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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制性交罪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9/28/2012 4:23:32 PM
發表內容 老師,
請問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說:

修正後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   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始符立法本旨。

意思是說,
方法不必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只要足以壓抑被害人自由意志,即足以成立本罪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嗎?

還有,
老師,祝你教師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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