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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糕點的答案出來了
發表人 rrr  

發表日期

10/29/2012 9:27:32 PM
發表內容 如題
回覆 在10/29/2012 11:01:45 PM的回覆:
只稍微看了公法,就發現有截然相反的答案。

例如「代金」性質,高點解為特別公課(有引實務判決為佐);保成則解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回覆 ZZZ 在10/29/2012 11:25:04 PM的回覆:
特別公課太明顯了,題目所附法條,刻意把特別公課的要件都附上了。
定義配上題目所附法條,只能有唯一解。
回覆 在10/29/2012 11:35:10 PM的回覆:
我不知道高點怎麼斷定是特別公課
如果他是只抓"專款專用"就認為是特別公課
這種判斷標準應該是錯的
因為德國法上的特別公課
是指特定族群的繳納的費用專款專用於該特定族群
政府採購的廠商顯然絕對不會合於這種條件
因為這筆錢不是用在廠商身上   
而是用在原住民身上
而且特別公課屬於稅捐性質
代金本身沒有裁罰性質怎麼看都不像阿
所以題目才會問你跟行政罰有甚麼關係
顯然出題者並不認同這是行政罰
所以保成的答案顯然是在搞笑
回覆 321 在10/29/2012 11:41:26 PM的回覆:
看一下釋字426就知道,大法官並沒有將特別公課的收入限於專用在該特定族群上,故未必採德國法見解。
回覆 !! 在10/29/2012 11:41:41 PM的回覆:
說是特別公課真太扯了...

糕點是誰解題的阿
回覆 搞笑 在10/29/2012 11:44:00 PM的回覆:
http://leetsai.drtech.tw/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GOV-C-00016&Category=108001

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政府採購法之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前開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又依政府採購法第107條、第108條規定,前開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係指以勞工保險局、中央信託局所統計各機關、學校、團體或機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之人數;而代金之金額則係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之。

         
前開規定係課與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應僱用法定比例原住民之義務,並利用未達標準者所繳納之代金,以協助原住民就業相關事項,係國家為落實保障原住民之生存權,對於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要旨,此等公法上負擔與行政罰或其他行政責任有別,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今該案原告所承接之標案係招標機關(即立法院、行政院)公務車保養及維修案,屬勞務性質之採購,且其國內僱用員工總人數已逾一百人,竟未於履約期間內僱足法定原住民人數,違規事證明確,被告機關即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法追繳其原住民就業代金,並無不合。再者,系爭代金處分係屬羈束處分,法規並未賦予被告機關對於計算代金標準有裁量空間,故被告機關並無依個案斟酌裁量原住民就業代金之權,必須依法作成系爭處分。

         
承上,依政府採構法得標之廠商,倘其僱用員工情形該當前開法規構成要件者,即依法應負僱用原住民或繳納代金之義務,並不因採購案金額之多寡,或主觀上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而得免除系爭責任。



糕點解題的   可以_____了
回覆 515 在10/30/2012 12:10:01 AM的回覆:
請別再爭了
請看515
大法官就是採德國法的見解
特定利益之群體所課用於特定之群體
解特別公課的高點
真的是再搞笑
保成解裁罰性不利處分
我想問他後面那題他要怎麼解?
鬼打牆?
回覆 很明顯 在10/30/2012 12:11:46 AM的回覆:
行政法院認為他是秩序行政
所以才說不必具有故意過失
回覆 清秀哥 在10/30/2012 12:17:20 AM的回覆:
特別公課與稅捐不同,其並非為了滿足一般的國家財政需要,對於一般國民所課徵,而是為了特定任務的需要,而對於與該特定任務目的有特殊關係的特定群體的國民課徵的公法上負擔。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00345
回覆 .. 在10/30/2012 12:18:36 AM的回覆:
刑法的解題也跟保成有差異
回覆 542 在10/30/2012 1:02:05 AM的回覆:
不利處分VS裁罰性處分   的區分,這是行罰法基本到爆的問題。

