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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民法問題-"限"無權處分他人之物
發表人 小亮  

發表日期

9/14/2012 9:10:42 PM
發表內容 法律事實:
甲17歲以買賣為原因   無權處分他人之鑚表   善意買受人乙可否主張善意取得?
   問題1
限制行為能力人甲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是否為中性行為?
問題2(若肯定問題1)
買受人乙可主張善意取得,然限制行為能力人甲便需擔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及侵權責任,則無權處分他人之物為何可認定為中性行為?
問題3(若否定問題1)
乙可否主張善意取得?(該原因關係及物權行為除了欠缺處分權瑕疵外,尚有行為能力欠缺之瑕疵)
回覆 kk 在9/14/2012 9:29:09 PM的回覆:
切開來看吧

善意取得在保護交易安全
法律上只有竊盜物之例外
故乙仍善意取得

與未成年甲買賣的那個人
才有討論與未成年人交易的法律問題
回覆 kk 在9/14/2012 9:32:56 PM的回覆:
如果所謂的買方就是善意買受人乙
即使善意
亦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回覆 小亮 在9/14/2012 9:44:01 PM的回覆:
善意買受人乙不能主張善意取得之理由?

另問題1煩解惑
回覆 kk 在9/14/2012 9:54:29 PM的回覆:
未成年甲所有權予乙的物權行為,同時存在兩項瑕疵   ;
未成年甲欠缺處分權,   因此構成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的問題(惟此項瑕疵,   因乙可主張善意取得)
未成年甲尚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   其所為的物權移轉行為須經其法定代理人承認後,   始生效力,   因此是效力未定
乙未取得物所有權(理由:   不是因為無權處分,而是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其所為的物權移轉行為須經其法定代理人承認後,   始生效力)
回覆 小亮 在9/14/2012 9:57:05 PM的回覆:
題目補充
限制行為能力人甲之前述行為   事前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事後亦未經承認。(另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若為中性行為   則將係所謂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回覆 kk 在9/14/2012 10:03:01 PM的回覆:
如果所謂的買方就是善意買受人乙
即使善意
亦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
以上未避免混淆,請略去不看
或將"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更為"未取得物之所有權"
   

未成年甲所有權予乙的物權行為,同時存在兩項瑕疵   
兩項瑕疵的"治癒"   缺一不可
回覆 小亮 在9/14/2012 10:04:54 PM的回覆:
換言之kk的擬答係以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並非中性行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為前提
又善意買受人乙則因甲之行為除了處分權欠缺之瑕疵外,尚因具有行為能力欠缺之瑕疵,而無法主張善意取得。(所以交易安全之保護在此便退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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