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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8/17/2012 12:47:58 PM
發表內容 甲有   ABC   三筆土地;   A   地出賣於乙建築公司,已移轉占有,但迄未辦理登記;   B   地出租於丙種植果樹,   C   地無償借給丁之文教基金會作為停車場,均已交付。甲病故,其繼承人戊將   ABC   三地讓售於知情之庚,並即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試說明甲乙丙丁戊庚間之法律關係。
--------------------------------------------------------------------------------------
A地部分
依釋字349跟100年台上463判決的見解,庚是知情A地已賣給乙,甲乙間有買賣契約存在,而庚猶惡意購買該地,這樣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是不是就可以拘束庚?
若上述答案為是,那債權的效力平等不就被破壞了?
謝謝老師的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12 5:53:58 PM的回覆:

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是不是就可以拘束庚?
-----------------------------------------------------------------------------
??

回覆 學生 在8/17/2012 7:23:42 PM的回覆:
就是說,會不會因為庚知道甲乙之間有買賣契約存在,所以庚無法購買A地?
我後來又再理解一次,後來的想法是:釋字349跟實務判決會說即使是債權契約,只要第三人可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也可以拘束第三人。這邊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是指具有公示方法,所以使債權物權化,而非只要第三人知情(例如聽聞鄰居講述),則該債權契約即對該知情之人發生拘束力。這樣的理解對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12 8:30:14 PM的回覆:

看清楚是講「使用借貸」不是在談「一屋二賣」

100台上463

民法上之債權契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固僅於特定人間發生其法律上之效力,惟物之受讓人若知悉讓與人已就該物與第三人間另訂有債權契約,而猶惡意受讓該物之所有權者,參照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揭櫫之誠信原則,該受讓人亦仍應受讓與人原訂債權契約之拘束。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不僅源自誠實信用原則,且亦須受誠實信用原則之支配,在衡量權利人是否濫用其權利時,仍不能不顧及誠信原則之精神。故於具體案件,如當事人以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有權利濫用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抗辯時,法院應就權利人有無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均予調查審認,以求實質公平與妥當。準此而言,上訴人既抗辯被上訴人本件權利之行使屬權利濫用及有違誠信原則,則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就系爭土地與其父林○益間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猶受讓系爭土地,倘係惡意,則其行使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有否違反誠信原則,自應予以究明,本院前次發回意旨已予指明,乃原審僅就被上訴人權利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目的為論斷,但就此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則略而不提,未予論及,徒以上開理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有可議。
回覆 學生 在8/17/2012 8:42:22 PM的回覆:
明白了,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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