調查;至於是否有司法人員疏失,屬於後續行政調查。

3年後證人大翻供定罪

據監院調查,91年12月7日凌晨1點多,陳姓女子在后豐大橋墜橋身亡,洪世緯當時打電話報警,王淇政抱著女友(指陳女)屍體痛哭,但陳女家屬質疑王淇政涉嫌殺人,93年9月檢方對王淇政、開車載王的朋友洪世緯,都不起訴處分。

曾提非常上訴被駁回

但原告律師、前台中地院法官朱元宏找王姓證人作逐字稿陳述後,94年檢方將兩人起訴,台中地院、高院將王淇政依殺人罪判15年、洪世緯12年半,98年三審定讞,同年檢察總長黃世銘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駁回。

監委馬以工、余騰芳指出,王姓證人指案發凌晨他在后豐大橋下方,相距50公尺遠,卻稱目擊王淇政從後面抱住陳女,洪世緯將陳女的腳抬高,作勢往橋下丟,還聽到王淇政說「如果要分手,就要讓妳死,繼續交往的話,就把妳放下來」,並聽到陳女喊兩聲「救命」。

馬以工、李復甸指出,他們曾在去年12月、今年3月,2次利用農曆初4凌晨時分到后豐大橋勘查,發現現場能見度很差,流水聲、車聲嘈雜,他們找王姓證人到場,發現他在橋下根本看不到、聽不清案發情況。

且依氣象局資料,月亮在案發當晚8點多隱沒,凌晨1點根本沒月亮,路燈也照不到橋邊,法院判決書卻稱「月亮亮度能見度相當清楚」,相當離譜。

而且陳女的長褲胯下沾有灰白色土粉,被告也質疑陳女曾跨坐橋上護欄,判決書卻認定陳女爬不上紐澤西護欄,但監委實際找人模擬,證實相同身材女子可輕易攀爬、跨坐護欄,顯示判決有重大違失。

疑點太多   監委要求重審

馬以工指出,原告律師朱元宏87年起開始擔任司法黃牛,違反律師職業倫理,97年律師資格遭除名,種種資料、科學證據都顯示朱元宏找王姓證人做出的證詞不合理,且王淇政、洪世緯自始至終都沒認罪,法院卻依證人證詞要求兩人模擬作案,很離譜。余騰芳也直指本案就是「冤獄」,法院應重審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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