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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問題  

發表日期

8/17/2012 8:41:02 PM
發表內容 甲將其所有之   AB   兩棟房屋出賣於乙,   A   屋原出租於丙,租期尚未屆滿,   B   屋則屬空屋。買賣契約訂定後,乙即將買賣價金全部付清,甲亦將   B   交付於乙,並將其對丙之   A   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乙,一面通知丙知照。在甲尚未辦就房屋所有權移轉於乙之登記之前,丙不慎失火將   A   屋全部燒毀,此時丙之租期及甲乙約定移轉登記之期限均尚未屆滿,而   B   屋因在毗鄰,救火人員為救火而踐踏其屋頂,致屋瓦幾全部損毀。問:
(一)乙能否請求甲返還關於   A   屋部分之價金並解除   B   屋之買賣契約?
(二)甲及乙能否請求丙為損害賠償?
(三)甲對踐踏屋瓦之救火人員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

(二)我的答案:

甲丙間之關係

(1.)若丙為重大過失,則甲可對丙主張434承租人失火責任,請

求損害賠償又因A屋是甲所有,因丙侵害甲之A屋財產權,所以

也可以對丙主張184第一項前段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若丙僅是具體輕過失,則甲不可主張434跟184,不可主張

184是因為434跟184有請求權相互影響說,184的過失變成重

大過失,而此處丙僅是具體輕過失,所以不得主張


乙丙間之關係

(1.)乙因為與丙之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又A屋之所有權尚非為

乙所有,因此丙無法對甲主張損害賠償
----------------------------------------------------------------------------------

老師文字講義給的答案是甲對丙無法主張434跟184第一項前段,為什麼都不能主張?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12 9:48:57 PM的回覆:

丙不慎失火
-------------------------------------------------------------
我對題目的解讀是丙只有輕過失

回覆 問題 在8/17/2012 9:52:15 PM的回覆:
恩!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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