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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被繼承人透過生前特種贈與脫產之問題
發表人 Minos  

發表日期

8/20/2012 9:16:21 PM
發表內容 有朋友問我以下問題:
一、被繼承人生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理論上要拿來還債,但基於結婚、分居或營業之目的所贈與繼承人之財產則不用,那不就代表被繼承人生前可以透過這個漏洞來脫產?   
二、比如被繼承人生前欠債累累,往生前叫兒子搬出去住,然後以分居為藉口將所有可能的遺產全部贈與給兒子,如此一來,債權人不就拿不到錢?
請教老師:這樣的觀念對嗎?是否會有民法第244條的問題?
謝謝解答。

回覆
李俊德 在8/20/2012 10:14:36 PM的回覆:

一、被繼承人生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理論上要拿來還債,但基於結婚、分居或營業之目的所贈與繼承人之財產則不用
--------------------------------------------------------------------------------
錯         錯         錯的很嚴重

回覆 Minos 在8/22/2012 11:11:43 PM的回覆:
所以正確觀念應該是:
一、對外清償部分:不論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基於何種原因將財產贈與繼承人,都要列入所得遺產加以計算清償。
二、內部繼承部分:除被繼承人生前基於法定原因如結婚、分居或營業所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列入應繼遺產計算應繼分外,其餘原因所贈與之財產均不列入應繼遺產計算應繼分。

→若以上為真,則被繼承人是否可以利用繼承開始前二年前的時機將財產贈與繼承人,以達脫產之目的?若可以的話,債權人這邊應如何主張權利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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