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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之差別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0/28/2012 8:53:58 PM
發表內容 請問74年司法官之題目,有關職員乙奉命收取貨款時,私自塗改帳單,向某公司浮收貨款一萬元,老師講義上的解答是乙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賠償責任,請問侵害之權利為何?是侵害某公司一萬元之所有權嗎?為何不是侵害其利益而非所有權而應適用184條1項後段?
回覆
李俊德 在10/28/2012 11:06:24 PM的回覆:

這不會構成詐欺而侵害精神表意自由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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