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真的假的
發表人 誇張  

發表日期

10/28/2012 8:34:34 PM
發表內容 真的假的?
大家都覺得這次律師題目很簡單?
一.公法
爭點很多

二.刑事法
我還沒看到哪間補習班解答是一樣的
刑訴超多爭點   假如沒有寫出字號
不容易就爭點討論下去

三   商法
修法題
修法題
兩派意見VS實務看法都不一樣
陷阱題
沒意見

四.民事法
實務見解   VS   學說
物保   人保競合   連帶債務內部效力
修法題
邱派爭點
實務題型
實務題型

尤其是最後兩題   真的超多東西
我民事法是寫了12頁   
而且還只能點到點到   
大家覺得簡單   是真的   還是假的?






回覆 歐拉 在10/28/2012 8:38:54 PM的回覆:
看別人寫      有人說笑著出考場      有人寫完胸有成竹

好害怕   !!
回覆 XX 在10/28/2012 8:41:01 PM的回覆:
看你是要考過
還是要考好名次
還是要考第一名

單純要過
應該不用到寫到非常完美
看的出來會寫基本內容
不要太離譜
分數湊一湊就差不多了
回覆 受我一拜 在10/28/2012 9:26:12 PM的回覆:
寫12面,我嚇到了。
大大太強了,我寫個8面就氣喘吁吁頭暈轉向。
果然宇法臥虎藏龍
回覆 在10/28/2012 11:03:15 PM的回覆:
公法

1.   666意見書   重複立法(正   反405   662   )         2.   就是掰

1.基本題      2.略   就是略   暈   最後來不急寫   其實就是469訴權

1.時效問題   90年重計5年      2.是否為訴願先行程序      3.大法官法5(2)   371   572   590

1.yes   特別公課426   no(罰2立理+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2.大法官法5運用      3.掰

刑法

1.著手判斷      2.正當防衛..是否不法侵害   手段



1.A可B不可      2.不能行使告訴的解釋   法律上?   事實上不能?   討論      3.正當法律程序   拘捕前置主義   運用   肯否論陳   

1.準備程序   有無31條   肯否論陳      2.違法誘導結問、審判長訴訟照料、被告結問權、實質有效辯護

1.滅證      2.15+276   15+271   294   隱蔽e   教唆滅證
3.92   4003   學說      4.違法撤銷緩起訴效力>無效撤銷>不受理



1.可出席   2.臨時v   原動x   +   評析

1.股份交換意義+23(1)運用         2.8(3)+23(1)運用+評析

1.肯否併陳         2.民法92可否   肯否併陳      3.A不   B可

1.變造意義   效果         2.12條視為無紀載         3.掰

1.利用說   知悉說   +   預備交易計畫            2.157   X      157-1   v



很多法條   so不打出來

1.物保人保計算      2.時效完成當然消滅      學說有批

1.乙x   丙v   丁x         2.1148-1   ?乙x   丙v   丁肯否併陳   採肯

1.開始邱派上身         2.事前程序保障有無判斷

1.連帶債務性質   學說做結      2.是否可提抵銷   X   447   不可追加   446

1.形成權   非訟性質形式形成S   不可駁職權為之         法定抵押權      
2.事前程序保障故不及   同一訴訟(?)      246(?)      (ps不確定
3.可同一法律事實+台北地院      是否連帶視契約(?)   公示催告程序(?)   (ps不確定


以上是淺見   真得很簡單嗎?   並不覺得


回覆 在10/28/2012 11:23:30 PM的回覆:
說真的
樓上的朋友

可能要先去找工作   準備明年了
回覆 500 在10/28/2012 11:27:37 PM的回覆:
樓上朋友何不打出簡答   看看是誰先掰
回覆 唉 才疏學淺 在10/28/2012 11:34:47 PM的回覆:
開版得很厲害了   
補充一下民法最後一小子題民總97條   唉   視為無記載的條文阿
回覆 542 在10/28/2012 11:39:03 PM的回覆:
覺得有些問題很基本,像469基本到爆,但是題目那麼長,要完整寫完,不容易吧...

