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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課業問題
發表人 Max  

發表日期

8/21/2012 8:52:21 PM
發表內容 戴爾案件中老師説應該解為意思表示不一致,請問是以第148條權利濫用為依據嗎?
回覆
李俊德 在8/21/2012 9:31:52 PM的回覆:

??

回覆 Max 在8/21/2012 9:58:34 PM的回覆:
就是消費者惡意利用標價錯誤而下單,老師認為應解為契約不成立。
但是出賣人因出於自己之過失,難以依第88條撤銷,買受人意思表示也沒有暇疵。因此要解為不成立,我在想是否是認為買受人之意思表示依第148條無效,契約自無合致之可能(第153條)
回覆
李俊德 在8/21/2012 10:20:13 PM的回覆:

可以這樣主張

回覆 johnny 在8/21/2012 11:38:40 PM的回覆:
請問哪裡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關係到法律行為是否成立;而權利濫用是法律行為成立後,權利行使的目的是否以損害他人或違反公益為目的,作為判斷依據,兩者乃不同層次。
回覆 Max 在8/21/2012 11:55:15 PM的回覆:
回J大:王師於民總第591頁認為權利濫用之權利包括形成權,而債法原理第185頁認為得對要約為承諾的地位是形成權。這樣來看的話應該可以吧?這是我自己想的,所以我也不確定是否正確無誤。
回覆 johnny 在8/22/2012 12:33:10 AM的回覆:
何謂要約?何謂承諾?是不是都是一種意思表示?契約成立於何時?要約除154條但書之情形外,要約人受要約拘束,受何拘束?即受相對人承諾之拘束,如果解釋「承諾」是一種權利,因承諾意思表示達到要約人契約成立,這個「成立」的法律效果,具有形成買賣契約成立之效力,而具有形成的性質,要稱之為「形成權」,我沒意見;然而,承諾既是意思表示而為法律行為成立要件之ㄧ,而行為既然區分為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話,而權利義務之發生又來自於法律行為,那又將法律行為要素之ㄧ稱為「權利」?恐混淆了法體系,王師的意思可能只是描述出承諾產生的效力具有形成「權利義務」發生之性質而已,而非謂與解除、撤銷權等實體法上之形成權等同視之。
買賣契約成立後,買方賣方均產生一定之權利義務,例如348、367,這是一種債權(請求權),這個層次始為148規範之對象,否則意思表示都尚未顯現出來時,如何得知其是否符合誠信?連權義都尚未形成時何來評價之標的?不過是事後諸葛罷了;相對的,於權利義務都顯現於外時,於形成的過程始有判斷是否符合誠信之餘地,兩者層次是否有別了呢?
回覆 Max 在8/22/2012 1:16:18 AM的回覆:
王師書中認為得對要約承諾的地位有認為是「期待權」,也有人認為是「形成權」。王師之後又提到如以「形成權」為理論基礎,則「承諾的地位」可以繼承。反之另一説認為「承諾的地位」非財產權,故不可繼承(王師沒明說,我猜是以期待權為理論基礎)。總的來說,應該可以解為權利,否則如何繼承?
況且從一般生活經驗來講,先承認契約成立,在反過來説行使權利是權利濫用,似不合邏輯。且真要評價買受人濫用權力,該非難的重點應該是「明知他方錯誤,而仍承諾」這個階段。
況且,無論是「法律行為」或是「事實行為」都會產生法律現象(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我不太清楚你這部分的意思@@
回覆
李俊德 在8/22/2012 6:31:22 AM的回覆: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錯誤:意思表示不一致

詐欺及脅迫:意思表示不自由

回覆 johnny 在8/22/2012 2:12:20 PM的回覆:
抱歉,本人意思是標價錯誤有撤銷意思表示問題之人為要約人,就承諾人而言沒有不一致的情形而可以主張錯誤的問題。
開版者認為承諾(期待權?)為一種權利,本人尊重;不過可以試舉一例說明:甲男見乙女美若天仙且聰穎過人,為近水樓台且對自己事業有幫助,故向乙要約每月二十萬元薪資為條件,對價為乙至甲公司上班,惟乙於承諾前死亡,試問,乙的老媽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繼承乙女的「承諾權」嗎?甲可以主張錯誤,撤銷意思表示嗎?承諾和有權處分人之承認,敢問高見,兩者又有何區別?
回覆 Max 在8/22/2012 6:02:22 PM的回覆:
王師在書中説如果要約人有反對的意思或是注重當事人之性質者,不得繼承。反之當然可以繼承「對要約承諾的地位」。
回覆 johnny 在8/22/2012 10:16:07 PM的回覆:
「對要約承諾的地位」到底是什麼東西?期待權?事實行為?在相對人還未將意思表示表現於外前,誰知道相對人內心到底有否承諾之效果意思?也就是說,老子到底買或不買,還沒說之前天知道,權利義務還沒形成,何來繼承的問題?老爸死了,如依開版所言,如果老爸的真意是不買,還沒拒絕前即已死亡,結果兒子主張繼承其承諾權表示承諾,你想,老爸在九泉之下會瞑目嗎?
事實行為可以繼承的法理,倒是第一次耳聞,有空我會來去翻一翻王師的高見後再來就教版大。
回覆 johnny 在8/22/2012 10:30:56 PM的回覆:
事實行為可以繼承的法理
............................................
更正為意思表示可以繼承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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