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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嘉義地院的新聞--這是相牽連案件?同一案件?
發表人 不懂  

發表日期

9/21/2012 1:47:40 PM
發表內容 2個法官1押1放   看守所誤縱製毒高手   (2012.9.21自由時報)
疏失1:逢假日聯繫未落實

〔記者吳世聰、余雪蘭/綜合報導〕嘉義地院驚傳誤放人犯的大烏龍,屢因製毒被捕的許建政,今年7月被嘉義檢方起訴,人、卷移送嘉義地院,法官馮保郎認為有延押必要遂開出「押票」;但同一天,嘉義看守所也接到當初裁定收押的法官陳嘉臨開出的「釋票」,看守所基於「先押後釋」原則而放人,使許建政逍遙法外,令檢警錯愕,法界人士重批「太離譜了,有疏縱人犯之嫌!」

不過,據嘉義地院說法,指許建政被烏龍釋放後,都有準時到庭,承審法官因而認為無再羈押必要,所以未再強制處分,並於昨天審理終結,判許12年徒刑。地院說,不會追究錯放責任,但會找相關單位檢討改進。

日本京都大學商學系畢業的54歲許建政,涉以化學合成法製造安毒,今年3月15日被嘉縣警方查獲,檢方向法院聲押獲准,並延押2個月,至7月15日到期。

疏失2:看守所沒有查證

檢方於7月12日起訴許嫌,並求刑12年,隔天下班後,將許建政及案卷移地院審理,值班法官馮保郎訊問後,當晚開出押票延押。但嘉義看守所卻在15日釋放許嫌。

看守所表示,13日晚間收到押票之前,也收到當初裁定聲押法官陳嘉臨所開出的釋票傳真,註明15日生效、釋放,所方依「先押後釋」的原則處理,加上假日難以確認,遂依釋票於15日放人。

嘉義地院表示,因偵查中羈押期最長4個月,該案7月15日到期,適逢星期日,當初羈押的法官為避免影響被告權益,13日下班前傳真釋票到看守所,註明15日生效。而檢方是在13日下班後,才把該案移審給地院,地院值日法官認為有延押必要,遂開出押票繼續羈押。

奇怪耶!   地院稱不會究責

地院表示,開出釋票的法官曾在7月11、12日,透過書記官向地檢署詢問是否起訴、移審,但未獲肯定回應,才傳真釋票到看守所,無違法之處,且註明15日生效,移審法官在人未釋放前開出押票,也無違法之處;檢方則表示,全案7月12日就已偵結起訴,且通知法院隔天即要移審,都有紀錄可查。

法界人士表示,「誤放」主要是相關單位的聯繫未落實及適逢假日;但裁定收押的法官在未得知檢方是否移審,就預先發15日生效的釋票,有「多此一舉」之嫌;至於看守所,分別接獲釋、押票後,若先慎重確認,且以移審法官處分為主,就不致錯放許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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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疑問,請高手賜教。
同一法院兩個法官做不同認定,
如果是相牽連案件,不是該合併審判嗎?   (7條1款、6)
如果是同一案件,本來審理就會及於他部阿(267、8)
為什麼同一被告,會造成2法官審理?

先謝大家了。
回覆 lala 在9/22/2012 2:13:57 PM的回覆:
50期的女法官搞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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