-------------
公法

1.         666、善良風俗、是否拘束未來立法者?否      持續對話。
2.         掰國家未盡義務、新法時制尚未執行,應依舊法免罰

1.國家代位責任、受託人應負最終責任。
2.保護規範、裁量收縮至0

1.契約關係下,不得以處分命給付。非處分不得執行。(要寫反面理論嗎?      沒時間寫了.....)
2.不服執行,異議。         另得提債務人異議。      
         (考完回家收到電子報,最高行決議說不能提異議之訴      @@)
3.座談會意見,僅為法律見解,釋憲標的?      

1.是。不利處分,無裁罰性。
2.法官371,572、人民對法律聲請釋憲。
3...........鐘響了.沒寫..............
回覆 回樓上 在10/28/2012 11:43:16 PM的回覆:
行政法三(ㄧ)比較像是在考時效問題   90年APA施行後和類推民法125之間的影響   我是這樣寫的   實務採90年後計算5年時效   當然當時我也有想到反面理論爭議   但是沒時間   所以擇前寫
回覆 542 在10/28/2012 11:49:26 PM的回覆:
因為問移送執行,前提必須是處分,所以我就朝是否處分寫....
反面理論就沒空交待了...有注意到時效的問題,但根本沒時間...@@
回覆 542 在10/28/2012 11:54:12 PM的回覆:
民法第5題....那個發票人、背書人,票據法96條"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似乎不是連帶債務....
我就寫非連帶債務,也無符合446各情形,就駁回了說...
回覆 民事法 在10/29/2012 12:06:19 AM的回覆:
民事法票據債務那題很有趣
你解到後面會發現
不管依實務還是依學說都不行追加
回覆 97條.... 在10/29/2012 12:08:40 AM的回覆:
......
當下完全不知道要寫甚麼
給你法條也找不到
讓大家笑一下
我寫公示催告....
回覆 97條.... 在10/29/2012 12:09:36 AM的回覆:
......
當下完全不知道要寫甚麼
給你法條也找不到
讓大家笑一下
我寫公示催告....
回覆 XD 在10/29/2012 12:18:07 AM的回覆:
由上可知   其實沒有很簡單阿XDDDD
回覆 民法最後一題 在10/29/2012 12:28:03 AM的回覆:
本來蝦掰類推適用民訴公示送達
打鐘前最後一分鐘瞄到民法97條
趕緊補上個二句話
希望有個同情分
回覆 看到都上榜 在10/29/2012 6:22:47 AM的回覆:
此次考試不少人認為簡單,應該是題目出法讓大家較能夠知到考什麼,但是答案是否是老師要的就很難說,身分那題只說有結婚典禮,又沒說未登記,所以有無分兩種情況寫就有差。又公司第一題,董事長抗辯因公司未限期改選已不具董事身分,有無理由?有可能要問是否還具有董事身分?也可能問競業禁止的董事身分是違反時具備即可?皆有不同的答案,或許還有其他考點,所以考題簡單,答案是否完整或是切中老師設定點才可能拿高分
回覆 ? 在10/29/2012 12:29:54 PM的回覆:
請看公司法第八條第三項
回覆 公司法 在10/29/2012 1:05:29 PM的回覆:
公司法董事抗辯無董事身分無歸入權那一題,好像在考修正草案的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
回覆 542 在10/29/2012 1:12:38 PM的回覆:
公司法那題,應該就是8III沒錯吧。
只有一個小考點,8III是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寫類推適用,或無適用。
回覆 嗯嗯 在10/29/2012 1:22:09 PM的回覆:
司法董事抗辯無董事身分無歸入權那一題,好像在考修正草案的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
+++++++++++++++++++++++++++++++
其實不需要用到這個
就討論實質的經理人概念

甲是實質的經理人就可以了...


