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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想哭的司二民事法
發表人 惡夢  

發表日期

10/15/2012 8:24:03 PM
發表內容 我是有點年紀的全職考生
昨天一直在想
這是我最一戰的話
我還能寫的更好嗎?   
就這樣退出的話
會後悔嗎?
連昨天睡覺作夢都是這些

不是說其他科寫得多好
而是民事法卡到不行,   一整個挫敗

昨天考完不斷反問自己
有沒有自己資料   筆記有   但沒看熟的
或是自己資料有   但沒寫出來的
重新審視題目
若再一次   有可能寫得更好嗎

去年就知道時間跟配分的問題
有些會寫,   寫很多的小分題,   分數沒很高
有些亂趕寫一點的大分題,   分數反而還可以

昨天民事法
快第一題就卡了快四十分鐘
全部花在翻條文的時間也可能有四十分鐘
很像一種鬼打牆的感覺
因為很多都是關聯性很強的第二小題
所以會一直反覆來回,   為什麼他這樣問
我前提寫這樣,   對的到第二小題嗎,   有沒有我漏掉的條文
雖然覺得寫不好,   但好像也沒那麼難,   再多想一下   再多想一下
應該就分析得出來了
這種鬼打牆拖延真的很恐怖,   也可能是單純忘了喝咖啡提神

沉澱後一天的心得
其實還是有一些失誤
像第一題
我都寫推定過失了   結論還寫成不用賠
物權就是條文跟釋字
釋字翻過兩次,   卻都不覺得有啥特別,   兩秒就過去
其實不用補習班或解題書,   後來才想起來這是大學教過的
這樣的基本概念
反而繞來繞去,   繞不出來

身分寫得很虛
合夥?   去年連帶債務考得不好
今年特別加強,   又民訴有兩篇合夥文章
就單純覺得考相不錯,   看了很多次
結果還是不會寫
光清算視為合夥,   在考場翻了15分鐘條文不敢確定
第一個前提就搞這麼久,   後來覺得公司清算都有爭議了
合夥怎麼可能在沒條文下就這樣用,   結果我錯了
不過回來翻筆記
也還好,   我看的合夥還是在連帶效力跟共同訴訟那邊   文章也是既判力跟執行力的問題
雖然適格那也寫錯,   但好像有的料也不多

總結還是有三四個地方自己犯錯
整體而言,   在現有的腦袋中,   可能就這樣了
但多兩個小時慢慢想,   應該會好一些


去年我拿到一份雙榜的擬答
我知道很多人都有,   至少十幾個
第一印象的感覺是
完全沒有期待中的驚艷   跟神奇
整個內容跟遣詞用字就....   很普通
還有一兩題寫錯
有寫地方我還覺得他怎麼寫那麼少
還有爭點可以論述吧,   有些地方廢話真多
我的感想是,   其實考生90%念的東西應該都是一樣的
寫的應該也都差不多


真的有多少人認真看過自己的考券
這兩天我寫完有機會都多翻幾下
後來才覺得,   要寫出一份看似普通   中規中矩的考卷
其實還真不容易

從昨天難過到今天
完全沒力
回覆 ..... 在10/15/2012 9:11:06 PM的回覆:
請問那位雙榜的擬答用字遣詞很普通
是指和補習班擬答相比較後的感想嗎?

因為沒看過所以很好奇
也想知道道底要不要增加自己用字遣詞的華麗感XDDDD
回覆 祝福你 在10/16/2012 8:49:31 AM的回覆:
我是還好~~沒想太多
可能沒你念的多      反而不會想太多
民訴第二題我寫了大約10行時
發現寫錯
用掉剩下半分的立可帶
整個心情
好像      在做美勞
哎呀      哎呀~
   
回覆 向前看! 在10/16/2012 9:14:25 AM的回覆:
都考完了,懊悔不會改變結果,若今年還有律師要戰,務必快點整理心情重新出發,若今年已無考試,但明年會繼續考司法官,則先放鬆心情,可以的話,在放榜前多少念一點書,但不要在想今年試題的事了!祝福大家啦!
回覆 個人是覺得 在10/16/2012 9:23:09 AM的回覆:
個人是覺得
民事法第一題第一小題在討論應該要負責為何人
主要依題意,丙一定會有過失、不是推定過失,因為違背建築成規關係,甲一定不會有最終賠償責任,因為對事故發生無過失可言,即使甲先跟丁成立和解也不會改變,況且,定作人無指示無庸為承攬人負責~

第二小題則可能是討論僱用人與受僱人間賠償問題
主要是認定大包跟小包間有無僱傭關係,認為有的話就依民法188條3項,認為沒有的話就依312條(依題意看起來出題老師並無預設立場),也順便論述一下是否主張抵銷的問題

第二題第一小題
純粹討論典權跟抵押權是否成立問題
第二小題不要問很可怕,因為要討論的東西很多
除了依第一小題結論延伸外,還有分割後承認後抵押權存在於抵押物情形、抵押物拍賣未通知效力、管理契約是否對後手生效等等問題,很多都要假設否則一定會開花~~
回覆 小解 在10/16/2012 1:49:40 PM的回覆:
我也不曉得為什麼在考場上寫的那麼不順
思考一直打結

回來整理一下擬答
第一題我寫承包轉包都是承攬
地上物業主推定過失要負責   
甲不用負責卻和解
是第三人清償吧

物權不是大法官解釋嗎
拍賣後又回復共有而已

身分還是看不懂

合夥知道清算還是合夥就好了
財產還是公同共有
所以侵權適格就可以寫了
債的部分   準用委任
這邊也可以寫了
只是對合夥債務人這邊還是不會寫

考場臨場發揮真的很重要
突然卡住就掰了
回覆 個人以為 在10/16/2012 9:21:33 PM的回覆:
物權看起來好像是671,
但題目有分第一小題跟第二小題,第二小題還有承上
第一小題還有設定抵押權跟典權的問題
所以應該不可能只憑其中一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
然後用671就拿到全部分數吧@"@

第六題第一小題
主要應該也不是在考合夥能力有無消滅問題
那個只是當事人能力的問題,題目是問當事人適格
即是有無成為該具體訴訟之當事人資格的問題
然後這個李老師在課程裡面也講了很多次
民法821條但書不包括回復共有物以外的權利
否則,題目為何還要區分物上請求權跟侵權行為,當然828條準用821條但書的結果也是如此~~~~

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
故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
為請求,應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準此,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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