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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官刑訴緩起訴與一事不二罰
發表人 討論  

發表日期

11/4/2012 5:31:43 PM
發表內容 保成是寫違反高點是寫不違反討論區的各位看法如何
回覆 初學 在11/5/2012 11:06:34 AM的回覆:
有刑訴高手可解答嗎
回覆 考生之一 在11/5/2012 1:20:10 PM的回覆:
僅以淺見的記憶討論如下

緩起訴處分期滿後若未經撤銷
實務見解認為有實質確定力.即有一事不再理的適用(第260條.94台非215例)
學說多數認為緩起訴處分未經實質審判.不宜賦予此效力.但林鈺雄老師認為,緩起訴處分多伴隨刑罰效果,所以確定後賦予實質確定力是歪打正著.予以肯定...

回覆 在11/5/2012 2:13:32 PM的回覆:
那題跟94台非215沒有關係
簡單說
260的同一沒有包含法律上同一
就是這題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理由
再者
實務上認為260的新事實新證據與再審標準不同
不必達到100%有罪
只要有重新偵查的必要就足夠了
最後再說這根本不是同一審判權
我自己是這樣寫
也問過刑庭的法官
他說沒做過實務的這樣就很完整了
回覆 在11/5/2012 3:13:24 PM的回覆:
保成也解錯?
回覆 個人以為 在11/5/2012 11:02:17 PM的回覆:
那一題本來就不會有94台非215的問題
因為那個判例是用在為緩起訴宣告後,
緩起訴期間內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所用~~

至於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除了不會有94台非215問題外
因為那題是指發現新事證,而事實證據跟法律層次不一樣
所以題目才用一事不二罰,不用一事不再理
也不會有有無包含法律上同一的問題

但,那題主要是在考實務上認定260條新事實的一貫見解
僅須足可認定具有犯罪嫌疑即可,
無庸達到能夠證明犯罪為必要~~

所以,檢方當然可以起訴,
然軍人酒駕是軍審法問題,普通法院沒有審判權,
本應下252條7款不起訴處分,而本題是謂實務處理方式
因此,
應該是刑訴252條7款   +   將該案函移該管軍事審判機關

不過,主要重點還是在考實務上認定260條新事實問題而已
回覆 .. 在11/6/2012 8:52:34 AM的回覆:
被告似乎已經退伍了,還須移送軍事法院嗎?我不確定我有無記錯,但我記得題目似乎看的出來被告已經退伍了
回覆 看錯題目了 在11/6/2012 9:23:37 AM的回覆:
你看錯題目了............................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101/101122_20130.pdf
回覆 .... 在11/6/2012 9:36:22 AM的回覆:
討論區大大的解法和高點完全不同
是大家太強還是金台大太弱
回覆 考題 在11/6/2012 9:46:06 AM的回覆:
其實正確答案在出題老師的心中
補習班的答案應該也只是參考.
回覆 ZZZ 在11/6/2012 10:07:57 AM的回覆:
一事不再理不等於一事不二罰

題目寫一事不二罰的話,就針對這個猛攻即可
回覆 在11/6/2012 1:32:27 PM的回覆:
我是覺得倒是還好
補習班的答案真的只是老師心中的答案
只是我看完保成的答案
懷疑老師是不是沒把題目看懂
回覆 在11/6/2012 1:32:27 PM的回覆:
我是覺得倒是還好
補習班的答案真的只是老師心中的答案
只是我看完保成的答案
懷疑老師是不是沒把題目看懂
回覆 路人甲 在11/7/2012 9:57:05 AM的回覆:
問了一些朋友   

實務對此一問題的看法似乎認為是不違反   

因為還沒有發生實質確定力   給大家參考
回覆 有疑問@"@ 在11/7/2012 11:20:57 AM的回覆:
不可能沒有發生實質確定力吧=   =

應該是已經發生實質確定力,

但有260條例外情形,可以再行起訴而已~
回覆 .......... 在11/7/2012 11:28:17 AM的回覆:
應該是吧   總之有例外可撤銷的事由啦
回覆 ???? 在11/7/2012 3:42:19 PM的回覆:
??????????????
回覆 到底 在11/8/2012 8:35:08 AM的回覆:
哪家對
回覆 到底 在11/8/2012 8:35:39 AM的回覆:
哪家對
回覆 管見 在11/8/2012 11:45:41 AM的回覆:
本題未違反
回覆 333 在11/8/2012 7:07:09 PM的回覆:
先解決審判權,再異其處理方是
1尚未退伍,軍事審判權,普通法院檢察署根本沒有偵查權限,必須移送軍事檢察官處理,至於軍事檢察官如何處理,是另一層次的問題
2已退伍,這時普通法院檢察官已取得偵查權限,基於一事不二罰,不得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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