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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何為 喜馬拉雅條款
發表人 小小  

發表日期

8/31/2012 12:39:52 PM
發表內容 如題   請知道的各位大大解答   謝謝
回覆 海商法76條 在8/31/2012 1:22:14 PM的回覆:
同暱稱!
回覆 也太快了吧 在8/31/2012 7:39:21 PM的回覆:
海商也才從去年開始不考,
已經出現這麼離譜的問題了
回覆 喜馬拉雅條款 在8/31/2012 9:07:02 PM的回覆:
喜馬拉雅條款之源起
緣一九五五年英國   Peninsular   &   Oriental   steam   ship   NavigationCompany(簡稱   P&O   公司)之喜馬拉雅(S.S.   Himalaya)客輪於碼頭停留期間,旅客   Rose   M.   Adler   夫人下舷梯之際,不料舷梯突然傾斜,致摔落碼頭,跌成重傷。Adler   夫人因船票(旅客運送契約)有「免責條款」,所以不向公司控告,改以侵權行為向該輪之船長   Capt.Dickson   和大副甲板長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案英國高等法院判決認為船票中對於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得以享有運送人免責之
意,若經當事人同意即為有效,但此案並無明示或默示當事人同意該免責條款包含「船長」,故船長自無法援用船票中有關運送人之免責條款。即免責條款僅就運送人約定而已,基於「契約當事人原則」非契約之當事人無法主張該契約上之權利,其免責效力不及於其僱傭人,故判決船長   Capt.   Dickson   應依侵權行為對   Adler   夫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敗訴之船長遂支付六千英鎊之損害賠償,嗣後並由船舶所有人對其補償之。此判決引起航運界之恐慌,紛紛在「載貨證券」和「船票」載入:「凡是運送人可得以主張之責任限制、免責條款或抗辯,其代理人、受僱人及使用人之過失所致人員傷亡或貨物毀損、滅失均適用。」由於履行輔助人可援用免責規定之條款,係受喜馬拉雅輪案件之影響,故因而以「喜馬拉雅條款」稱之。此即為喜馬拉雅條款之由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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