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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考古]101司法官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發表人 促進討論  

發表日期

10/15/2012 8:29:25 PM
發表內容 一、甲營造公司於民國(下同)90年間自乙承包大樓興建工程,而將鷹架搭設工程交由丙工程公司承包。90年10月1日因丙違背建築技術規則鷹架倒塌,致墜落物損害置放於鄰地丁所有之轎車。丁同時向甲、乙、丙請求賠償,乙主張自己為業主拒絕賠償,丙主張自己係在甲監督下施工並無違法情事,也拒絕丁賠償之請求。經查甲對損害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但甲因擔心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於90年10月15日與丁成立和解,同意賠償新臺幣100萬元。之後,丙重新搭設鷹架,91年12月1日因甲使用鷹架之工程完成,丙拆除鷹架,工作結束。同日,丙向甲請求支付工程款50萬元,甲主張丙應償還其給付於丁之賠償金100萬元,遂拒絕支付工程款50萬元。試問:
(一)何人應依何種法律關係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15分)
(二)甲賠償丁後,對乙、丙得否請求償還或返還其所支付之100萬元?其法律依據各為如何?(30分)


二、甲、乙兩人共有一筆A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甲四分之三,乙四分之一,乙未經甲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試問:
(一)甲得否未經乙之同意,將A地先後分別設定典權、普通抵押權於丁、戊?(20分)
(二)承上,若甲、乙未告知丙、丁、戊,逕將A地協議分割並完成登記;其後丙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標的物,由庚拍定,且無人主張優先承買。則A地上之物權關係如何?(25分)


三、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76年5月5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77年4月4日乙女生下丙男,77年6月6日甲於東北角海域潛水失蹤。當年8月某日乙女赴廟宇許願,歸途偶遇其婚前戀人A男,舊情復燃,並於78年7月15日生下B女,戶籍登記為A男之女,並由其照護撫養。98年8月8日甲安然返家,得悉乙女未能守志,氣憤異常,除與乙女分居外,並聲稱B女依法為其婚生子女,B始知其尚有法律上之父。今年4月5日甲、A狹路相逢,復為B女身分之事,由口角進而互毆,卻同遭醉漢駕車撞死。按甲生前曾將其名下之房屋一幢(當時價值新臺幣1800萬元)贈與丙男,以答謝其照拂乙女。甲身後僅有銀行存款150萬元,所幸並無負債。由於A未婚,除B女外,別無其他子女,故其遺產500萬元已由其寡母單獨繼承完畢。試問乙、丙、B對於甲、A之財產,可以為如何之主張?(45分)


四、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5日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20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給乙開設B診所,雙方約定:「一、租期自98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二、租金每月10萬元,乙應於每月一日給付;三、如因乙違約而經甲合法終止租約時,乙應立即返還A屋,如有遲延,乙應給付甲每月30萬元之違約金」。詎料乙自100年1月間即開始未繳納租金,甲於100年6月15日發存證信函,促乙於同年6月30日以前繳清全部積欠租金,否則將自同年6月30日起終止租約。惟乙仍置之不理,故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已於100年6月30日終止,至乙於101年7月1日返還房屋之日止,乙應給付甲租金60萬元及違約金360萬元,合計共420萬元云云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A屋係承租為開設由乙、丙、丁三人合夥經營之B診所,而由乙出面代表全體締約,故租金非應由乙一人負擔;況且,甲終止租約不合法,兩造係合意於101年7月1日提前終止租約,故不應有違約金。至於租約終止前之租金180萬元,由於A屋漏水嚴重,經多次促甲修繕均無結果,故乙只好自行僱工整修,已支出費用100萬元,且因漏水造成診所醫療器材設備受損,估計已高達百萬元,經與租金抵銷後,甲應不得對乙再為請求云云等語。問:
(一)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不合法,系爭租賃關係於101年7月1日經兩造合意終止,且乙之其餘抗辯均無理由時,得否判決命乙應給付甲180萬元之租金?(15分)
(二)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合法,但違約金可能過高時,應如何進行訴訟程序及裁判?(10分)
(三)甲、乙間就B診所是為獨資或合夥經營如有爭執,而甲希望能利用此訴訟一次解決紛爭,遂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追加B診所為預備被告(乙為B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丙、丁之程序上地位為何?(15分)


五、甲為某公司職員,因受公司指派至大陸地區執行特定任務,乃將其平日居住之A房屋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約定:「租期5年,若甲於大陸地區之任務提前完成而返國者,甲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等內容。詎租期甫經3個月,甲即遭公司以不適任大陸地區之任務為由,調回國內。甲於返國後,向乙表示自己無其他房屋可住,不得不提前終止租約,請求乙返還A房屋。乙則以其花費不少金錢、時間才剛完成裝修,幾乎未使用A房屋,甲超乎預期返國,即主張終止契約,顯不合理,何況甲並非提前完成任務而返國,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終止條件,且其已著手裝修等理由,拒絕交還A房屋予甲。甲不得已暫住旅館,並向友人借支每日2000元之旅館費。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若甲為保全對乙之A房屋返還請求權,得循何種保全程序?(15分)
(二)承上,若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合法抗告,抗告法院僅審酌地方法院移送之卷宗資料及甲提出之抗告理由,即將原裁定廢棄,變更為准許甲之聲請。該抗告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20分)


六、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出租人丁12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得8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5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3萬元則用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2萬元之存款。嗣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產,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事先徵得丙之同意單獨訴請甲賠償合夥之損害,當事人是否適格?乙應為如何之聲明?又若乙未徵得丙之同意,主張甲係無權處分,單獨起訴向系爭儀器之現占有人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其返還該等儀器予合夥,當事人是否適格?(25分)
(二)甲以自己名義出賣及讓與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是否有效?(20分)
(三)就此次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其他合夥人得向甲請求者為何?其法律依據又為何?(25分)
(四)丁就其尚未獲滿足之7萬元之租金,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又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20分)

回覆 天~ 在10/15/2012 8:33:40 PM的回覆:
光掃完題目
還要思考如何下筆
時間就去大半了
哪裡有空翻法條
回覆 1 在10/15/2012 8:56:53 PM的回覆:
去年律師民事法也很難      

想請問有考去年律師及今年法官的同學      會覺得   去年律師民事法跟今年司法官民事法   哪份比較難?

回覆 民法 在10/15/2012 9:03:27 PM的回覆:
民法應該算是我比較強的科目。
去年我民事法162分(高或低不是很清楚)。
今年的確考題,我覺得比較困難一點。
回覆 QQ 在10/15/2012 9:18:51 PM的回覆:
300拿162
算很高了吧
過半就算底子不差
更何況多拿十分
回覆 促進討論 在10/15/2012 9:27:11 PM的回覆:
補上原始出處: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5C101/101122_20150.pdf
回覆 123 在10/15/2012 11:58:31 PM的回覆:
好簡單喔

這種題目是司法官的水準??

看一看就知道答案是什了

我是哈佛法律畢業的
回覆 ^^ 在10/16/2012 12:32:04 AM的回覆:
呵呵      樓上這樣砲         大家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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