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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針對學校規定之葉少爺條款,有無違憲?
發表人 台灣法律人  

發表日期

9/13/2012 5:08:20 PM
發表內容 在4月因酒駕害死3命的「葉少爺」葉冠亨,日前透過轉學考重回學生生活,將到曾將他退學的和春技術學院就讀經濟系。校方針對他訂下葉冠亨條款,包含須在入學兩週內向家屬道歉,及不得曠課等規定,只要蹺一堂課,立刻退學!   

在4月中旬,酒後駕駛高級跑車撞死一名早起晨運的婦人李幸蓉,並造成坐在副駕駛座的少年陳岡逸死亡,其後更造成李幸蓉丈夫許明義猝死,因此造成兩人獨生女許小妹失去父母。   

據了解,葉少爺曾在被和春退學後,立即報轉學考考進樹德科大,以確保兵單別來。而在做過兵役體檢後,葉少爺再次透過轉學考,考回和春技術學院,預料將就讀經濟系。   

針對這位爭議人物,校方訂立「葉少爺條款」切結書。內容為:一、入學後2週內與受害家屬致歉;二、不得以任何理由辦休學、躲兵役;三、擔任反酒駕志工;四、不得遲到或曠課。不過,葉少爺尚未簽名同意,而他恐怕還不知道這項條款。   

和春技術學院校長陳文俊表示,他能考回來是他的能力與權利,不過他犯下的錯確實太大,如果他入學後不能做到我們的要求,自然須捨棄這名學生。   

但《壹電視》採訪一名學生時,對方直言要對他吐口水。葉少爺是否會影響和春校譽,而他復學後是否能改過向善,當個好學生,端視他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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