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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 民法434 76律2
發表人 hann  

發表日期

10/28/2012 10:19:32 AM
發表內容 甲將其所有之   AB   兩棟房屋出賣於乙,   A   屋原出租於丙,租期尚未屆滿,   B   屋則屬空屋。買賣契約訂定後,乙即將買賣價金全部付清,甲亦將   B   交付於乙,並將其對丙之   A   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乙,一面通知丙知照。在甲尚未辦就房屋所有權移轉於乙之登記之前,丙不慎失火將   A   屋全部燒毀,此時丙之租期及甲乙約定移轉登記之期限均尚未屆滿,而   B   屋因在毗鄰,救火人員為救火而踐踏其屋頂,致屋瓦幾全部損毀。問:
二,甲及乙能否請求丙為損害賠償?

關於甲乙均不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丙雖有過失但非重大過失
故不適用434
亦不適用184第一項
那麼甲所受的損失
是只能自認倒楣嗎??
還是有其他救濟管道?
回覆
李俊德 在10/28/2012 10:59:36 PM的回覆:

那麼甲所受的損失
---------------------------------------------------------------------
沒錯

這是立法者於434所設之價值判斷:「保護弱勢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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