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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訴之聲明(97司2)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9/8/2012 4:29:41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本題參照您的解法,有預備合併之可能。
但,預備合併之前提為「二以上之聲明」,而本題甲所提之B、C聲明皆相同(乙應給付一百萬於甲),請問何以能成立預備合併?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8/2012 8:07:58 PM的回覆:

實務見解改了:

訴訟標的不能並存而訴訟聲明相同亦屬預備合併

先後位聲明亦得並存(95台抗184號裁定)

原告對於同一被告,合併提起數宗訴訟,乃所謂訴之客觀合併。其目的在使相同當事人間就其間之私權紛爭,能以同一訴訟程序辯論、裁判,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勞費,並使相關連之訴訟事件,受同一裁判,避免發生矛盾,以達訴訟經濟及統一解決紛爭之目的。如無害於公益,基於當事人訴訟上之處分權,應許當事人就其合併提起之數訴,依其意思請求法院為裁判;尚不得因其提起訴訟之型態,不符合學說或實務上分類之模式,即認其起訴不合法。而所謂訴之預備合併,通常固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惟原告提起非相排斥之數訴,而定其請求法院為裁判之順序,依上說明,應非法所不許。本件再抗告人追加之備位聲明,縱與先位聲明非屬相排斥,不符合一般所謂之訴之預備合併,亦不得據此即謂其起訴不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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