但是這個第一題
怎麼看都不是考公司法23條阿...
但是一堆人寫公司法23...
回覆 同感 在10/29/2012 1:34:23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奇怪
非上市公司董事長用自己名義買公司股票
然後消息利多出來之後再賣掉

但是對公司似乎沒損害...
為何適用23條?

回覆 嗯嗯 在10/29/2012 2:13:22 PM的回覆:
那題的第一小題
應該是考股東資訊權的保障

因為是未上市公司   重大資訊都不用公開
可以自己控制消息買股票   
股東會可以要求揭露資訊
有錢大家賺
回覆 123 在10/29/2012 2:22:45 PM的回覆:
說簡單的      不是你超強      不然就是無知   
回覆 不能寫類推 在10/29/2012 2:24:21 PM的回覆:
不能用類推的喔
因為公開發行未必是在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題目有特別跟你說他是公開發行
回覆 dsds@Dwe.c 在10/29/2012 2:28:23 PM的回覆:
因為這是股份轉換
詳情請參照企業併購法
我是先點名企併法
然後再說公司法也有類似規範可以運用
因為股份轉換的概念類似185的重要行為或是合併
所以我就點侵害股東權   這是忠實義務   
另外再點   也有類似控制權溢價的損害
最後再點23條      管他甚麼損害XD
   
回覆 在10/29/2012 2:36:57 PM的回覆:


可是怎麼看都沒有損害
這樣23條要怎麼凹?

而且股權交換本來就是董事會決議就可以了
對公司也是有好處的

所以股東會能做的
應該就只有要求資訊揭露吧
回覆 AA 在10/29/2012 2:37:51 PM的回覆:
題目都說是公開發行了
不用再去類推吧@@
回覆 542 在10/29/2012 2:40:34 PM的回覆:
看錯了....竟然看成非公開      @@
回覆 恩丟喔 在10/29/2012 2:56:26 PM的回覆:
股份轉換是a公司   100%股份   轉換成   b公司的股份
不是交換喔      轉換以後   a公司會不見   
回覆 喵喵 在10/29/2012 3:53:14 PM的回覆:
公司法第二題   我寫
1.轉換:依照企併法(原則上)應該股特決+董特決
2.但甲公司董事會都沒有,進而為轉換(193)可以向董事會賠償
3.23歸入權?
(1)雖然a董長說:沒有改選,其已非董事。此為實務見解,是為避免故意不改選董事之董事的函令解釋。
(2)但是,a董雖非董事,但是事實上執行董事職務,仍符合公司法第八條的事實上董事的身分。故23條三項的歸入權仍構成。
回覆 續上 在10/29/2012 4:03:39 PM的回覆:
然後為了衝些版面。寫了
股決向董事賠償212   213   214
解任董事199   200
回覆 恩? 在10/29/2012 4:08:24 PM的回覆:
1.轉換:依照企併法(原則上)應該股特決+董特決
2.但甲公司董事會都沒有,進而為轉換(193)可以向董事會賠償
+++++++++++++++++++++++++++++++++++++++++++++++

題目沒有提到是否已經轉換了
只是說   董事長知悉上市公司對他們公司有興趣
而想要來股權轉換
所以董事長藉此   先買入股票   之後股價大漲再賣出...

如果在上市櫃公司      這樣算內線交易了吧
可是題目是未上市上櫃公司....