依原民法,承包政府採購標案,就負有義務要依比例僱原住民。
萬一僱的人不足,比方說少1人,就去算基本薪資多少,繳去當代金。
法律課予的義務=處分確定的金額

考場上緊張寫錯就算了,解題解成行政罰...這.......
回覆 444 在10/30/2012 7:33:42 AM的回覆:
我是這樣寫的:特別公課,採負擔平等、專款專用的目的在於保障原住民,若是行政罰說,罰鍰是國庫全民人民可資利用,而專款專用則是在保障特定支付此特別公課的,負擔也才會公平,否則代金的錢用於全體人民,永遠不夠該特定用途,二者不同,大法官在空污費中曾解釋(426忘了寫)
回覆 所以哩 在10/30/2012 10:31:21 AM的回覆:
按照陳清秀的結論不是特別公課

回覆 錯了 在10/30/2012 10:38:42 AM的回覆:
今天問老師

他說寫特別公課絕對沒啥分數

條文明顯就是一種不履行法定義務產生的替換義務

特別公課是使用者皆需付費   

如果是特別公課   應該是得到標案的廠商都要繳一筆錢


以上
回覆 542 在10/30/2012 10:51:26 AM的回覆:
寫特別公課應該也ok,有判決也是認為是特別公課。但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不利處分與裁罰的區別。
這才有區分實益-->有無行罰法3年時效、故意過失的適用?
可參考101.6月決議
回覆 ohmygod 在10/30/2012 10:54:06 AM的回覆:
其實保成寫裁罰性不利處分
才是大錯特錯吧

怎麼都沒人說....

回覆 沒用的 在10/30/2012 12:58:02 PM的回覆:
老實說
特別公課的性質在本質上就不是管制行政
他的要求就是管制行政的回復
這跟有沒有類推行罰時效根本是兩件事情
因為行政秩序該回復的部分是沒有時效的問題
如果真的要解
你解準負擔搞不好還會有一點分數XD
回覆 呼呼 在10/30/2012 2:47:05 PM的回覆:
一整個覺得
補習班老師不知道要怎麼解答耶XD

回覆 呼呼 在10/30/2012 2:47:05 PM的回覆:
一整個覺得
補習班老師不知道要怎麼解答耶XD

回覆 真的 在10/30/2012 3:23:27 PM的回覆:
糕點的公司法第二題亂寫麻

公司法第23條是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結果高點寫"圖謀私利   違反忠實義務"
但是沒有論證致公司受有損害

跟90%的考生一樣都錯了

這題是考公司法第209條...股東資訊權

回覆 嗯嗯 在10/30/2012 3:28:35 PM的回覆:
如果要主張23條

至少要論證此行為有使公司受有損害
的事實

我看不出來哪裡有受損害
如果只因為"圖謀私利"就成立23條
這題也太簡單了   送分?
回覆 可笑 在10/30/2012 3:30:38 PM的回覆:
101商業行政,自己去查吧...不要亂批
回覆 你比較可笑 在10/30/2012 3:40:34 PM的回覆:
http://www.public.com.tw/2002/exam2/course/00020001002600050003.pdf


101商業行政題目在此

你應該指第四題
這是考証交法   這是上市公司的情況

我猜你也寫錯了
回覆 可笑 在10/30/2012 5:24:48 PM的回覆:
101商業行政,自己去查吧...不要亂批
回覆 456 在10/30/2012 5:38:13 PM的回覆:
林國全老師上課有強調忠實義務主要是處理利益衝突的問題,跟善管人義務有別,所以有無致公司損害不是重點。我看大部分參考書也是這樣寫,所以用23處理沒啥問題吧,況且23III也是歸入權的設計,沒說要有損害。
回覆 嗯嗯 在10/30/2012 6:26:01 PM的回覆:
王文宇有討論過

是否要對公司致生損害   才能主張23條

我覺得這是本題的論證重點之一

如果只是單純寫23   應該是拿基本分數吧

回覆 456 在10/30/2012 6:53:28 PM的回覆:
沒研究王的見解,但是23III已訂,不能矇著眼吧。
至於給分就看誰出題了。
我是有把兩個義務的要件不同點出,
然後論證未公開重大消息屬公司無形資產,
董事長公器私用所以違反忠實義務,
依三款歸入。

