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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第三人清償與債權讓與的問題
發表人 小小法務  

發表日期

8/22/2012 9:34:31 AM
發表內容 有個疑問還請老師及各位先進不吝指教,倘若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連帶債務人、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來清償債務,推論上,該第三人無法於清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地位,且原債權一經清償即消滅,第三人僅能基於與債務人之內部法律關係(如委任或無因管理)向債務人求償,這樣觀念不知是否正確?但主管卻認為債權人仍然可與第三人訂立債權讓與契約。照理,原債之關係已因第三人之清償而消滅,債權人應已無債權可讓與第三人。所以,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債權人得否於受償後又將債權讓與第三人?
回覆 小亮 在8/22/2012 11:02:03 AM的回覆:
1.有一種思考可能性!   債權人為有對價之讓與債權予第三人   第三人清償之債務當作取得債權之對價.
2.附帶問一個問題
無利害關係第三人僅部分清償(如10萬債務清償5萬)   債權人卻對第三人免除其餘5萬債務   則債權人之免除是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債務人可否主張第三人係無因管理   欲享受第三人無因管理所得利益)?
註:原則上債務免除須對債務人為之始生債務免除之效力   基於債之相對性對第三人之免除   債務人不得主張
回覆 yii 在8/22/2012 1:04:05 PM的回覆:
無利害關係人之清償,債權人得拒絕之(民法第311第2項),其意旨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可能存有特定抗辯事由,不容許第三人清償,故無利害關係人若不顧債權人反對而清償,應認為債權人與第三人間發生不當得利或不法管理的法律關係,是原債權仍不因無利害關係人之清償行為而消滅,所以債權人仍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

至於債權人無異議而受清償,依民法第311第1項前段規定,原債權消滅。第三人之清償,可能是基於無因管理、委任應無誤。
回覆 小亮 在8/22/2012 4:21:15 PM的回覆:
有利害關係人之清償-
利害關係人清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   性質通說為法定債權讓與
無利害關係人之清償-透過債權讓與約定取得債權若可因此保障跟明確化清償者之求償權   有何不可?

無利害關係人之清償   即使債務人異議   債權人為得拒絕   換言之債權人仍得接受清償   況此與版主提問亦應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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