所以我才覺得奇怪   怎麼樣   這董事長的行為
都沒有使公司受有損害阿...
回覆 喵喵 在10/29/2012 4:34:42 PM的回覆:
如果依定要說沒損害   就解任   199   200
回覆 在10/29/2012 4:49:13 PM的回覆:
其實損害賠償還蠻好想的
因為你可能故意低估轉換股份的比例
導致公司資產低估
所以有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
就全體股東而言也會有損害
回覆 無需質疑 在10/29/2012 4:52:48 PM的回覆:
第   209   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這題就是考公司法第209條
效果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回覆 shit! 在10/29/2012 4:54:27 PM的回覆:
又爆一題....orz

當時考試的時候
根本沒想太多   就直接寫23條...
回覆 我也是 在10/29/2012 4:56:07 PM的回覆:
90%的人
都是寫公司法23條吧

所以這次那麼多人說很簡單
實際上好像不是這麼一回事
回覆 ? 在10/29/2012 5:11:25 PM的回覆:
這題跟23條不能說完全沒關係
但是法律效果要寫清楚
如果寫歸入權的...
恩...
那個不是損害賠償...
回覆 喵喵 在10/29/2012 5:12:50 PM的回覆:
有:題目沒有提到(是否已經轉換了)
只是說         董事長知悉上市公司對他們公司有興趣
而想要來股權轉換
所以董事長藉此         先買入股票         之後股價大漲再賣出...

但是我覺得
有提到轉換,而且(轉換之前),就應該企併法的(股特加董特)阿!!例如項重大行為也是在重大行為前就要股特阿!
回覆 222 在10/29/2012 5:14:11 PM的回覆:
董事制止請求權
股東會決議對董事長起訴
回覆 dwjodw@ewe 在10/29/2012 5:18:50 PM的回覆:
企併法只要求股特   沒要求董特
所以
只要董事會普決就可以了   202條
回覆 無需質疑 在10/29/2012 5:19:45 PM的回覆:
其實考前猜題的時候
補習班老師一再強調
今年股東資訊權是大熱門阿

會出這題一點都不意外

題目大家可以看清楚
是說   董事長知道有公司想交換他們的股權了
就先偷偷買入他們公司的股票

至於到底有沒有決議   這個股份轉換有沒有效果   題目都沒說
也不是重點

重點就是   非上市櫃公司的核心人物   因為不需要公開資訊
所以造成他們和股東之間的許多不平等的情況
所以股東資訊權才有這個重要性



回覆 695605056 在10/29/2012 5:48:55 PM的回覆:
覺得影藏考點很多
向民法身份那題
就影藏登記婚的不合理性   戴老師有批評
回覆 喵喵 在10/29/2012 8:57:51 PM的回覆:
轉換
除非特殊合併(簡易合併和非對稱合併)
都要董特加股特
回覆 喵喵 在10/29/2012 9:04:57 PM的回覆:
但是題目有說:b股東反對轉換且獲多數股東支持!
我覺得轉換(原則一般的轉換要股特加董特)程序違背還是要提!
如果b股東(非公司派)要吵,也是不要轉換!而不是轉換後的(股東溢價權)。

非公司派的股東b主張
1.轉換違法
2.如果真的無法主張轉換違法,才有出賣股票溢價的股東平等。
回覆 喵喵 在10/29/2012 9:06:23 PM的回覆:
轉換是100分之100的股票交換不可能不需要股特!!
除非特殊合併(簡易合併和非對稱合併)
都要董特加股特
回覆 爆掉了 在10/29/2012 9:09:16 PM的回覆:
果然

公司法這題目90%的人都搞錯方向了...
大家都寫23去了...
回覆 阿達 在10/29/2012 9:11:27 PM的回覆:
但是題目有說:b股東反對轉換且獲多數股東支持!
+++++++++++++++++++++++++++++++++++++++++

所以題目很明顯   
就是董事長知道消息   先買再賣
後來消息公開之後   股東反對
結果根本就沒有轉換的事實發生

所以討論這個一點都沒意義
回覆 喵喵 在10/29/2012 9:27:13 PM的回覆:
(轉換之前),就應該企併法的(股特加董特)阿!!例如項重大行為也是在重大行為前就要股特阿!
回覆 喵喵 在10/29/2012 9:29:54 PM的回覆:
我覺得即便沒有發生轉換,但因為(題目有說要轉換),說(完全不必寫轉換)的法定程序也很奇怪!