我想就算王出題也不會給太差,
畢竟現行法是這樣的。

回覆 XDDD 在10/30/2012 8:45:54 PM的回覆:
23本來就沒內容了
都是學者引外國法補充的
所以你想怎樣寫就怎樣寫
有具體化的就只有209跟223
能唬爛一些23就夠了
回覆 23 在10/30/2012 9:03:08 PM的回覆:
23條本身最大的問題就是法律效果錯誤
如果要用23當然沒問題
但是法律效果要說明白
忠實義務跟損害賠償其實是兩回事
至於用209
這...
我只能說你保重
回覆 嗯嗯 在10/30/2012 9:51:11 PM的回覆:
這題寫209才是對的
股東資訊權的保障

效果就是第四項...

如果只寫23就要論證是否有受損害的問題
或是論證不需要有損害的要件
這個只有王文宇有討論過

單純寫個23帶過去   分數不會高

回覆 公司法209 在10/30/2012 9:58:55 PM的回覆:
說真的   我根本不知道有這條
剛剛去查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好像真的是比較具體耶@@
回覆 SOGA 在10/30/2012 10:00:20 PM的回覆:
209不用致生損害...
但是這個也太偏們了
回覆 在10/30/2012 10:13:22 PM的回覆:
209就最原始的歸入權
你說考律師會不知道這條
怎麼可能
太豪小了
回覆 最好是 在10/30/2012 10:17:22 PM的回覆:
我認識的人幾乎都是寫23

沒人寫209

回覆 完了 在10/30/2012 10:26:41 PM的回覆:
所以只寫23可能沒啥分了

因為大家都寫23
沒人寫209....


回覆 別鬧了 在10/30/2012 10:42:21 PM的回覆:
歸入權的設計是來自忠實義務
民事法念這麼久甚麼時候聽過
忠實義務是損賠的要件?
所以剛才才有人說那是兩回事
該不會有人以為這是一回事吧
回覆 zzz 在10/30/2012 11:40:55 PM的回覆:
>   今天問老師
>   他說寫特別公課絕對沒啥分數
>   條文明顯就是一種不履行法定義務產生的替換義務
>   特別公課是使用者皆需付費         
>   如果是特別公課         應該是得到標案的廠商都要繳一筆錢

哪個老師?   
得到標案的廠商,沒按照規定來聘原住民,的確都有適用不是嗎?

沒雇用原住民的標案廠商,都要繳代金不是嗎?
回覆 樓上XD 在10/31/2012 12:37:16 AM的回覆:
所以?
樓上想表達甚麼
把特別公課的定義翻一下
就知道不是了
上面人家不試都貼陳清秀的文章了
回覆 ZZZ 在10/31/2012 8:25:53 PM的回覆:
樓上,你看看題目附了什麼法條,再看看特別公課要件
有些法條不是白白附給你的

把題目給的東西抓進來題目用,還蠻重要的

當然結論可以寫不是特別公課
但論證過程中沒有討論到這幾個提示到的法條,只放在心中

那.............
回覆 97,訴,2942 在11/17/2012 7:17:37 PM的回覆:
「依政府採購法      得標之廠商,其僱用員工總人數在一定數額(100   人)以上者      」,其所規定之課徵方式及額度「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      資計算,向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繳納就      業基金之代金」核與保障原住民就業之法規範目的達成具有合      理之關聯性。原住民就業代金係涉及法律義務之特別公課,此      一特別公課,以有法律義務之違反為成立之前提,不問違章行      為之故意過失。蓋特別公課之性質究與行政罰有別,無涉可責      性或歸責性,故僅需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違反僱用一定比例原      住民之義務而符合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即應繳納就業代金      。
回覆 542 在11/17/2012 7:43:01 PM的回覆:
個人認為      若是行政法題目,寫行政罰vs不利處分區分就好,這也是行罰法施行後,學者多有討論的大考點。
除非是考憲法,才須要比較稅捐vs公課
在行政法裡,要寫不利處分or公課,其實沒啥區分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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