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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過了二天,你真的認為律師簡單?
發表人 可可  

發表日期

10/30/2012 8:39:54 AM
發表內容 今年很多題目,當下你會以為考基本題,或是法條抄一下,這樣其實完全中陷井了。
考完當下,每個人都笑咪咪,現在每個人挫很大!
回覆 XX 在10/30/2012 8:58:49 AM的回覆:
不就培養找法條解決問題的能力
一開始就說了阿
回覆 研究生 在10/30/2012 9:35:53 AM的回覆:
昨天研究所的課堂上
有出題的老師說
律師的出題邏輯   就是有基本題跟進階題目
其實只要把握好基本題   進階題有點到要點
應該上榜沒問題

但是要拼到前面名次   還是要讀得很通
另外他說   事務所現在都很看名次了
考前面一點還是比較好

回覆 唉唉 在10/30/2012 10:13:42 AM的回覆:
考完之後
我真的覺得這次應該會上

但是看了討論   看完補習班答案
可能先找工作   明年再考吧
回覆 jod 在10/30/2012 10:29:39 AM的回覆:
本來就沒有很簡單
出題目最高竿就是讓你覺得簡單
其實根本不是那麼回事
回覆 雌喔 在10/30/2012 10:57:35 AM的回覆:
對阿

都是表面上簡單
但是實際上一直在題目上誘導人
往錯的方向去想
回覆 哈哈 在10/30/2012 11:27:21 AM的回覆:
這就好像越厲害的作家可以用越淺顯的文字表達越深奧的道理,只有入門不深者,才會喜歡用艱澀的文字或詞語來顯現自以為的高深學問
回覆 542 在10/30/2012 1:17:55 PM的回覆:
第二天中午吃便當,聽旁邊考生聊天說票據第1小題寫權利外觀....、第3小題寫回頭背書,很簡單....         XD
回覆 XD 在10/30/2012 1:57:49 PM的回覆:
不是吧
票據不是考回頭背書吧
他是考背書連不連續的問題吧
學說跟實務意見不一樣
所以他才問你說
發票人記載跟其他人記載有沒有不一樣
回覆 回頭背書 在10/30/2012 2:30:06 PM的回覆:
真高竿ㄟ
回覆 票據法 在10/30/2012 2:43:51 PM的回覆:
第3小題有回頭背書和期後背書混合的問題,背書是否連續是次要問題,不過一小題15分只有13.5分鐘審題和寫答案,確實看個人功力。
回覆 123 在10/30/2012 3:04:17 PM的回覆:
還是覺得很簡單阿

板上討論到的點   我都有寫到

而且有一兩題是老師上課時就有講過的東西

只是他沒特別強調國考會出

回覆 ... 在10/30/2012 3:05:17 PM的回覆:
票據第三小題
不是背書問題
是到期後請求未獲付款
追索時
背書人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
再去向發票人要求負票據債務問題
根本沒有背書






回覆 542 在10/30/2012 3:07:40 PM的回覆:
票據3小題
到期後"ab兩人乙七折處理",這是啥意思我就不懂,期後背書?行使追索權?   沒寫這部分
寫回頭背書係避免循環追索,b找的是發票人,沒循環的問題。
發票人對執票人,因為ab異業結盟及三人的交易方式,考慮原因關係抗辯。
回覆 喔! 在10/30/2012 3:09:35 PM的回覆:
第三題根本沒背書

是考背書人被追索   清償之後

取得執票人的地位...可以行使復追索權

所以可主張13   或是14條第二項顯非對價

題目根本沒提到背書阿....

回覆 票據法 在10/30/2012 3:53:26 PM的回覆:
高點賴政大有解回頭背書,請自行前看,只是兩人協調以7折取得票據,B支付7萬元(取得票據)這到底是票據權利移轉(期後背書或交付)還是追索就見仁見智。
回覆 票據法 在10/30/2012 3:56:58 PM的回覆:
前述誤植,改正,賴政大是解期後背書,請參照。
回覆 天ㄚ 在10/30/2012 3:58:56 PM的回覆:
解期後背書會否太扭曲題目的意思了

都已經交付七成價金了

這跟背書也差太多了

這個審題也太不謹慎了
回覆 綜上 在10/30/2012 4:04:01 PM的回覆:
從上面的討論來看

票據法應該是死一票了..XDDD

說真的   自己開本票給自己那題我全槓了

原來還真的有規定可以開給自己

有人跟我一樣嗎
回覆 ... 在10/30/2012 4:22:41 PM的回覆:
解成背書太扯
題目有說背書嗎

題目沒說
為什麼要自己幫題目假設
回覆 有可能是這樣嗎 在10/30/2012 4:24:01 PM的回覆:
個人認為第三小題解法如下
但個人考試時寫不完整.太緊張了哪有時間想
甲乙丙三人關係
發票人甲與背書人乙間有隱存保證背書關係,乙之背書有發生背書效力,也有自發票人處取得票據權利,且甲乙間原因關係上可能存有民法無因管理或委任之其他關係,所以乙被書與丙後,丙到期不獲付款向乙追索,乙付款後再取得票據權利,但基於甲乙間可能是保證之關係,明明甲認為服務不完全沒要付款,乙還幫我付,就此甲乙間的原因關係是有問題的,這樣
甲自得援引原因關係人的抗辯對抗乙.
回覆 ... 在10/30/2012 4:28:51 PM的回覆:
說真的我民商法都是買李老師的函授

我寧願等李老師的答案放到網路上
別科我沒買我不知道
但李老師民商法答案不會亂寫

這民事商事法總共五百分配分
李老師算是很擅長的

高點強項在程正大跟金律師
保成是高晉跟李澤而已
但是這些人現在都不解題
XD

我等李老師改天的答案
回覆 在10/30/2012 6:34:11 PM的回覆:
能抗變的部分
不相當對價跟知悉前手不付款的原因關係
這沒甚麼好說的
解期後背書?      

b叫開票人背書
跟b自己背書的點
這是在考有沒有背書連續的問題
背書不連續的效果為何
如果是開票人自己填   這題就是背書不連續
如果是B自己填的   這沒有開票不連續的問題
解隱存保證背書?
這跟本題有關係嗎?
壓根沒提到保證的問題阿

回覆 亂寫 在10/30/2012 6:51:31 PM的回覆:
票據法      依題意      b為背書人   a   為執票人皆為票據關係人   發票人拒絕付款後   a   遂持票向b主張      此應該是追索權行使吧      除非b的背書係空白背書否則無法以移轉交付票據而移轉票據權利   再者      題目也未提示雙方移轉的意思         個人淺見以為本題應該是98條第1款b得向發票人追索金額多寡問題      依本款b僅得向發票人追索其實際支付的7萬元金額及其利息      而非十萬      即發票得抗辯的為金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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