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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問題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8/20/2012 4:02:01 PM
發表內容 老師,
請問ABC一起吸毒,
AB看C昏了過去,所以把C送到醫院門口,
這樣會構成刑法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嗎?

AB和C一起吸毒,
這樣算是"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保護"嗎?
回覆 請問老師 在8/21/2012 12:03:24 AM的回覆:
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21/2012 7:28:41 AM的回覆:

AB和C一起吸毒,
這樣算是"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保護"嗎?
-----------------------------------------------------------------------------
你認為會構成嗎?

回覆 請問老師 在8/21/2012 2:14:23 PM的回覆:
老實說我覺得有疑問耶,
一起去登山,其中一人高山症發作,
一起去喝酒,其中一人酒駕,
登山.喝酒都算是合法的,可以說同伴之間有默示的契約存在,所以成立保證人義務,
但是一起去吸毒.一起去賭博,行為本身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
要說互相有照顧義務,應該是不會構成,

但是,AB完全不成立犯罪,好像也有點怪怪的
回覆
李俊德 在8/21/2012 5:36:20 PM的回覆:

臨時性的團體,不會構成。

難道三人相約一齊看電影,因而就相互負有保護義務?

回覆 謝謝老師^^ 在8/21/2012 8:11:50 PM的回覆:
老師,你不說,我還真的以為是....

回覆 天秤 在8/22/2012 2:38:04 PM的回覆:
登山,視情況仍有可能構成保證人地位
若是海拔高一點的山脈,若相約登山且互有認知緊急救助義務,則定有保證人地位
若是陽明山,象山則不具保證人地位
回覆 天秤 在8/22/2012 2:40:28 PM的回覆:
既為高山症發作,就是海拔過高的山脈,才會發生,若登山前互相認知有緊急救助之義務,就具保證人地位[排他性]
回覆 天秤 在8/22/2012 2:47:45 PM的回覆:
保證人地位,只需一個判斷標準,因生活中有太多案例,若只記公式或題庫案例,分數也會變得很模糊
回覆 疑問 在8/22/2012 2:55:57 PM的回覆:
我有疑問,
什麼叫作"臨時性的團體"?
有共同目的嗎?

AB相約,如果明天放颱風假,就一起去逛街,
果然放了颱風假,
AB在去百貨公司的路上,招牌被風吹落砸中A,
B對A沒有保證人義務

AB相約一起去旅遊,
A受傷,B對A有保證人義務

這樣嗎?界線很模糊



AB因為放暑假又熱又無聊,所以去溪邊玩水,
A溺水,B害怕的跑掉,
A溺死,B成立有義務者遺棄罪嗎?

回覆 天秤 在8/22/2012 4:00:59 PM的回覆:
<疑問>,你的問題也太模糊了,依你問題延伸,甲乙相約出遊烤肉在有一群人的溪水旁烤肉游泳,突然某乙溺水,你會問甲是否有保證人義務,那在場的人是否都有可能具保證人地位,而是否認識,是否相約,非保證人地位的判斷依據
回覆 疑問 在8/22/2012 8:28:36 PM的回覆:
天秤:
可以請你釋疑什麼叫作"臨時性團體"嗎?

我本來是想以是否有共同目的為判斷標準,
但是,
一起去登山,算是有共同目的,
一起去喝酒,一起去賭博,一起去飆車難道沒有共同目的?
要以什麼來判斷這個團體是不是臨時的.湊出來的?
回覆 天秤 在8/23/2012 12:50:50 AM的回覆:
to<疑問>,您就用排他支配性判斷,被認定有,即有作為之義務

回覆 疑問 在8/23/2012 9:05:49 AM的回覆:
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1ML601602-3.pdf
在10-19頁

感覺好像還是用合法性在判斷是否為共同危險團體
大概可以說是目的性解釋吧

天秤覺得呢?
如果是這樣,一起去溪邊玩水應該會構成危險共同團體了

我有想過,活動時間的長短也許也可以作為認定的標準之一
所以一起去SOGO逛街無保證人義務,一起出國瞎拼則有
回覆 天秤 在8/23/2012 11:11:42 AM的回覆:
換個方式好了,手邊的書先暫放一旁,有空去書局大量閱覽你所疑惑的資訊,你會自在
回覆 天秤 在8/23/2012 11:18:47 AM的回覆:
這就是國考不公布答案的原因,法律科目,尤其是刑法,雖有一個基本架構存在,但解題上,切入角度各有所異,若要求得共識,那是司法院及最高法院的任務,重點是你的<論證過程>...........

所以,有考後公布答案的必要嗎?

申論題若公布答案,反而是答題受牽制,百家不能共鳴,故也不見得對考生有利...

回覆 路人 在8/23/2012 11:33:22 AM的回覆:
這就是國考不公布答案的原因,法律科目,尤其是刑法,雖有一個基本架構存在,但解題上,切入角度各有所異,若要求得共識,那是司法院及最高法院的任務,重點是你的<論證過程>...........

所以,有考後公布答案的必要嗎?

申論題若公布答案,反而是答題受牽制,百家不能共鳴,故也不見得對考生有利...
========================================
您好,不好意思插個話....
天秤兄的見解是否以改題者可以接納各家學說、各種論證過程而都有給予分數之機會為前提?
若無此前提!
考生之"利"只有考上,不是嗎?
回覆 天秤 在8/23/2012 12:09:47 PM的回覆:
你所言,那僅是基本分,也必須基本分,沒有主觀意識上的問題,而僅有在加減分上,才會涉及主觀意識,如論證結構嚴謹,加上見解,哪有不加分的理由,參考補習班制式的答案,只是八股的考試方法,得高分是不可能,僅能穩住基本盤
回覆 我也插個話^^ 在8/23/2012 2:47:21 PM的回覆:
天秤:謝謝你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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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百家爭鳴不是考試制度可以供應的價值,
制度本身不能,
出題.改題老師不能,
考生也無法承受
考試制度所能提供的只有齊頭式的平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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