題目都講了,完全不用理它,就像是漏寫!
回覆 在10/29/2012 10:39:13 PM的回覆:
這些多寫的

寫對沒分   寫錯老師不爽就扣分
還是別扯太多
回覆 喵喵 在10/29/2012 10:46:13 PM的回覆:
我覺得
20分也不會只有一個點(股東平等溢價權)!
回覆 qqq 在10/29/2012 10:58:06 PM的回覆:
這次真的不簡單,考點多,時間很趕
回覆 qqq 在10/29/2012 11:00:50 PM的回覆:
話說,行政法(一)代金的法律性質,應該是"涉及法律義務的特別公課",並非行政罰
回覆 1315 在10/30/2012 1:01:50 AM的回覆:
我民事法寫到14面ㄟ...

才12面喔!!

第8面?你以為你在考舊制嗎?

你多2小時在做什麼?

在舊制我就都寫到8面了(加草稿那頁)
回覆 寫多很厲害嗎 在10/30/2012 4:40:53 PM的回覆:
寫多很厲害嗎?

重要是寫對,還有考上~~~

如果寫多就會上,那先比字數,再比內容就好了。

如果有考試經驗,去查一下你的成績單比較看看,你寫多的分數高,還是寫少的分數高,你就會發現,根本沒啥關聯性。

最容易比較的就是,去看看你第一題和最後一題,因為第一題通常都是寫最多的。最後一題都是寫最少的。

回覆 聽我的 在10/30/2012 4:48:55 PM的回覆:
寫多寫少沒關係
不會寫一定寫少   分數一定低
會寫寫少   分數也不會低
回覆 123 在10/31/2012 6:04:02 AM的回覆:
哪裡有14頁
妳連封面都填滿了?
真是奇才
回覆 知識分子的之質疑 在10/31/2012 10:42:52 AM的回覆:
公司法23條1項和209條是何種關係?209應是23條子概念,在新法增訂23條3項後,209條何去何從?解23條1項絕對沒錯,寫控制權議價也ok,如還有人質疑寫23條1項有問題,請參照目前檯面上補習班公司法第一把交椅,高點程政大解題。
回覆 f 在10/31/2012 10:54:43 AM的回覆:
目前公司法第一把是程政大哦...真的假的
回覆 小花貓 在10/31/2012 11:33:15 AM的回覆:
程政大,很多政大男生覺得他教得很好,他確實是補習班公司法火紅人。
回覆 在12/1/2012 12:30:05 AM的回覆:
回覆 .......... 在12/1/2012 11:59:59 AM的回覆:
,,
回覆 .......... 在12/1/2012 12:03:35 PM的回覆:
,,
回覆 .......... 在12/1/2012 12:07:17 PM的回覆:
,,
回覆 在12/1/2012 12:07:24 PM的回覆:
回覆 XJimmy 在12/1/2012 4:48:28 PM的回覆:
與其說是簡單

應該說比起12天前的司法官考題來講

題目的"案例事實"比較不複雜而已

爭點倒是沒有比較少


具體的來講

個人覺得律師的陷阱反而多一點

出題老師的考題問句都有點靠杯...

會引導你往其他方向解...


相對的

司法官

則是題目長      案例事實複雜

但是陷阱不多

多半僅在考你知不知道這個爭點

回覆 續討論 在12/5/2012 12:13:00 PM的回覆:
續討論
回覆 542 在12/5/2012 5:23:30 PM的回覆:
出題老師的考題問句都有點靠杯...
---------

的確,像公法四「A函是否屬行政處分?又上開代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行政罰法上所稱之「行政罰」?」

還有19天
回覆 更行討論 在12/10/2012 3:49:24 PM的回覆:
還剩14天
回覆 我4樓 在12/25/2012 12:59:12 PM的回覆:
我上了耶@@

2xx名      好顯沒有真的先找工作....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